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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做出治理淮河决定

新中国的治水事业是从淮河开始的,治淮战役的第一炮首先在沂蒙山区打响。

沂河、沐河由沂蒙山南流到苏北,下游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坚持长期革命斗争的淮海区。当淮海战役的硝烟尚未消散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人民政府就领导人民开始了治水事业,拉开了新中国治淮的序幕。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人民当家作了主人,然而“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无雨旱灾”的淮河自然灾害,仍是广大人民群众苦难的祸根。

1950年10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会议上,做出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

周恩来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提出了“蓄泄兼筹”以达根治之目的的治淮方针,进一步阐明了淮的方针、步骤、机构及豫皖苏配合、工程经费、以工代赈等问题,批准了淮北大堤、运河堤防、三河活动坝和入海水道等一系列大型骨干工程。

《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提出了关于治理淮河的方针应蓄泄兼筹,以达根治之目的。为此,决定在1951年先行举办下列的工程:

上游,低洼地区临时蓄洪工程,蓄洪量应超过20亿立方;中游,湖泊洼地蓄洪工程,蓄洪量应争取50亿立方;下游应即进行开辟入海水道,加强运河堤防,及建筑三河活动坝等工程。

“决定”强调:

为确保豫、皖、苏省的安全,上述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先后缓急,均需作到互相配合,互相照顾。因此上中游蓄洪工程,应就技术与准备的可能,尽速举办,并争取增加蓄洪容量。下游入海水道,应早日完成选段设计,并根据长远利益,研究确定入江入海流量之分配,以避免临时性工程中发生不必要的浪费。关于干支各河洪水流量之估计,亦应继续搜集资料,进行更为精确的推算,以求各项工程的经济与安全。

“决定”要求,工程经费“应由治淮委员会会同各地区,尽速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勘测,负责提出切实可靠之工程计划与财务计划,并由地方行政机关及水利机关负责人共同签字,经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转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以求提高效率,避免浪费。”

“决定”规定:

全部治淮计划与工程的实施,皆以根治淮河水灾为目的,今冬明春的工程,应在保证工程标准与完成工程任务的条件下,以工代赈,与救灾工作相结合。凡属重要的,上、下游密切相关的,或技术性较高的工程,均须依照前项规定,经过查勘设计于批准后再行动工。至于局部性的工程,在根治计划范围以内者,可以责成治淮委员会及各地区人民政府商定后先行施工。为配合当前以工代赈需要,并可先拨一部粮款。

10月27日,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第五十六政务会议,任命曾山为治淮委员会主任,曾希圣、吴芝圃、刘宠光、惠浴宇为副主任。

11月3日,周恩来主持第五十七次政务会议,在讨论《关于治淮问题的报告》时讲话,集中述了治淮的一系列原则,指出治淮委员会机构必须设在靠近淮河的蚌埠,而不宜设在南京。

11月6日,治淮委员会在蚌埠正式成立。

11月21日、22日,周恩来又连续两天参加研究治淮第一期工程问题。

在周恩来部署下,到1951年7月20日,根治淮河的第一期工程胜利完成,初步解除了水患威胁,并为以后的全面治理与开发打下了基础。 jZ7ZCgAe6naOOry8SFCfMGVBb5W88kcjUXATN1CeqFtQF9iqT7fJn71uIyEslw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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