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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

一、财产的占有形式

财产占有形式的多样性与农耕形式的多样性有很多相似之处。一开始各地的财产所有权都归家庭公社所有,但是由于家庭公社可能是像易洛魁人家庭那样的一个大组织,也可能是像南方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那样的单个家庭,因此,财产所有权可以在两种不同的基础上行使。

第一种是劳动的物质手段,即把土地看成工具,女性氏族成员常常使用这种手段。第二种是把土地看成“父系土地”,也就是已被男人征服并由男人来保护的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于男性氏族成员。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原始占有形式与劳动分工都不单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宗教、军事和巫术方面的动机也参与其中。

从前,个人必须适应他所在的各种团体,这些团体有如下几种类型。

(1)家庭。虽然家庭结构各异,但它一直是一个消费团体。物质生产手段,特别是动产,可能归家庭团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占用可在家庭范围内进一步划分,比如一些特殊的继承方式,如武器及男性装配归男子所有,饰品及女性服饰则归女子所有。

(2)氏族。氏族可以根据所有权的大小持有财物。氏族成员可能拥有土地,往往对家庭公社的财产拥有某种正式权利。例如,有产业要出售时必须获得成员的同意,或者成员对所售产业有优先认购权,这些均可视为原始的广泛扩张的财产权的痕迹。

除此之外,氏族还负责保护个人的安全。复仇及执行复仇法律的责任由氏族承担,氏族成员有权分得一份杀人补偿金。由于对氏族中的女人享有共同所有权,氏族成员还有权从新娘的聘礼中分得一份。父系和母系氏族中均存在财产权,如果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男性所有,那么该氏族为父系氏族;反之,则是母系氏族。

(3)巫术团体。其中,图腾氏族是最重要的团体,它产生于万物有灵论信仰占主导地位的时期。

(4)村庄与马尔克团体。它们在经济上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5)政治团体。这种组织保护村庄的土地,拥有土地授予方面的广泛权利。另外,政治团体还要求个人服兵役或履行法律义务,并给予个人相应的权利,同时它也征发徭役、收取赋税。

在不同的条件下,个人还必须考虑以下两点。

(6)在耕种非个人所有土地时的土地领属权。

(7)在自己不是自由人而是他人奴隶时的人身领属权。

以前,每一名日耳曼个体农民均与一位领主有土地和人身方面的领属关系,领主有要求农民服徭役的权利。农业发展采取的形式因领主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在土地领主关系的情况下,不同领主之间的竞争有利于农民获得自由;而在人身领主关系的情况下,则有向奴隶制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家庭团体与氏族

当今,家庭团体(或者家庭)往往规模较小,由父母及儿女组成,以假设为长久的合法婚姻为基础。这种小家庭的经济生活在消费上是一体的,至少在名义上是区别于生产机构的。在家庭范围内,一家之主拥有全部财产权,包括对配偶与子女的特殊财物的财产权,这一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父系与母系的亲属关系地位平等,但这种关系只在继承问题上有意义,原有的氏族概念不复存在,只有在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中才能找到其痕迹,即便如此,这种氏族关系的起止年代与历史也存在疑问。

原始部落内随意发生性关系的乱婚属于婚姻的原始状态,这种原始状态与私有财产完全缺失相对应。这一假设可从原始部落的行为中找到依据。

如原始部落中有纵欲的习惯。酒肉狂欢之际,性关系的各种限制随之消失。后来,很多地方都有迎娶寡嫂的习惯,同族兄弟有迎娶自家兄弟遗孀并为其传宗接代的权利与义务。

从上述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始通婚的残余,且通婚范围已逐渐减小为特定的某人。

群婚是婚姻的第二个发展阶段。某一些团体(部落或者氏族)与另外的团体结合成一个婚姻单位,某团体中的任一男子可与另一个团体中的任一女子结合。这种论点的依据如下:在印第安人部落中,除父母的称呼之外没有其他亲属称谓;每个人成长到一定年龄,都会被别人胡乱地称为父母。南太平洋群岛一些婚姻团体的个别事例表明,一些女人拥有与某一特定男人结合的性权利;或与之相反,一些男人对某一特定女人拥有可同时或相继行使的性权利。

