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17日,在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发动前夕,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在关贸总协定特别理事会上发表声明,表示中国希望参加即将发动的多边贸易谈判和计划于同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召开的部长级会议。
同年7月14日,中国在向全体缔约方递交的照会中通知各方,中国决定要求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并准备与缔约方就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方地位进行谈判。
这一要求符合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就参加部长级会议而制定的程序,因而中国被邀请参加埃斯特角会议。在参加会议的各缔约方部长们的努力下,部长级会议宣言为中国参加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依据。
宣言的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谈判对所有已通知全体缔约方准备就其缔约方地位的条件进行谈判的国家开放。
会议主席就参加谈判问题做出进一步说明:
多边贸易谈判的参加方有权参加所有议题的谈判;
非缔约方只有在缔约方表决这些谈判结果时不能参加。
这样,中国成为一个全面参加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员。
1947年到1986年来,在总协定的主持下各国已经进行了7次多边贸易谈判。
第一次于1947年4到10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二次于1949年4到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第三次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基举行,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第四次于1956年1到5月在日内瓦举行,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第五次于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迪龙回合”,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
第六次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肯尼迪回合”,使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下降35%。
第七次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被称为“东京回合”。这次谈判的重心已从关税转移到非关税壁垒上,并达成七个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守则。这七个守则,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协定,它们仅对在守则上签字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最著名的是1964年的“肯尼迪回合”和1973年的“东京回合”。
东京回合是指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1973年9月始于日本东京,后改在瑞士日内瓦举行,1979年4月结束,99个国家参加。
当时,会议讨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贸易自由化、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关税、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安排、结构调整和贸易政策、冒牌货物贸易、国内禁销品的出口、资本货物的出口、纺织品和服装、某些自然资源产品的贸易问题、汇率波动及其对贸易的影响等。
不难看出,东京回合讨论的问题已扩大到包括非关税壁垒问题在内的新领域。
当时,因由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欧共体和日本多次协商后提议召开,故一度也称“尼克松回合”。这轮以全面削减方式进行的削减关税谈判的结果,使进口关税水平下降了35%,9个主要工业市场制成品平均关税率由7%降为4.7%。其中欧共体为5%、美国为4%,日本为3%,涉及包括部分农产品在内的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任何妨碍或破坏工农业产品世界贸易的其他措施。其中,包括热带产品和原材料,而不论其是最初级的还是已经加工的产品。对多边保障系统的充分性及其作为一种补充措施,在某些选定的部门协调削减或取消所有贸易壁垒的可能性进行审议。
东京回合的会谈比以往任何协议的内容都更为广泛和丰富,它不仅对贸易制定了减少和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措施,而且对以后10年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做出了设计。
到东京回合达成的关税减让协定实施完毕,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关税平均降至5%左右的水平。高关税的降低和消除,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和战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大大促进了国际的发展。
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为特征的保护主义重新抬头。
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严重地恶化了国际经济和贸易环境,使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遭到了严重破坏。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贸易改革中的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正在削弱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原则;歧视性的保障行动,“灰色区域”措施及其它阻碍自由贸易的措施,严重地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长期偏离总协定原则和规则,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猖獗的两大领域贸易摩擦不断,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总协定,已成为当务之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服务贸易,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有必要制订一套新的规则来处理这些新领域的各种矛盾;区域集团化趋势不断加强,使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遭到严重侵蚀。
到20世纪80年代,东京回合的协议已经无法满足日益繁荣的国际贸易,因此,一次更加具有广度和深度的回合谈判正在酝酿。
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避免全面的贸易战发生,美、欧、日等缔约国共同倡导发起一次多边谈判,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扭曲现象,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体制。
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缔约国部长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的谈判。
根据会议决定,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宗旨是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为实现上述宗旨还制定了如下具体目标:促进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扩展,进一步削减和消除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扩大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进多边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总协定的法律约束之下;增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着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促进国际合作行为,加强贸易政策与其它影响经济增长和发展政策之间的联系,改善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向发展中国家投入更多的资金。
