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11日上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在外交部会见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一行。
吴学谦对关贸总协定在1971年按照联大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决议,做出终止台湾当局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的观察员地位的决定表示赞赏。
吴学谦说: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中国希望恢复在这个组织中的地位,因为这符合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
吴学谦强调指出:
中国一向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各国进行经济交往的。中国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后,仍将根据这一原则与总协定各成员国发展贸易关系。
当天,邓克尔一行离开北京,返回设在日内瓦的关贸总协定的总部。
关贸总协定,它是一项规范关税与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也是当时世界上调节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经济组织。
其宗旨是通过实施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与歧视、提高各国生活水平、扩大就业、使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
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4月到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在此期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同意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构成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哈瓦那宪章》。
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
于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二是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三是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四是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1948年的36%降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
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协定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从名称上看,关贸总协定只是一项“协定”,但它实际上等于是一个“组织”。这个在总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组织,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缔约国大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其常设机构是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一般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其常设秘书处设在日内瓦。
此外,关贸总协定下还设有二十个机构,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问题事务。
关贸总协定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举行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的谈判。这种谈判有一个专门术语称为“回合”。
除组织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外,关贸总协定还组织有关国家对于商业政策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解决争端;协助个别国家解决其该国贸易中的问题;帮助有关国家加强地区性贸易合作;执行培训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的计划等。
当然,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总协定的条款中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总协定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正是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上述种种局限性,使这个临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后来最终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尽管关贸总协定有一些缺陷,但是它在形成后的几十年中,对世界贸易依然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到1985年5月为止,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国已发展为9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的总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80%以上。
中国也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会员国之一。1947年4到10月,当时的中国政府应邀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国际贸易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
与会期间,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18个国家进行了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协议,还参与了拟订关贸总协定条款的工作,并于10月30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
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开始临时生效。3月,国民党政府代表我国,在哈瓦那又签署了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最后文件,从而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之一。
4月21日,按照《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民党政府代表我国作为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签署了该议定书。5月21日,我国成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方之一。
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中国政府的国际理念。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打破了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对外商务的进贡制度,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得了在中国口岸的特许权,造成了中国历史上屈辱的一页。
1911年清政府被推翻以后,中国的关税自主权逐步收复。当时的中国政府在进行对外谈判的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看成是一项政治原则和外交手段,提出“中国将把所有自愿放弃特权和终止有损于中国主权的条约的国家视为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了取消不平等条约,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各种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中作出了努力。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成为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