“母权制”是一个基本的过渡阶段。按照这一理论,在人们对性行为与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无认知的时代,家庭公社不是由家庭而是由母系团体构成的,只有母系亲属才拥有法律上或者宗教上的地位。这一阶段是从分布广泛的“舅权制”推导而来的。在这种制度中,母亲的兄弟是女方的保护者,因此,她的儿女可以从舅舅那里继承财产。母权制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种常见的制度下,酋长的荣誉只归女子所有,女子是经济事务,尤其是家庭公社经济事务的领导者。

据推断,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是通过抢婚制实现的。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乱婚受到谴责,外婚制代替内婚制成为一般原则,性关系的范围逐渐缩小,仅以其他团体的人为对象,于是出现了用暴力手段从其他团体掠夺女人的现象。

即使早已发展到契约婚姻的文明阶段,很多民族的结婚仪式中仍有强行诱拐的残余特征。在社会学思想中,向合法的一夫一妻制与父权制的过渡,与私有财产的起源及男人想要得到合法继承人资格的努力有关。

有关母权学说及以此为根据的学说的内容就介绍这么多。这一学说虽然在细节上站不住脚,不过就整体而言,对问题的解决做了有价值的贡献。这里再次证实了一个古老的真理:巧妙的错误比愚蠢的正确对科学更有益。

要分析婚姻之外的性关系,就要把卖淫与女性的性自由区分开。女人最初也拥有平等的性自由,在埃及等地可以找到早期试婚的萌芽,当时某些上层阶级家庭的女孩特别厌恶屈从于家长制的包办婚姻,她们不愿放弃自己的性自由,往往待在父母家里,自愿与男人订立任何形式的婚约。

除了个人性自由的例子以外,氏族有可能利用女人为其牟利,如为换得粮食而“出租”本氏族的女性。所谓的“性招待”,就是把自己的妻女献给贵宾而拉拢关系,由此最后发展出了纳妾的做法。由于以下原因,纳妾在地位上有别于婚姻——妾的孩子不能获得完全的合法地位。

纳妾始终与社会阶级差异相适应,它出现于阶级内部通婚形成之后,属于跨越阶级藩篱的同居。纳妾在罗马帝国时期已经完全获得法律承认,特别是对不准结婚的士兵及结婚机会受限的元老院议员而言。纳妾这一做法在中世纪时期始终存在。1515年,第五次拉特兰会议首次将其完全禁止。虽然宗教改革中的改革派一开始就反对这种做法,但自那时起西方世界才取消了合法的纳妾制度。

母权理论还认为,性生活的发展进程独立于社会发展之外,有这种情况发生的地方,环境总是很特殊的。

万物有灵论认为,性行为与生育之间的联系起初不为人们所了解,母权理论者也承认这一点。因此,父亲与孩子之间的血缘纽带不被承认,就像现在私生子生活于母亲的保护之下。然而,孩子单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纯粹的母系组织现象,仅仅发生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并不普遍。

家族内部通婚是一种为了保持家族血统纯洁而实行的制度,在贵族中常见,如托勒密王朝皇族的内部通婚。氏族的优先权是指女孩在与外面的人结婚之前必须先将自己的身体贡献给她所在氏族的成员,她也能把这种优先权赎买回去——这种优先权以用防止财富的分化进行解释,是防止氏族内财富耗散于外的一种方式。迎娶寡嫂的行为也不是原始婚俗的延续,而是源于以下事实:出于军事和宗教上的原因,想方设法避免某个男人绝后,比如没有子嗣的武士。