根据1986年9月20日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确定谈判范围为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两部分,涉及15个议题。
这些议题又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有关“市场准入”的论题,即农产品、热带产品、纺织品和自然资源产品的议题,最终归结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让谈判。二是有关贸易竞争规则的议题、即关于保障条款、反倾销和反贴补条款的谈判议题。三是有关多边贸易体制和程序的议题,即争端解决程序和总协定体制的改进。最后是三个新议题,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
乌拉圭回合的这些议题中,谈判焦点有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农产品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键问题。它主要涉及到市场准入、削减补贴和农产品卫生技术标准规定等三方面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美国与欧共体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的。
多年来,在美国与欧共体之间,争夺农产品市场的斗争此起彼伏、一直不断。如1983年美国向欧共体的传统市场埃及出口小麦,欧共体就以增加对出口埃及粮食的价格补贴作对抗,爆发了一场“小麦战”。
再如1989年,欧共体以美国的牛肉含有催肥用的荷尔蒙为理由,宣布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美国随即宣布对从欧共体进口的罐头、果汁、火腿等征收高达100%的高关税,欧共体也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人称“荷尔蒙牛肉战”。
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届谈判中,农产品贸易一直是美国和欧共体斗争焦点,但此次尤为突出。由于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分歧太大,它曾使1988年蒙特利尔部长级会议谈判的中期陷入僵局,在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又使谈判被迫中止,还使1991年重新恢复的海牙多边谈判以失败告终。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希望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早日实现自由化。因为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实行补贴有损于发展中国家利益。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既是农产品出口国,也是农业品进口国,发达国家实行高额农业补贴,对于我们既有利的一方面,如进口享有价格补贴的粮食;也有不利的一方面,如出口经济作物和肉类产品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入关之后,我们应该根据乌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规则,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我们的农产品的进出口战略与对策。
关于纺织品与服务贸易议题,首先必须了解多种纤维协定。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大批纺织品进口与其本国纺织业的生产和发展有矛盾,并以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形成市场扰乱为理由要实行进口限制。另外,专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进口实行限制。
关贸总协定为解决纺织品贸易方面的矛盾,主持了主要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的谈判,签订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即多种纤维协定。
多种纤维协定的基本目标是为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并防止对进口国市场的破坏。
根据多种纤维协定,各纺织品进出口国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自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出口数量,并确定每年配额增长的幅度,其内容包括:“棉、毛和人造纤维等纺织品和服装,以后又增列亚麻、芝麻和丝及混纺织品;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处理成员国间纺织品贸易的纠纷。”
长期以来,纺织品贸易一直没有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范围,而是通过多种纤维协定来调节。然而多种纤维协定的签订和一再延续实际上是维护了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是违背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的。
在这次乌拉圭回合中,纺织品成为各方争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发展中国家一致认为多种纤维协定到期后不应当再延期,使纺织品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体系;发达国家迫于形势也表示不再延长,但认为从取消多种纤维协定到纺织品完全实现贸易自由化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因此,谈判的焦点转到过渡期的长短和过渡的安排问题上。
经过艰难的谈判,乌拉圭回合最终拟订了一个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协议草案。基本框架是以多种纤维协定为基础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一致性,同时通过逐步提高增长率来促进纺织品贸易自由化。该协议实际上只适用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
我国是“多种纤维协定”的签约国。自1984年1月8日正式加入以来,我国纺织品出口逐年增加。从1985年的64.38亿美元到1989年增长到130亿美元。如果取消了“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贸易的限制配额,我国纺织品出口有可能大幅增加。
当然,我国加入“多种纤维协定”也带来某些不利:我国的出口要受配额的限制,并且配额的品种不断增多,从只有棉织品,扩大到化纤,又进一步扩大到毛、丝、麻制品服装,这对我国的出口是不利的。
在“乌拉圭回合”的纺织品谈判中,我国基本同意发展中国家建议,即早实行贸易自由化。同时,我们还应该在纺织业的技术改造,纺织品质量的提高,纺织品出口的宏观管理以及纺织品市场开拓和研究方面多下功夫,以巩固和发展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市场。
关于服务贸易问题,这是首次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服务贸易内容十分广泛,根据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递交的材料中所列项目看,有国际运输、国际旅游、跨国银行等150多种。
在服务贸易方面,美国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其服务贸易出口已占年出口值的40%。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美国坚决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
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出于保护民族经济以及政治与安全的考虑,不愿消除服务贸易壁垒,但是,为了换取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货物贸易谈判方面作出让步,同意在服务贸易谈判方面作一定的妥协,但坚决反对美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张。
中国与服务贸易谈判我国服务业长期落后,且多为国家所控制,国内尚未形成完备的服务市场。
到1988年为止,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只占GNP的25.7%,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约56%,也落后于中等收入国家34%的水平。
从服务行业的就业人数来看,在世界126个国家中,服务业占总就业人口比例,中国与肯尼亚、扎伊尔并列第107位,比老挝、孟加拉国和苏丹还低。
我国还有很多服务行业,如信息、会计管理、咨询等行业,仍处于初步起动阶段,要使这些行业走向国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还有很大的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我国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还很低,尚不具备全面开放我国服务市场的必要条件。然而关贸总协定目前却正着手制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各项框架及谈判日程,各缔约国方都投入到激烈的讨价还价斗争之中。