国内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随之又出现了朝鲜战争,中国政府没能继承在联合国的席位以及它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
退居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于1950年3月6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次日,联合国秘书长致函关贸总协定执行秘书,台湾当局于1950年5月5日正式退出关贸总协定。
1965年,台湾当局又提出获得关贸总协定观察员身份的要求得逞。于是台湾当局的代表又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届大会。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理应继承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合法地位,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纯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由国家控制,与提倡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的关贸总协定水火不容,而且认定它是由美国操纵下的富人俱乐部,因此自成立后至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以前,与关贸总协定几乎完全没有接触,既没有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也没有履行义务。又由于台湾当局退出关贸总协定,这就使得中国失去了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二十六届大会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2758号决议进行表决。
表决的结果是,决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当电子计票牌显示出表决结果后,会议大厅迅雷般的掌声轰鸣,持续达两分钟之久。
1971年11月15日,中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联合国大会。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是中国外交的重大突破,是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和主持正义的国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联大恢复了中国的联合国席位后,立即驱逐了台湾。随即关贸总协定按照政治上服从联合国决议的基本原则,于1971年11月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
联合国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本来可以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但由于认识上的分歧没有申请。
此后,中国相继在其他联合国机构恢复了成员国资格,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贸发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但中国没有努力争取恢复自己在关贸总协定的身份。
我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在各国际组织中驱蒋问题还是重中之重。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有驱蒋问题,我国对这两个经济组织开展工作也比较早。
当时就总协定而言,我们政治上没有驱蒋的压力,经济上也没有需要的紧迫感,所以将发展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搁置下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对外贸易,对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中国开始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接触。
1980年8月,中国派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委会会议,投票选举了该委员会的总干事。同时还派代表参加了由联合国赞助、关贸总协定举办的发展中国家主管国际贸易的高级官员的讲习班。
对此西方一些媒体作出了推测,合众国际社日内瓦的一份电稿中写道:一些西方官员今天说,中国可能在准备谋求加入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机构——关税贸易总协定。表明北京要采取这种行动的一个迹象是在参加今天在日内瓦开学的法语训练班的21个人中,有一个是中国外贸部的一位副处长刘显铭。一位西方官员说,苏联与东德从未表示有兴趣参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而中国人“一些时候以来一直在做出友好的表示”。
这可以说是我国政府与关贸总协定直接正式接触的开始。1981年2月,刘显铭回国后,写了一篇工作汇报《我所知道的GATT》。此后,我国加快了与关贸总协定的来往。
1981年5月,中国获得了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观察员资格,并于当年7月派代表列席了该委员会第三个多纤维协定的谈判。
同年9月,我国为取得在关贸总协定中的观察员地位向关贸总协定提出了申请,并于11月获得了这个身份。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我国申请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报告。
也是在这年,我国的外贸部和外经部合并。新组建的外经贸部专门设立了关贸总协定处。从此发展与总协定关系的工作全面展开。
真正促使我国政府下决心与关贸总协定建立官方关系是因为我国与英国关于收复香港主权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983年中英开始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刘显铭代表外经贸部参加了最初的谈判准备工作,负责重点研究如何处理香港回归后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特别是同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香港当时作为英国的属地,是欧共体的成员,在关贸总协定英国代表团里有香港代表,香港作为自由港与大多数关贸总协定成员的贸易关系紧密。香港从关贸总协定中受益很大。因此,当时我们得出结论:香港回归之后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肯定要保留。
依此类推,以后的澳门、台湾也都要涉及这个问题。这就出现了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可能在关贸总协定中能看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的牌子却没有中国的牌子。这个问题使外交部和中央领导同志觉得有必要解决我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1986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联络小组照会关贸总协定,将香港视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
经过谈判,我国和关贸总协定达成协议:香港在关贸总协定中改称“中国香港”。
双方出具声明,确定香港在未来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并于5月22日在总协定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会主席声明香港于4月23日正式成为缔约方。
同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出现了可喜的变化,计划经济开始松动,1986年时的提法已经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样我国提出申请“复关”也就有了基础条件。