在社会阶层化之后,产生了阶级内部通婚,也就是把女儿送给那些特定政治或经济团体的成员。在希腊民主政治时期,为了把财产留在本市市民阶级范围内,也为了防止人口增加导致市民阶级垄断政治现象的发生,这一婚姻形式曾经大范围流行。在阶级极端分化的情况下,例如印度的种姓制度中,通婚也采取了跨阶级的形式。如高种姓的男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与低种姓的女子发生性关系或者结婚,但是高种姓的女子不可以这样做。其结果是,低种姓的女子可能会为了钱财出卖自己,而高种姓的女子则被人用金钱交换。婚约是在孩提时代定下的,男人可以和多个女人结婚,并被女方父母供养,他能自由选择去谁家生活。这种习俗最后被英国政府取缔,英国政府强制名义上的丈夫承担供养女人的责任。

任何同族通婚的行为都没有进步之处,而是一种文明的倒退。家族的外婚制则非常普遍,它是为了防止家族内部男人之间相互嫉妒而做的一种努力。氏族的外婚制通常与图腾信仰的万物有灵论相关。外婚制分布广泛,甚至在美洲西印度群岛的某些与世隔绝的地区也能找到它,但它曾经传播到世界各地的说法无法得到证实。抢婚一直被受其影响的家属视为不合法,可以作为血亲复仇或强征赎命金的理由,不过与此同时,抢婚也被看作十分勇敢的冒险行为。

基于家长制的合法婚姻的特征是,从一定的社会团体的观念出发,只有特定妻子的孩子才拥有完整的合法身份。这种社会团体可能是以下几种类型。

(1)家庭团体:只有正妻的子女才享有财产继承权,副妻与妾的孩子不能享有。

(2)氏族:只有婚生子女才拥有血亲复仇、赎命金征收以及财产继承等约定俗成的权利义务。

(3)军事团体:只有婚生子女才拥有携带武器、分享战利品以及参加土地分配的权利。

(4)阶级团体:只有婚生子女才是本阶级的正式成员。

(5)宗教团体:只有婚生子女才有资格献祭祖先,神也只接受他们的供奉。

除了基于家长制的合法婚姻之外,还有如下一些婚姻安排方式。

(1)纯粹的母系团体。通常被视为合法团体首脑的父系在这一团体内是缺失的,亲属关系仅存在于子女与母亲或者母亲的亲属之间。纯粹的母系团体特别与纯粹的父亲团体相关联(见下文)。

(2)纯粹的父系团体。一位父亲的所有子女,包括副妻、妾和奴隶所生的子女,以及养子(女),他们的地位一律平等。女人及其子女均须听从于家长。基于家长制的合法婚姻就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3)婚姻均隶属于母亲的氏族,而非父亲的氏族。这种情况与图腾崇拜相关,并且带有男妓组织的痕迹(见下文)。

三、由经济与非经济因素决定的家庭的发展演变

要研究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原始经济生活做全面考察。在当前的科学讨论中,原始经济生活被统一划分为狩猎经济、畜牧经济和农业经济三个不同阶段,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纯粹的狩猎部落与纯粹的游牧部落均非原始部落,就算它们的确曾经存在过,也不能摆脱对自己部落内部及与农业部落之间物品交换的依靠。

与之相反,建立在耨耕水平之上的游牧式农业是经济的原始状态,而且通常和狩猎经济结合在一起。犁的出现代表了原始农业向传统农业的转变。家畜的驯养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很可能先有耕畜,后来才有奶畜。直至今日,东方某些民族仍然不会养殖奶畜。肉食牲畜的出现则是在耕畜和奶畜出现以后。作为一种偶然现象,牲畜的屠宰无疑出现得相对较早,而且与肉食者的狂欢仪式相关。关于军事用途的动物驯养,早在公元前16世纪,人们就已经在平原上骑乘马匹,并将它作拖曳、牵引之用。那时,马匹已经被应用于中国、印度、埃及的战车作战中。

小规模农户可以单独进行耨耕,但大多数时候需要由多户家庭甚至多达数百人进行群体耨耕。后一种农耕方式是农业技术历经相当程度的发展之后的产物。狩猎原本一定是共同进行的,尽管狩猎活动的社会化是环境状况所致。家畜的饲养一直由个体农户单独进行,因为大规模畜群需要分散于广泛的区域,所以经营畜牧业的社会团体不可能拥有很大的规模。粗放型农业可以有各种经营方式,不过土地开垦需要集体行动。

