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中长期争论不息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意义与指称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十分复杂,它不仅涉及意义与指称本身的关系,而且还涉及意义与实在、指称与实在的关系问题。而指称论是西方哲学史上的一种意义理论。基本思想是:名称通过指示或指称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或事实而具有意义,一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或指称的对象。名称和对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对象既包括个别的人或物,也包括某一类事物,还包括状态、性质、关系等,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事物名称与命名之间的关系。
命名论起源于古代哲学家对名与实关系的争论,他们在探究语言本质的过程中,从事物如何获得名称入手,围绕语言是自然产物还是约定俗成的人为制定展开辩论。一派认为是事物的名称由它的性质决定,被称为本质派或自然派(naturalism);另一派认为事物的名称是由人们协商规定的,这一派被称作约定派或惯例派(conventionalism)。
命名论在《圣经》( The Holy Bible )中便可找到痕迹。《圣经》中的语言被赋予创世之功:
“God said,‘Let there be light’,and there was light ...And God called the light ‘day’,and the darkness ‘night’.”(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称光为昼,称暗为夜。) [3]
虽然是神话,也不能过于背离常理。那时一切都没有,上帝靠什么来创世,他拥有神奇的语言:“要有光”,于是光就出现了,由于有“光”的名称,一个事物就有确定的存在。在上帝那里,语言不但是原初的创世力量,而且是永远的喻世工具。 而上帝言说的“光”与现实的光,就可以理解为名与实、能指与所指、名称与意义的关系。
古希腊哲学中也可以发现命名论的踪迹。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9—前347)就是命名论的支持者之一,他认为“语言是分类名词集”,“名称是自然的”,它符合事物自己专门的、永久的本质。因此,名称与事物的结合,亦即意义与词的连接,就成了一种命名关系。柏拉图的《克拉底鲁篇》( Cratylus )是一篇亦庄亦谐的范文,其现存抄本的副标题就是“论名称的正确性”,从该篇开始追溯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前399)如何借克拉底鲁之口证明“事物本质决定事物名称”的观点。
对话开始时,赫摩根尼(Hermogenes,公元前5世纪—前4世纪)向苏格拉底复述了他和克拉底鲁两人刚才争论的话题:赫摩根尼主张语词是约定的,对于同样的东西,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名称,与此相似,我们经常改变奴隶的名字,新名字和旧名字一样好使:
那你为什么叫“克拉底鲁”,苏格拉底为什么叫“苏格拉底”,而不叫别的?这是因为大家都这么叫,才有这样的名字啊!这不是社会大众约定而成的,又是什么呢?
而克拉底鲁则主张语词的用法是依据自然的,有真假之分。赫摩根尼并不坚定反对克拉底鲁的主张,但他抱怨克拉底鲁语焉不详,弄得神秘兮兮的,所以邀请苏格拉底来阐论这一论题。在苏格拉底和赫摩根尼的对话中,苏格拉底的观点似乎为克拉底鲁的主张提供了理据,支持语词不是约定的,而是自然的,并因此有真假之分。但苏格拉底表示,他对刚才获得的那些结论很没把握。对话的后一半是在苏格拉底和克拉底鲁两人之间进行的。
克拉底鲁认为,一个名称要么命名了事物,因此是正确的,要么没有命名事物,因此是没有意义的。不真实的话语是错误的,抑或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这一直是语言哲学中的一个争论点,对此,苏格拉底在这里没有给出最终的答案。随着对话的进展,苏格拉底列举了有利于约定说的一些典型事实,逐步调整语词模仿本质的主张,结论大致是:如果语词能够完全模仿事物的本性,我们就得到完善的语言,然而实际语言却总是由约定来加以补充的。在柏拉图那里,语言问题的探讨始终是和一般哲学问题交织在一起的。
这篇对话讨论了我们是否可以只凭研究语词来洞悉事物的本性,是否能够不借词来认识事物,不变的本质和流变的现实之间是何种关系等极重要的话题。错误还是无意义,这是语言哲学中反复讨论的问题,在希腊哲学的全盛时期,这个问题可以表述为:真的就是存在的,那么,错误的岂不就是不存在的吗?将语言视为“分类命名集”的观念首先强调了指称和概念的一一对应。有一个事物,就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名称。其次,这种语言观也暗示着指称和概念可以独立于对方存在,而且假定是现成的、先于词而存在的概念或意义。