1986年7月11日,中国驻日内瓦联合国常驻代表团代表钱嘉东大使,向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交中国政府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该申请书说: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创始国之一,现决定申请恢复它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并准备就此问题同关贸总协定缔约各方进行谈判。
申请书接着说,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并将继续坚持这一政策。中国政府坚信,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将有助于扩大它同缔约各方的经济贸易关系,中国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参加总协定的工作将有利于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
中国政府在申请书中阐明了复关的3项原则:
以恢复方式参加关贸总协定,而非重新加入;以关税减让为承诺条件,而非承担具体进口义务;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承担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关于第一原则,恢复与加入这不仅仅是个参加总协定的方式问题。而且一个具有政治性的问题。尽管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中断联系40多年,但这一事实并不说明中国对1950台湾的退出表示默认。
尽管从历史上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席位困难很大,但要求中国重新加入又不可能。
在法律上,台湾当时退出是按总协定规定的程序,总协定也接受了台湾的退出。现在要总协定会否定它过去作出的决定,恐怕会引起对关贸总协定所作出的决定法律效力的争论,很难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在经济上,中国和缔约国的经济40年多年中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与中国进行关税谈判的国家撤回了关税减让。要解决40多年来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十分棘手,如中国是否补交40多年的会费问题。
另外,如果中国按照总协定第三十三条加入,这意味着中国默认台湾的退出是合法而有效的,这在政治上对中国不利,中国不可能采取这一方式。
恢复与加入之争,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主权问题,我国必须坚持恢复的立场,但这一方式的操作又碰到困难,因此,现实中必须采取灵活的方法,在政治上进行恢复,在经济上对过去近40年中断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则互不追溯,与缔约国重新谈判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一方式与缔约国达成协议恢复我国的席位。
根据这一原则,缔约国在这一协议中要承认中国是创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这一实际作法既避开了法律上经济上的难题,又使缔约国有机会就我国承担的义务进行谈判,也维护了国家主权,表示我国不承认台湾的退出是合法的。
关于第二原则,任何一国加入总协定时都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加入时既可以象波兰、罗马尼亚那样,承担增加进口义务;也可以象匈牙利那样,承担关税减让义务。
然而,对于中国,如承担增加进口义务,那就需要加强计划经济,这有悖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方向;如承担关税减让义务,不少缔约国又担心经济改革尚未使中国形成市场经济,关税减让义务并不能使中国向缔约国开放市场。
中国承担何种义务参加关贸总协定,直接涉及到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切身利益,不少缔约国尽管在原则上对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表示欢迎,但是它们一方面怕中国“搭便车”,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后利用最惠国待遇获得好处,而使它们得不到回报;另一方面,又想乘中国恢复席位之机捞些实惠,从而打开进入中国市场的大门。
正是基于上述矛盾,我国在实践中,一方面坚持与缔约国进行以关税减让为基础的实质性谈判原则,另一方面将陆续参加东京回合以及乌拉圭回合中一些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并有条件地将会接受选择性的保障条款。
关于第三原则,在总协定内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是授予的,而是自称的,由中国的实际情况决定。
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均享受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并且已经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和普惠制的受益国。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将使我国在承受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义务的同时,也能享受总协定第四部分以及其他有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在恢复谈判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又提出了3条具体要求:
根据关贸总协定原则,美国应予中国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合授权条款所确立的法律基础,中国应在缔约发达国家中享受普惠制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欧共体应取消对中国的歧视限制。
申请书强调指出: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期望得到与其他发展中缔约国相同的待遇。
中国政府的这一步骤,引起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反响。
按照总协定程序,中国的这个申请将被立即通知缔约国各方。一旦中国提出关于中国经济和外贸体制的情况报告后,关贸总协定将成立工作组进行审议。
中国选择在这一时间递交申请,最主要的原因是,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即将开始以关税减让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贸易谈判,中国希望能参与其中。
该轮谈判定于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即著名的“乌拉圭回合谈判”。
另一个直接原因正是邓克尔的积极推动。早在1986年1月上旬,中国邀请邓克尔首次访华,中方首次表态希望恢复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
这个正掀起建设热潮的东方大国,无疑给邓克尔留下了美好而深刻的印象。因此在中国申请复关的问题上,邓克尔一直在努力为中国争取。
在确认恢复中国缔约方地位的合法性后,邓克尔建议,中国应在复关申请中加上“愿同缔约方进行谈判”的意思,“这样可以减少缔约方的疑虑,也会减少某些不必要的麻烦,加快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的步伐”。
更重要的是,在邓克尔协调和支持下,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没有要求中国同时提交经济和贸易制度情况备忘,而只需先做承诺,再慢慢启动有关工作。
于是,邓克尔在中方申请复关的照会里加上了这样的话:
中国准备就恢复其缔约方地位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进行谈判。为此目的,中国将提供其经济和对外贸易制度方面的情况。
包括邓克尔在内,各方面当时对中国尽快复关持乐观态度。当然谈判争议也非常激烈,其中一个焦点就是,要不要给中国以发展中国家待遇。
在后来的1987年10月,邓克尔再次访华,考察了深圳、重庆等城市的外贸情况。他在山城重庆时,早上6时就跑到街上体验早市。
当时的重庆作为老工业城市,“烟筒林立,码头杂乱”,令邓克尔深感中国与欧美存在巨大差距,坚定了他支持中国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复关的基本立场。
当然,中国在这个时候提出复关也有具体的国际、国内背景。从国际方面来说,主要原因有这几个方面:
其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同时并存。
随着全于政治态势的改变以及世界贸易的持续发展,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往来越来越多,相互渗透越来越深,各国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相互依赖;地球村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全于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与此同时,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势头也越来越猛。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区域集团越来越多,各种区域的经济合作组织也相继出现。
虽然这些区域集团也声明对外开放,但区域集团总是以内部优惠为特点的,总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区域集团资源内向集中的结果必然会给非集团国家利用资源方面造成不利因素。
中国处于亚太地区,虽然这一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近年来明显加快,但中国当时仍处于任何集团组织之外。
这一状况增加了中国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其他资源的难度。因此,中国必须积极主动地参加亚太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并且应努力争取早日重返关贸总协定,才能更深入地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从而逐步缩小中国同世界各国的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差距,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其二,世界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同时并存。
关贸总协定成立后,在削减关税和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是到了后期,贸易保护主义仍时有抬头,世界出现了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同时并存的局面。
重返关贸总协定将保障中国同世界各国一样享受充分利用世界经济格局变革所带来的各种机遇。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程度日益加深,复关将使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中国的经济与外国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任何伤害中国经济利益的企图都不免造成对自己的伤害,因而中国将获得更大安全保障。
为了更好地同贸易保护主义作斗争,为了使美国等国家不再对我们进行歧视性限制,为了我国同其他贸易对象之间的贸易纠纷能得到合理而公正的解决,为了使我国能够获得无条件多年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待遇,为了使我国产品能够公平地进入国际市场,更为了我国能够得到一个良好而稳定的经济贸易环境,我国当时作出了早日重返关贸总协定的重要决策。
其三,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国际分工发展迅速。
在高科技的推动下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以信息工业为代表的朝阳工业迅速倔起。在它们的带动下,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先后开始了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起国际分工日益深入,一个多层次的、跨地区的、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相交叉的国际分工已初具规模。
以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高科技产业,特别是信息工业和服务业,他们在这些领域的优势非常明显。
这些发达国家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将一些制造业和一些劳动密集性产业转移到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一些新兴工业国。
随着亚洲四小龙的倔起,这些新兴工业国在经济起飞的同时,劳动力成本也随之上升,因此他们也相继进入产业结构调整阶段,于是在他们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也开始将一些劳动密集性产业向泰国、马来西亚等国转移,并开始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因为政治等原因,中国错过了第一次调整和转移,中国再不能错过第二次机会。中国面临着同泰国、马来西亚等同一层次国家的竞争,争夺的对象主要是两个层次转移的产业和资金。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先进技术和吸引外商投资方面成就巨大,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对技术和资金的争夺会更加激烈。我们面对的是机遇也是挑战,再次错过机遇后果不堪设想。
利用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宝贵时机,更加深入和广泛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把中国的企业推向国际市场,使中国的经贸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中国经济的发展纳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无疑是中国经济起飞的必由之路。
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如果继续呆在“关”外,就得不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及贸易交换的好处,也无法在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上找到一个有利的位置,最终将失去这次宝贵的机遇。这是中国必须重返关贸总协定的又一原因。
从国内方面来说,改革开放使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中国经济正处于上升阶段,维持一个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可以使中国获得更多利益。经过改革开放几年来的发展,我国已经为复关做了许多准备。
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我国改变了过去那种单一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全民、集体、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大大解放了生产力。
在企业自主权方面,我国经过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直到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股票市场的兴起和股份制的迅速发展,为企业转变机制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企业走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创造了条件。经过简政放权,政企分开等改革措施,中国的企业开始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为走向世界市场参与竞争开辟了道路。
在商品流通领域,我国实行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制改革。市场体系的发育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也为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等一系列原则在中国的贯彻创造了条件。
在价格改革方面,我国由单一的国家定价改为国家牌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并存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商品价格被放开。价格扭曲将为履行关贸总协定的义务造成严重困难。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为中加入关贸总协定清除了一个重要障碍。