在探讨农牧业经营方式的区别时,我们还需要考虑两性之间的劳动分工形式。土地耕作与农作物收割的任务起初主要落在女人身上。只有需要干重活,如耨状农具被耕犁所取代时,男人才有必要参加。以纺织为主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劳动,只有妇女参加。男人的工作还包括狩猎、饲养耕牛之类的大型家畜(小动物的饲养是女人的职责)、木材与金属加工,以及最重要的一项——参加战争。女人的劳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男人的劳动则是时断时续的。随着劳动难度和强度的逐渐增加,男人才开始进行连续劳动。

这些条件的相互作用产生了两种类型的社会化,一种是家庭劳动与田间劳动的社会化,另一种是狩猎与作战的社会化。第一种类型的社会化以女人为中心,女人在这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地位且完全掌握控制权。女人的家庭就是工作间,而狩猎与作战的社会化使男人的社团应运而生。不管一家之长是男人还是女人,家庭内部总是存在传统的奴役现象及相应的家长地位。

根据功绩或天资选拔出的首领们领导了狩猎与作战的社会化。选拔的依据不是其亲属关系,而是其本身是否骁勇善战或是否具备其他优秀的品质。他是被自由选出的领导,带领着被自由选出的属下。

与女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家庭公社相对应的是男子会所。在25~30岁这段有限但最具劳动力的时期,所有男子都会离开他们的家庭,共同在一个会所里生活。他们从事狩猎、战争、巫术等活动,以及武器等铁制器具的生产制造。年轻人往往以购买或抢夺的方式娶妻,因此婚姻具有多夫制的特征。为了维护神秘性,男子会所禁止女子进入。它通过营造恐怖环境维护其神圣性,就像南太平洋岛屿上的民族杜克-杜克一样。当外婚制正式流行时,舅权制往往与男子会所制度及母系亲属相关。一般来说,男性团体可根据年龄分成不同类别。男人到达一定年龄之后就从男子会所退出,回到村里与妻子团聚。

一般来说,男子会所也招收不满25岁的见习者。男孩长到一定年龄,会被带出家庭,完成一定的巫术仪式(割礼等),接受成年礼,然后开始在男子会所中生活。男子会所是一种军事组织,这种军事组织在瓦解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发展路线,例如巫术联盟、19世纪初意大利犯罪分子的秘密政治团体、斯巴达会团、希腊的胞族以及古罗马元老院等都由它发展而来。

并非世界各地都出现过这种原始军事组织,即便是曾经出现过的地方,有的也很快就消失了。这或许是因为去军事化的过程,或许是因为军事技术的进步使军队更有利于单独战斗,特别是车战与马战加速了军事组织的消亡。结果男人往往回到家中和妻子生活在一起。军事保护的实施不再通过男子会所的共产主义,而是通过制度给予战士某种土地上的特殊权利,这使他们有能力武装自己。血缘关系开始变得重要,世界各地相继出现了原始的万物有灵论或图腾(精灵)信仰。

我们在男子会所制度中显然可以找到图腾信仰的来源。图腾信仰以万物有灵论为基础,后来这二者逐渐脱节。图腾可以是动物、石头、人工制品等任何物体,它们被认为有精灵附体。信仰某种图腾集团中的成员均与这种精灵存在血缘关系,当图腾是某种动物时,此类动物就不准被宰杀,因为它们被认为与图腾出自同一血统。从这种禁忌中还衍生出了各种各样的食物禁忌。共同信仰一个图腾的人们形成一种文化同盟或一个和平集团,集团成员之间不可以发生战争。

图腾集团实行外婚制,同一集团成员之间的婚姻被视为乱伦,乱伦者会受到严厉惩罚以赎其罪孽。因此,一个图腾集团的成员就成了另一个图腾集团的成员的结婚对象。就这一点而言,图腾集团成为一个贯穿家庭和政治团体仪式中的概念。虽然父亲与妻子儿女生活在一起,但是母系继承制相当普遍,子女属于母亲的氏族,与父亲在礼仪上逐渐疏远。这就是母权制的事实,母权制与图腾信仰均是男子会所时期的残留痕迹。不存在图腾信仰的地方出现了家长制,即按父系继承且父权占统治地位的制度。