柏拉图将这一先于词语而存在的概念称之为“理念”[eidos,idea,来自动词“看”(ide),原意是“看到的东西”。柏拉图把其意义引申为“心灵的眼睛看到的东西”,相当于英文form,多译为“理式”],“理念”存在于万事万物之先,万事万物只是对理念的模仿,对理念的回忆构成了作为人类知识的“真理”。柏拉图的模仿说源于三种床的理论。自然之床即神造之床,是原型观念,代表看不见摸不着的理念本体,属于理智世界的可知对象,是世界所有床的本源。木匠所造之床是生活器具,属于现象世界的可视对象,是模仿原型理念的产物,代表实用技艺。画家所画之床是木匠所造之床的摹本,相对于神所造之床而言,就成了摹本之摹本,属于虚化影像,是影子之影子,与床的物理实体相隔一层,没有实用价值;与床的本体相隔两层,没有认识价值,只能代表模仿艺术。但是这种虚幻影像却能以假乱真,煽动人心。这样,“艺术即模仿”在柏拉图的逻辑推论中成立。
柏拉图认为,真理与语言的关系不是直接的,真理外在于语言,语言之于真理的价值在于,语言为思考提供了空间,使得人们对真理的探讨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概念预先存在,而人们说话只不过是为概念披上了言辞的外衣。
我们可以将柏拉图所持有的传统语言观概括为:语言的不同只是外在语言符号的不同,或者说是“名”的不同。基于这样的语言观,翻译不仅可能,而且非常容易,字对字、词对词的翻译观也因此是最可信的,这是相当长时间内的传统翻译观。如果把翻译当作一种简单的符号转换活动,那么,只要将A语言的符号转换成B语言的符号,便可万事大吉。而且,由于语言符号连接的是事物与名称,名称虽变,但事物不变,因此,含义也就不变。就如乔治·穆南(George Mounin,1910—1993)所说:“既然世界被视为一个物质或精神的、区别明确的事物大仓库,那么每种语言便以一种独有的标签、一种独特的编号给事物编目造册;这样一来,既然原则上每个事物大致只有严格标签,且每个编号只代表预先交给所有编目者的同一仓库中的一件物品,那么人们就可以毫无差错地从一种目录过渡到另一种目录。”
西方传统命名论认为事物先于语词存在。在语言存在之前,已经存在一个有秩序、有规则的世界,语言的主要功用就是对这个世界进行标记,语言只是一种表达的工具,语词和事物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根据传统意义观,学习一门语言不外乎就是学习一份词汇表,即一份声音产品的目录,每一件产品都与某一个事物相对应。论及这一传统的意义观,语言学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1857—1913)在《普通语言学教程》( Course in General Linguistics )一书中写道:“在有些人看来,语言,归结到它的基本原则,不外乎是一种分类命名集,即一份跟同样多的事物相当的名词术语表。” 由此可见,在索绪尔之前,西方传统语言观认为名称和事物之间是非常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
这种将语言看作“分类命名集”的传统观点在西方非常普遍,而在中国,这种观点在诸子百家的哲人中也有讨论。
所谓“名”和“实”均属于中国古代哲学范畴。“名”指的是名称、名词、概念、形式,“实”指的是名称所指的事物、实在、内容。名实关系,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词与物的关系,概念与世界的关系。先秦的名实之辩起于“以名正实”“名实相怨”“取实予名”,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战乱频起,兴亡交替,其结果就是荀子在《正名》中所说的“奇辞起,名实乱”。其时有“名存实亡”的事物,也有“有实无名”的事物,更多的则是“名不副实”的事物。于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们因反映的社会政治利益和所处的认识发展阶段不同,对名实关系有着不同理解,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名实观点,讨论语言(名)和世界(实)的关系,在这场争论中颇具影响的参与者有儒家、道家、墨家和名家等。
(1)儒家的观点
儒家的鼻祖孔子则从伦理道德意义上对“正名”问题加以解释,《论语·颜渊》中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换句话说,“实”应当与“名”为其规定的含义相符合。每个名称都指一定的事物,都有固定的意义,只有与意义相一致的事物才称得上这个名称,也就是君之所以为君,当且只当其做了君应该做的事情,如果做不到,便空有其名,名不副实。他认为施政治国的头等大事就是先正名分。只有如此,才可以施政,才可以治国;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所谓的语言符号系统就是“名分”,所谓的“世界”就是上下有别、贵贱有差的社会秩序。所谓“正名”,就是通过语言来调节现实,规范社会,使之纳入“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等级秩序中。儒家关心的是社会,看重的是父子、君臣之间的这种“名”与“实”之间天经地义的关系。“实”无论发生了多么翻天覆地的变化,“名”的秩序也不能乱了章法,否则就会天下大乱。所谓“正名”,就是辩正名称、名分。要求人们正其名,言其顺,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的“正名”思想具有一定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意义,他第一次指出了事物的名称、概念和实际事物应当相符的观点。