在宏观调控方面,经过改革,一个以经济杠杆为主宏观调控体制已初步建立起来,为中国经济走向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在对外开放方面,经过努力,我国开始形成“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步推开的开放新格局。对外开放是中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必要条件。
在社会保障方面,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了很大进展。与此同时,住房制度的改革也形成大气候。这为我国企业当时参与国际竞争解决了后顾之忧。
在外贸体制方面,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对外贸易增长惊人,贸易结构迅速优化。经过改革的中国外贸体制逐渐向关贸总协定的原则靠拢。
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决定提出复关的申请。应中国政府要求,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作出申请恢复中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决定。
同年11月,在不损害中国主权缔约国席位的前提下,中国首次以观察员身份派代表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三十八届缔约方大会,此后中国每年都列席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大会。
1984年1月,中国正式成为总协定下属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成员,签署了《多种纤维协定》,有效地参加了纺织品委员会及纺织品监督机构的工作,并成为关贸总协定观察员。
1984年7月初,国务院任命刘显铭为我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在瑞士的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处参赞,专门负责关贸总协定的工作。
刘显铭到日内瓦以后,根据国内的指示,在代表团内正式建立了关贸组。刘显铭是这个小组的负责人。
当时关贸组的工作任务是:观察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下的各种会议,开展对各方达成的协议的调查研究,同时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保持联系,衡量参加总协定的利弊。工作对象与范围是:关贸总协定、多边纤维协议和国际纺织服装局。
关贸组成员首先对复关的重要性进行了认识,他们认为,我国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申请,主要有这几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国已经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取得合法的席位,世界三个主要的经济组织,只有关贸总协定没有恢复了;二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政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也必然要求更加紧密地同国际经济联系和合作,同国际经济接轨;更重要的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
当时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关贸组成员还从两方面对关贸总协定有了一些比较新的认识。第一个就是关贸总协定是规范世界贸易的一个组织;第二个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当时的贸易总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85%,同时我国与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的贸易量又占我国整个进出口贸易量的85%,这两个85%表明关贸总协定是相当重要的。我国不管参加也好,不参加也好,它的各种规则对我们都有直接、间接的约束力。所以,他们认为,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的地位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对我国都是十分重要的。
关贸组成立后,立即开展了有效的工作,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和各国常驻关贸总协定代表团建立了比较广泛的工作联系,取得了参加关贸总协定绝大部分会议的资格并代表国家出席了有关会议。
在比较早的阶段,关贸组取得了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磋商会议成员的资格,参加了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内的集团活动。
经过多方努力,在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席位之前,关贸组争取到充分参加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权利。参加这类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意味着在拟订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过程中,享有发言和决策的权利。
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的工作,已经按部就班地推向前进。关贸组进行的广泛铺路以及准备和配合工作也开始初步见效。
纺织品方面也是关贸组的重点之一。关贸组配合国内在纺织品协议的谈判、解决中美双方的纺织品纠纷和成立国际纺织品服装局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984年11月8日下午,历时3天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理事会会议在日内瓦结束。
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列席今后的关税贸易总协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为定于当月26日举行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作准备。
许多国家的代表在会上发言时热烈欢迎中国列席关贸总协定的会议,认为中国的出席是“一个重要的和积极的因素”,并希望中国在总协定内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代表赵公达在会上发言时,对各国代表的支持表示感谢。赵公达说,中国的参加“将增加中国对关贸总协定活动的了解,便于中国政府就成员国地位问题做出决定”。
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将给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带来巨大影响,在区域性贸易集团不断发展和以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冲击下,关贸总协定多边体系遭受严重冲击。
当时,在某些贸易保护主义者鼓吹关贸总协定体系已过于老旧,不足以支撑现代国际经济的时刻,如果中国加入总协定无疑是对它的一大支持。这将有利于争取公正合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实现。
同时,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将大大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和实力,中国将成为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和利益的一种中坚力量,促进合理公正世界经济新秩序的产生。
中国是最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它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将逐步向100多个缔约方敞开市场大门,中国的商品也将更多地进入各个缔约国。
中国复关问题解决,台湾入关问题也随之解决,和港澳地区综合在一起,将形成一个经济实力可观的中华经济圈。中华民族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也会由此大增。
我国参加关贸总协定无论对世界还是对自身益处都很多,但是我国要怎样参加关贸总协定呢?