从已经存在的土地保有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父权制在与年代久远的母权制做激烈的斗争,且取代母权制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土地分配方面,按经济原则,土地是女子劳动的地方;按军事原则,土地被看作征服之后的硕果,也是军事保护的地方。子女有耕种田地的责任,舅父是这些子女的监护人,最后也由他继承这些土地。相反,如果土地被当成“父系土地”,军事组织就拥有这些土地的产权,子女被看成父亲的从属,这就导致子女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为了让成员有提供军事服务的经济基础,军事组织试图把土地分配权交到父系氏族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兄终弟及的现象,还有一些和女性后代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假如一个支系最后活下来的是一位女性,那么和她亲近的族人就要跟她结婚,他们有这种权利和义务。在希腊,这种制度普遍存在。

另一种可能性是个人财产关系取决于父权制和母权制组织。在经济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之间,更为古老的婚姻形式是换妻;特别是在不同家庭之间,年轻男子会互相交换他们的姐妹。随着经济地位的分化,妇女被认为是劳动力,被当作一种价值对象、能工作的动物,可以被随意贩卖。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妻子的男子就要为女子服劳役,或者一直住在她的家里。买卖婚姻是父权制条件下的婚姻形态,劳役婚姻是母权制条件下的婚姻形态,两者同时并存,在同一家庭内部甚至会同时出现这两种情况。但是,无论哪一种都不是普遍流行的婚姻形态。无论在她自己的家庭公社,还是在购买她的那位男子所在的家庭公社,女性终要服从于男性的威权。买卖婚姻与劳役婚姻一样,可能是一妻多夫制,也可能是一夫多妻制。家境富裕的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购买妻子,而无产者,特别是兄弟之间,一般会合伙购买一位妻子。

与上述婚姻关系相对应的是“群婚制”,这种婚姻制度很可能从具有巫术意义的婚姻中发展而来,就像图腾集团或者家庭公社之间的婚姻一样。男子可以接连或者同时迎娶很多姐妹,换言之,当一群被迎娶的女子以这种方式变成迎娶她们的那个集团的财产时,她们不得不被另一个家庭公社接收。群婚只是偶然发生的个别现象,明显不是婚姻演变进程中的普遍现象。

买来的妻子依然服从于男性绝对的家长权威。这种最高权力是原始社会的现实,它作为原始部落的特征基本上始终存在。

四、氏族的演变

现在来讲一下氏族的演变过程。盖尔族中“氏族”一词的含义是“血亲”,与德语中的单词“sippe(亲族)”一样,和拉丁语中的“proles(后代)”是同义词。下面对氏族按不同的类型进行区分。

(1)图腾氏族。成员之间具有巫术意义上的血缘关系,而且有饮食禁忌以及彼此之间特定的行为礼仪规范等。

(2)军事氏族。军事氏族是像男子会所似的那种联盟,他们对后代实行管控,这一做法影响深远。假如一个人没有在男子会所见习的经历,未曾受过严格锻炼和体能测验,不曾参加祭礼,用原始部落的术语来形容,这种人就好像“女人”,他无法享有与成年男子身份相配的政治经济特权。在男子会所消失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军事氏族依然有重要意义。在雅典,个人就是通过这种团体来获取市民身份的。

(3)父系氏族。父系氏族属于一种血缘团体,具有一定范围,它的职能是:①履行对外的血亲复仇职责;②团体范围内的罚金分配;③在“父系土地”的情况下,父系氏族是土地分配的单位。直到有正史记载的时期,在中国、以色列、古代日耳曼的法律中,土地向外族出售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从这方面来说,父系氏族是一个历经选拔的团体,只有那些在体格和经济上有能力武装自己并参加战争的男人才可以被接纳为族人。一个人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则必须将自己托付给一个领主或者保护者,听命于他。因此,父系氏族实际上变为了财产拥有者的特权集团。