儒家的另一位代表荀子在《正名》中说: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意思就是名称并非本来就代表某一事物,都是共同约定来给事物确定一个名称,约定俗成便可以给事物命名。既然“名”和由名所表示的“实”之间的关系只是“约之”,本来没有必然的联系,那么命名就一定是约定性的,是由一个团体共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社会性。而“名”是约定俗成的,得到全社会所有成员的认同,那么它们的相互规定一旦形成便不可以随意改变。因此,“名”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即“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意思是说,名称本来就有起得好的,直接平易而不违背事理,这就叫作好的名称。最后荀子强调君王制定事物名称时,不得不认真对待和审慎考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
《正名》中还说:“制名以指实,上以名贵贱,下以辨同异。” “制名”基于两种需要:一是伦理的需要;二是逻辑思辨的需要。“名”是指称实体的,名依实而制,“实”便是源、根据、本源、源头。故“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即听到名称就能知道所指的事物,这就是名称的作用。
荀子不仅指出名的功能,还道出名实相符的方法,即“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辩。故期、命、辩、说也者,用之大文也”。意思是说,对事物不清楚,可以先给它命名,命名后还是不清楚,就好好体会体会,体会后还不清楚,就加以解释说明,如果还是不清楚,就分析辩论,所以体会、命名、辩论、解说是了解事物的重要手段。
而且,荀子还认为,万物皆有各自不同的名字,“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知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这里的意思是,给事物命名,一般都遵循这样的原则:相同的事物,取相同的名称,不同的事物则有不同的名称,不可混淆。所以,名称一旦定下来,便有恒定所指的对象,后来者不可以随意更改。也就是说,“名”皆有所指,皆有其来源。名与实的关系,是主与仆的关系。仆对主,即名指实,必须忠实,必须“名副其实”,如果“名”不符实,就需要“正名”。
(2)道家的观点
老子最早在谈及语言哲学问题时就涉及了“名”与“实”的关系。《道德经》开篇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为本不知其名的混成之物取名叫“道”,这种东西是不可以用语言表述的,如果能用语言表述出来,那就不是真正的“道”了,如果“道”这种东西可以命名的话,那么它也就不是最初的“道”了。
“道”又起了个名叫“大”,“大”又叫作“逝”,“逝”又叫作“远”,“远”又叫作“返”。 老子紧接着说:“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意思是说,天地肇始之时,什么都没有,处于冥顽昏暗的状态,在看不见的黑暗中只能以口相传,以口相呼。世界本是混沌的,有了语言,就有了光明。事物有了名称,仿佛有了光的照耀,即所谓“有名,万物之母”。语言让世界变得可以言说,可以把握,并使得事物彼此得以区分。
《庄子·知北游》中说:“周遍咸三者,异名同实,其一指也。”句中的“周”就是范围一切,“遍”就是遍及一切,“咸”在古代也是一切的意思。三个字名字不一样,其实是一件事。“其指一也”,它的概念、它的所指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庄子清楚地意识到语言的两个层面——“名”与“实”的不同。同一个“实”可以由多个“名”来指代,当然,同一个“名”也可以指称几个不同的“实”。庄子在讲尧让天下给许由的故事时有这样的表述:
许由曰,子治天下,天下既已治也。而我犹代子,吾将为名乎?名者,实之宾也,吾将为宾乎?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偃鼠饮河,不过满腹。归休乎君,予无所用天下为!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
许由的意思是说:“你治理天下,天下已经获得了大治,而我却还要去替代你,我将为了名声吗?‘名’是‘实’所派生出来的次要东西,我将去追求这次要的东西吗?鹪鹩在森林中筑巢,不过占用一棵树枝;鼹鼠到大河边饮水,不过喝满肚子。你还是打消念头回去吧,天下对于我来说没有什么用处啊!厨师即使不下厨,祭祀主持人也不会越俎代庖的!”