我国作为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入关是势所必然。因此必须做好国内服务业的开放和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发展中缔约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争取各项优惠待遇,以保证本国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在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谈判的原则及框架下,结合我国的服务贸易实际,适应考虑开放本国的服务市场。
关于知识产权问题,也是乌拉圭回合中又一个新议题。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方面内容。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但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版权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的著作人依法对其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作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日益重要,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极不完善,急待建立起有效的保护体制。
在这次谈判中,美国声称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蒙受的损失达600亿美元之多,故要求制定这方面的规则以弥补损失;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分歧焦点在于保护标准如何与各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如何促进技术转让等。
经过反复讨价还价,最终形成了知识产权守则草案。该草案内容丰富,规定周详,充分考虑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的重要性,以及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公约的原则相协调的基础上,草案扩大了知识产权的涵盖面。
如提出应对计算机程序提供保护,同时应包括数据、概念、程序、方法、算术和体系;再如扩大了对唱片和表演的法律保护;还如扩大了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包括了对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发明创造的保护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健全中国涉外经济法律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对工业产权法保护方面已初具框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我国还参加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我国于1984年3月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再如我国于1980年3月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
这些法律的制订与修改对我国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以及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都起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善。
尤其是面对入关,我国在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和法律保护措施方面还有一系列新问题,需要考虑。如延长专利法保护时间,适当扩大专利法保护范围,强化对假冒商标的法律制裁手段等。同时,还应该针对知识产权守则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化工、医药等行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也是新议题之一。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框架协议草案规定,一项投资措施,如果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及贸易本身的,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与关贸总协定有关的规定不符的,即称之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很大。
发达国家认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的影响。因此,它们主张用总协定的纪律对其进行约束,并且建议制订新的条款,以弥补现有措施的不足,其目的是为跨国公司的对外扩张开路。
相反,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有权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国投资制订必要的措施。因为在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缺少约束和没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情况下,要求完全取消对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有损主权的。
发展中国家强调要充分体现总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以便使外资的投入能为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利用外资,举办三资企业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制定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已有数百部之多,其作用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我国还积极主动地与近3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并加入了《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这些对我国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无疑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要清醒的看到,在这方面的法规我国还很不完善,相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框架协议草案的规定还有差距,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对新议题有分析、有选择,来改善和修订我国的利用外资法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总体而言,与多届多边贸易法则相比,乌拉圭回合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首先是谈判范围广,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而且涉及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措施等新领域;不仅涉及贸易问题,还涉及到贸易与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联系,并明确规定把加强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写入了谈判目标。
其次是矛盾错综复杂。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也较为尖锐。由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矛盾和利益相互交错、形成了各组的谈判相互关连、互相牵制的局面,使谈判异常艰难。
另外各项议题的谈判进程也不一致。发达国家关注的议题,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进展较快,而发展中国家关注的农产品,热带产品等谈判却相对缓慢。
参加乌拉圭回合的国家和地区达107个,我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获得了全面参加这一轮各项的议题谈判的资格,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参加国。该轮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多,矛盾之复杂,是空前的。它将对世界经济和贸易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