氏族可能是有组织的,也可能是无组织的,最初的情况可能处于中间状态。尽管历史上的记载并不明确,但氏族往往有一个族长,族长由同族中最年长的人担任。他是氏族成员之间纠纷的仲裁者,并根据某些传统为他们分配土地。氏族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就算遭遇不平等,起码也是明确规定的。典型的氏族族长是阿拉伯式的族长,仅仅通过劝告和树立榜样来管理成员,就像塔西佗时期日耳曼人的族长一样。他的统治与其说是通过下达命令实现的,不如说是通过身体力行实现的。

不同氏族的发展历程极为不同。氏族在西方已经完全消失,在东方却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在古代,希腊语中的“家族”与拉丁语中的“氏族”都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古代每一座城市最初均由氏族而非个人构成,个人仅仅以氏族成员、军事组织(胞族)成员、职责分配组织成员的身份属于某个城市。在印度,上层种姓中氏族成员的身份是强制性获得的,下层种姓的成员则归属于一个迪维克,即图腾集团。印度的土地制度建立在族长赐予的基础之上,由此可见,这里的土地分配原则也存在着世袭因素。一个人无法因拥有土地而变成贵族,相反,却可以因身为贵族而享有土地继承权。在西方封建制度中,领主负责土地分配,与氏族和亲族无关,下属对领主的效忠是个人行为。在后来的中国,经济制度仍是以氏族为基础的半共产主义式的。氏族在各自的村庄设有私塾和宗祠,以维持土地耕种,使成员参加继承事宜,领主甚至要为成员的过错承担责任。个人的全部经济生活都依赖于他的氏族成员身份,一般氏族成员个人的信誉代表了整个氏族的信誉。

两股相互作用的力量导致了氏族的瓦解。一种是预言的宗教力量,先知试图不顾自己的氏族成员身份创建自己的团体。耶稣说:“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这就表达了每一位先知都试图将氏族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的计划。在中世纪,教会试图废除氏族在继承方面的权利,使土地根据遗嘱继承。不过,就这一点而言,不单单是教会这样做,犹太人也这样做。直到被放逐他乡,氏族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生命力。在被放逐之后,平民百姓依然在之前由上层阶级家庭保管的族谱中登记。不过后来,这种氏族之间的界限逐渐消失了,大概是因为起初具有军事性质的氏族在去军事化的犹太国家中无法生存,因此犹太国家的成员只是构筑于血缘关系或个人信仰之上的宗教团体中的个人。

官僚阶级是推动氏族瓦解的另一种力量。古埃及新王国时期的官僚阶级发展迅速,因为当时政府禁止氏族制度,所以当时没有留下任何氏族组织的痕迹,男女平等及性契约自由由此产生,儿女则依照常规从母姓。皇权因惧怕氏族的力量而鼓励官僚阶级的发展,这一过程与中国正好相反。在中国,氏族势力并没有因国家权力的壮大而被打破。

五、家庭共同体的演变

原始的家庭共同体中,即使是对儿女的所有权,也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发展最为迅速的是对纺织产品和铁制工具的所有权。其中,也存在女性从女性处继承及男性从男性处继承的特殊权利。此外,不仅存在作为正常情况的绝对父权,还存在这一权力被其他组织削弱的情况,例如图腾集团或者母系氏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与消费有关而不是与财产有关的方面,家庭共同体基本上是纯粹的共产主义,但在此基础之上,家庭共同体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路径,导致了不同的结果。

小家庭可能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这个大家庭或以自由共同体的形式存在,或以土地贵族或皇族的家庭庄园的形式存在。第一种情况通常在经济基础上发展而来,是劳动集中化的产物;而庄园通常是在一定的政治条件下产生的。