按照规定,我国入关所遵循的程序是:首先提出申请,获得总协定理事会无异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工作组,进行谈判工作。工作组成立之后,申请国要提交贸易备忘录,贸易制度备忘录,由工作组审议,申请国解答。申请国要采取措施履行义务。然后起草工作组报告和议定书,无异议通过即可交付表决,获2/3多数票通过后,便成为正式缔约国。
根据相关程序,首先要进行申请。可是,在申请当中是要求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呢,还是重新加入呢?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这着实让关贸组成员们费了一番脑筋。最初考虑,如果复关,就可能从1950年台湾退出关贸总协定之日起交纳关贸总协定的会费,而重新加入,则可免交几十年的会费,所以重新加入比较合适。
但是,关贸组成员又发现,因为我国其实没有参加多少国际贸易,所以复关也可免交这些年的会费,而且我国作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的名誉还是要保留。
经过长久的考虑后,关贸组决定采取同恢复我国在联合国席位一样的做法,进行复关。
确定复关后,关贸组又考虑究竟以什么身份加入,是以发达国家身份还是发展中国家身份?这涉及到加入后我国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问题,最后我国决定还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申请复关。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申请书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应该如何提?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国营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提法对我国复关申请付出的代价肯定高。经过国内的讨论,最后决定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中的复关。
当时,除了那些复关原则都是国内定下来的外,我国复关的申请照会文本是由驻日内瓦代表团和国内一起敲定的。
这个总共只有340多个英文单词的照会,费尽了国内有关部门和我们代表团的心血,来往的电文叠起来有厚厚的一沓。
“尊敬的邓克尔先生:我荣幸地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及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始会员国之一的事实,现决定申请恢复它在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委婉的外交辞令传达了一个坚定的原则:是恢复而不是重新加入。
“……当前中国正在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并将继续坚持这一基本国策。”这便是我国提出“复关”申请的前提。
紧接在这段后面的话传达了我国“复关”的另一个原则:“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期望得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同的待遇。”原则是不能违背的。
而在外交上,每一个词的运用也至关重要,因此申请文本的措词也经过了多次认真的讨论。比如“恢复”这个词译成英文,最初用的是“restore”,意思是“原封不动的恢复”。后来考虑到有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需要重新谈判,最后用了“re-sumption”。这个英文字的词义是“重新继续原来的某些东西”。
我国复关的申请照会文本也经过了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和驻关贸总协定的法律顾问们的磋商。关贸总协定对于申请的要求,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程序上的,都是申请国所要遵循的。
在确认了恢复我国缔约方地位的合法性之后,秘书处提出申请中要加上“中国愿同缔约方进行谈判”这一条。这样可以减少缔约方的疑虑,也会减少某些不必要的麻烦,加快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的步伐。
关贸总协定还有一个规则:申请加入的国家,在递交申请时需同时递交本国的经济和外贸制度备忘录。但如果这样,我国就将不可能在7月初递上复关的申请。
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和我国代表团又做了一个私下的安排:我国在申请中先做一个对这个问题的承诺,有关工作细节再逐步启动。
于是在这个申请照会上,增加了这样一段文字:“中国准备就恢复其缔约方地位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进行谈判。为此目的,中国将提供其经济和对外贸易制度方面的情况。”
至于为什么选定7月10日这个日子,其实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这也是事先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协商的结果。这个日子刚好在关贸总协定7月的理事会之前,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能在会上把中国的申请分发给大家。
理事会差不多每月开1次,一年开10次。8月,联合国代表团集体休假。在9月的理事会开始磋商乌拉圭回合细节时,审议我国复关的工作也可以同时启动了。
在各方面准备工作完成后,就只剩下递交申请书了。经同关贸总协定方面联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因日程已另有安排,将不能亲自接待,委托副总干事马突先生来做这件事。
这种情况也很正常,实质问题都已经磋商好,递交就成了一道单纯的程序。所以关贸组当时没把这件事看做一个历史事件,只是当做按国内指示完成的一个普通的任务来完成。
自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交申请后,中国和关贸总协定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步骤。
1987年2月13日,中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提交了“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涉及内容主要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海关关税制度,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商品作价方法,外汇管理制度,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中国参加的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组织及有关的国际条约。
1987年3月,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决定成立专门工作组审议中国的申请。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工作组主席的任命必须为关贸总协定成员和申请国家两方面所接受,选择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人不行,完全倒向西方国家的人我们也接受不了,经过协商,最终确定主席的人选为当时瑞士驻日内瓦大使吉拉德。
当时考虑,瑞士对我国比较友好,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邓克尔为瑞士人;另外关贸总协定规定,主席的任职直到谈判结束,而“复关”过程可能比较漫长,选择一个瑞士人可以使得即使他在离职以后也可以随时参加谈判。
1987年6月,工作组成立,主席为瑞士经济部大使吉拉德。所有缔约国均可派员参加工作组工作。工作组的职责是:审议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草拟一份关于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议定书,安排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就中国的关贸总协定地位向理事会提出建设报告。
从此中国踏上了15年的复关、入世谈判之路。
在关贸组成员积极准备申请复关期间,中国还成为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磋商成员,还成为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观察员,并于1986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