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11日上午,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在外交部会见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一行。
吴学谦对关贸总协定在1971年按照联大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决议,做出终止台湾当局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的观察员地位的决定表示赞赏。
吴学谦说:
作为关贸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中国希望恢复在这个组织中的地位,因为这符合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
吴学谦强调指出:
中国一向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各国进行经济交往的。中国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后,仍将根据这一原则与总协定各成员国发展贸易关系。
当天,邓克尔一行离开北京,返回设在日内瓦的关贸总协定的总部。
关贸总协定,它是一项规范关税与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也是当时世界上调节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国际经济组织。
其宗旨是通过实施多边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与歧视、提高各国生活水平、扩大就业、使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次大战结束后,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
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4月到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在此期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同意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构成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哈瓦那宪章》。
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
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使得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被通过。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
于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便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限制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销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问题。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二是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进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稳定的税率。
三是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但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
四是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意外情况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撤销、修改所作的减让。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1948年的36%降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
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协定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从名称上看,关贸总协定只是一项“协定”,但它实际上等于是一个“组织”。这个在总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组织,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缔约国大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其常设机构是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一般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其常设秘书处设在日内瓦。
此外,关贸总协定下还设有二十个机构,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问题事务。
关贸总协定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举行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的谈判。这种谈判有一个专门术语称为“回合”。
除组织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外,关贸总协定还组织有关国家对于商业政策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解决争端;协助个别国家解决其该国贸易中的问题;帮助有关国家加强地区性贸易合作;执行培训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的计划等。
当然,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有着多方面的局限性。
总协定的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也无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
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致使许多规则难以很好地落实。所谓“灰色区域”是指缔约国为绕开总协定的某些规定,所采取的在总协定法律规则和规定的边缘或之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这种“灰色区域”的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总协定的条款中对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带有歧视色彩。例如,对“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进入关贸总协定设置了较多的障碍。
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国际商业争端建立了一套制度,但由于总协定解决争端的手段主要是调解,缺乏强制性,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
总协定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正是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上述种种局限性,使这个临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后来最终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尽管关贸总协定有一些缺陷,但是它在形成后的几十年中,对世界贸易依然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到1985年5月为止,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国已发展为9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的总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80%以上。
中国也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会员国之一。1947年4到10月,当时的中国政府应邀参加了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国际贸易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委会。
与会期间,中国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18个国家进行了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并达成了协议,还参与了拟订关贸总协定条款的工作,并于10月30日签署了关贸总协定。
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开始临时生效。3月,国民党政府代表我国,在哈瓦那又签署了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最后文件,从而成为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之一。
4月21日,按照《临时适用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民党政府代表我国作为最后文件签字国之一,签署了该议定书。5月21日,我国成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方之一。
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中国政府的国际理念。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打破了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对外商务的进贡制度,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得了在中国口岸的特许权,造成了中国历史上屈辱的一页。
1911年清政府被推翻以后,中国的关税自主权逐步收复。当时的中国政府在进行对外谈判的过程中将最惠国待遇看成是一项政治原则和外交手段,提出“中国将把所有自愿放弃特权和终止有损于中国主权的条约的国家视为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了取消不平等条约,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各种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中作出了努力。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成为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
国内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随之又出现了朝鲜战争,中国政府没能继承在联合国的席位以及它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
退居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于1950年3月6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次日,联合国秘书长致函关贸总协定执行秘书,台湾当局于1950年5月5日正式退出关贸总协定。
1965年,台湾当局又提出获得关贸总协定观察员身份的要求得逞。于是台湾当局的代表又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届大会。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理应继承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合法地位,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纯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由国家控制,与提倡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的关贸总协定水火不容,而且认定它是由美国操纵下的富人俱乐部,因此自成立后至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以前,与关贸总协定几乎完全没有接触,既没有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也没有履行义务。又由于台湾当局退出关贸总协定,这就使得中国失去了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二十六届大会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2758号决议进行表决。
表决的结果是,决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当电子计票牌显示出表决结果后,会议大厅迅雷般的掌声轰鸣,持续达两分钟之久。
1971年11月15日,中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联合国大会。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是中国外交的重大突破,是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和主持正义的国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联大恢复了中国的联合国席位后,立即驱逐了台湾。随即关贸总协定按照政治上服从联合国决议的基本原则,于1971年11月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
联合国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本来可以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但由于认识上的分歧没有申请。
此后,中国相继在其他联合国机构恢复了成员国资格,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贸发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但中国没有努力争取恢复自己在关贸总协定的身份。
我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后,在各国际组织中驱蒋问题还是重中之重。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有驱蒋问题,我国对这两个经济组织开展工作也比较早。
当时就总协定而言,我们政治上没有驱蒋的压力,经济上也没有需要的紧迫感,所以将发展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搁置下来。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中国政府开始重视对外贸易,对加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中国开始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接触。
1980年8月,中国派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委会会议,投票选举了该委员会的总干事。同时还派代表参加了由联合国赞助、关贸总协定举办的发展中国家主管国际贸易的高级官员的讲习班。
对此西方一些媒体作出了推测,合众国际社日内瓦的一份电稿中写道:一些西方官员今天说,中国可能在准备谋求加入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机构——关税贸易总协定。表明北京要采取这种行动的一个迹象是在参加今天在日内瓦开学的法语训练班的21个人中,有一个是中国外贸部的一位副处长刘显铭。一位西方官员说,苏联与东德从未表示有兴趣参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而中国人“一些时候以来一直在做出友好的表示”。
这可以说是我国政府与关贸总协定直接正式接触的开始。1981年2月,刘显铭回国后,写了一篇工作汇报《我所知道的GATT》。此后,我国加快了与关贸总协定的来往。
1981年5月,中国获得了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观察员资格,并于当年7月派代表列席了该委员会第三个多纤维协定的谈判。
同年9月,我国为取得在关贸总协定中的观察员地位向关贸总协定提出了申请,并于11月获得了这个身份。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我国申请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报告。
也是在这年,我国的外贸部和外经部合并。新组建的外经贸部专门设立了关贸总协定处。从此发展与总协定关系的工作全面展开。
真正促使我国政府下决心与关贸总协定建立官方关系是因为我国与英国关于收复香港主权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983年中英开始就香港问题进行谈判,刘显铭代表外经贸部参加了最初的谈判准备工作,负责重点研究如何处理香港回归后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特别是同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香港当时作为英国的属地,是欧共体的成员,在关贸总协定英国代表团里有香港代表,香港作为自由港与大多数关贸总协定成员的贸易关系紧密。香港从关贸总协定中受益很大。因此,当时我们得出结论:香港回归之后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肯定要保留。
依此类推,以后的澳门、台湾也都要涉及这个问题。这就出现了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可能在关贸总协定中能看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北的牌子却没有中国的牌子。这个问题使外交部和中央领导同志觉得有必要解决我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1986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联络小组照会关贸总协定,将香港视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
经过谈判,我国和关贸总协定达成协议:香港在关贸总协定中改称“中国香港”。
双方出具声明,确定香港在未来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并于5月22日在总协定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会主席声明香港于4月23日正式成为缔约方。
同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出现了可喜的变化,计划经济开始松动,1986年时的提法已经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样我国提出申请“复关”也就有了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