家庭共同体在南斯拉夫人中进化成了扎德鲁加,在阿尔卑斯山脉一带则进化为公社。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一家之长通常是选拔出来的,而且可以被罢免。它们的生产方式是原始状态下的共产主义。从这种团体中退出的人会丧失分享公共财产的权利。在西西里岛和东方,共同体不是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而是以股份为基础形成不同的发展路径,个人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并把分到的财产份额带往任何地方。

家长制是庄园发展的典型形式。家长制的突出特点是财产权完全属于一家之长,其他人无权核查账目,这种独裁身份是终身制的且可以继承。根据这种专制权力,工具、家畜、奴隶、子女,甚至妻子都是可以世袭的,这就是罗马法中的家产。这种专制权力的完备形式在罗马法中得以呈现。这是一种绝对的统治权,这种权力与对妻子的夫权或者对子女的父权是有差异的。父亲在家中的权力大到可以将人处死、出售妻子儿女,或者把他们作为劳动力租出去,这些权力的行使仅受到一些仪式上的限制。按照巴比伦、罗马以及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父亲除了拥有自己的孩子,还可以收养别人的孩子,养子(女)处于同亲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女性奴隶与妻子之间、妻与妾之间、养子与奴隶之间没有区别。

养子之所以被称为自由人,是因为他们未来可能成为一家之长,这也是他们和奴隶之间仅存的一点差异。总而言之,这种制度是纯粹的父系氏族制度。相关研究表明,这种制度与畜牧经济有关,也与由独立作战的骑士所组成的军事阶层有关,也许还与祖先崇拜有关。不过,祖先崇拜绝不能和亡灵祭祀相混淆。亡灵祭祀可以在没有祖先崇拜的情况下单独发生,例如在埃及;祖先崇拜却必须将祭祀亡灵的行为与氏族成员的身份融为一体,例如在中国和罗马。父权不可动摇的地位即以亡灵祭祀与氏族成员身份的结合为基础。

家长制条件下的家庭共同体不再以从不变动的原始状态存在。在阶级内部实行内婚制导致了家庭共同体的瓦解,根据这种婚姻制度,上层阶级的氏族只愿把女儿许配给与其地位相等的人,而且要求女儿婚后的家庭地位高于女奴,妻子不再是劳动力——一旦这一现象首先在上层阶级中发生,男人就不能再将女人当作劳动力进行购买。因此,想要把女儿嫁出去的氏族不得不为其准备一份丰厚的嫁妆,以维持她的阶级地位。这一阶级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与家长权力之间的差别。带嫁妆的婚姻成为正式婚姻,根据女方所在氏族的约定,该女子必须做正妻,并且只有她的孩子才能成为继承人。另一种理论认为,男人为其财产寻找合法继承人的意向开辟了婚姻发展的道路,但是,男人拥有继承人的愿望可以通过很多种方式实现,反而是女人对于确保其子女能够继承财产的关注起了决定性作用。然而,这种发展不只产生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在局部范围内仍然存在:除了正妻之外还有副妻,副妻的儿女仅拥有有限的继承权,或者根本没有继承权。

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婚姻方式,一夫一妻制首先产生于罗马,被罗马以祖先崇拜的形式赋予了仪式上的规定。一夫一妻制在希腊十分流行,但有很大的弹性。与希腊人截然不同的是,罗马人严格执行这种制度。后来,基督教戒律的力量开始支持这一婚姻制度,犹太人也仿效基督教的做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不过这直到加洛林王朝时期才发生。合法婚姻涉及正妻与妾的区别,女方氏族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走得更远。在罗马,女方氏族成功实现了女人在丈夫那里的经济自由与人身解放,保证了婚姻自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女人完全有权控制自己的财产。但如果婚姻关系被解除,她还是会失去对子女的所有权利。即使查士丁尼大帝也不能取消这种制度。在很多法律制度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带嫁妆的婚姻和不带嫁妆的婚姻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反映了带嫁妆的婚姻向合法婚姻方向演变的倾向。埃及人与中世纪的犹太人均是这类情况的实例。 qGPHV2i9oYfrZwMtu85KA1/OogN25farDLpyeU7B27757AixAJeUzuZgOmvGw+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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