许由拒绝尧是因为那是在做名不副实的事情,而庄子借许由之口把名实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庄子认为,“名”与“实”并不是平等的相互依存的关系;相反,“名”与“实”的关系是宾与主的关系,“名”“实”被解释为处于互相独立而不平等的关系中,“名”为宾,而“实”为主。
名、实这对范畴中包含着主客体关系——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能力,对客体“实”的把握能力;主体间的关系——主体对“名”理解的统一程度。也就是说,只有当主体准确地把握了对象的本质以及对同一“名”的理解达成共识时,这一“名”才是正确反映事物“实”的,此时的名与实才是相符的。然而在主客体关系上,依据庄子的分析,无论是人的感觉经验抑或是人的理性思维,以及活动主体的本身都是有局限性的,都无法准确地把握认知客体,这是因为语言是主体认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具,由于语言的局限性,主客关系,势必使得主体无法最直接地认识客体的“实”。
《庄子·外物》篇说:“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提出了所谓“得意忘言”说。在庄子看来,言是不能完全表达意思的,即言不尽意。庄子强调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指出它不可能把人复杂的思维内容充分地表达出来,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人的认识实践的实际情况,因此以“言不尽意”为根据得出“得意忘言”说,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名”与“实”不完全相对,处于一种错位、不对称的矛盾之中。
(3)墨家的观点
墨辩学派的理据是《墨经》,其中“小取”篇内的一段话可以概括这个学派的辩旨: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辩论的目的是要分清是非,审察治乱的规律,弄清楚同异的地方,考察名实的启发,断决利害,解决疑惑。于是要探求万事万物本来的样子,分析、比较各种不同的言论。用名称应映事物,用言辞表达思想,用推论揭示原因。按类别归纳,按类别推论。)
在这段引文中,墨家关于名实之间的关系说得非常中肯,对后世的影响颇为深远,得到后世很多哲学家和文论家的支持和阐发。其实,墨派的“指称论”是有所指而发的:“小取”中“以名举实”是针对公孙龙的“物莫非指”而发;“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言语表达文章的脉络)是针对庄周的“得意忘言”而发。
此外,墨辩学派还分析了“名”的系统,认为“名”有三种:“达、类、私”(《经上》,“达”就是我们所谓的“通名”,“类”是“类属名”,“私”就是我们所谓的“专名”)。墨家提出“类”是认为这里有个逻辑问题:要以“类”来作比较才合乎常理,不同类的东西不能相提并论,叫作“以类取,以类予”。
今瞽曰:皑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
上面的内容取自墨子的《贵义》,“取”是择取的意思。盲人不能择取白东西和黑东西,并非他们不知道黑白的“名”。所谓“取实予名”,就是根据事物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名称。墨子认为,人的认识来源于自己感官所能感觉到的客观实际,即“耳目之实”。事物究竟存在与否,不取决于“天命”,而是实实在在的,人们应以自己的见闻感觉为依据,“闻之见之,则必以为有,莫见莫闻,则必以为无”。只有建立在客观实际基础上的认识,赋予事物的“名”,才符合事物的“实”。
墨子认为,名与实是既区别又统一的,作为反映客观事物的“名”,只能根据具体的“实”来取舍,正确的认识不在于知道抽象的“名”,而在于“名”所反映的“实”是否做到名副其实。在这里,“实”是第一性的。“名”则是反映现实的,依存于“实”的,是“第二性的”。
(4)名家的观点
名家常被认为是一个另类,它不探究“名”和“实”之间的关系,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了语言本身,玩弄起了语言的概念,利用语言本身做起了文章,不再关注语言所寓含的内容,而是看重语言本身的逻辑技巧,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著名的诡辩论。名家的中心论题是所谓“名”(概念)和“实”(存在)的逻辑关系问题,所以名家也称“辩者”。公孙龙是名家辩士的代表,他现存的著作《白马论》《迹府》《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和《名实论》都是古典指称论的专著。其中,《白马论》是耳熟能详的名篇: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白”是指马的颜色,“马”是指马的形体。用来称呼马的颜色的,不能称呼马的形体,因此,“白”与“马”两个概念合在一起所包含的意思就不是“马”了(即不是抽象的“马”的概念)。具体的马不是抽象的马,具体的事物不是抽象的事物。“白马非马”包含了最质朴的科学变化含义。由于人们习惯于从从属关系去理解,因此领悟不到公孙龙本来的含义。严格来说,在“白马非马”中,“白”作为一个单独存在,而“马”同样是单独存在,“白”和“马”是化学反应后的存在。用文字解释“白马非马”很困难,但转换方式,用化学反应和化学分子构成来阐述就很容易明白:食盐即氯化钠,化学式为NaCl,如果说氯化钠非钠,氯化钠非氯,也完全成立。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这是《指物论》全篇的第一句话,也是全篇的论题所在。这里“指”的基本含义应当是指谓,由此可以引申出作为名词的“指”的两种含义:能指者和所指者。能指者指的是人在指谓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用来指称具体事物的语言符号,即《名实论》中的“名”;所指者则是语言符号所指称的对象,即“物”。上句“物莫非指”可直译为:世间万物都是可以被认识、指谓的对象。指谓的过程即概念形成的过程,也就是人对世界的认知过程,通过指谓的过程,语言的意义得以构建,从而建立起了名与物之间的联系。
公孙龙认为,“名”就是谓(称呼),而“实”的意思是物,就是客观世界中占有某种空间的东西。《名实论》说:“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它解释了一个三维关系:“客体—实在—空间”作为“正”(名)的条件。而对于“名”,它的解释是:“夫名,实谓(对实物的称呼)也。知此之非,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表达的是名以谓(称呼)实,这是名必须副实。
[1] Bussmann H.. Dictionary of Language and Linguistics [M].London:Taylor & Francis Limited.1998:733-734.
[2] Ogden C.,A.Richards. The Meaning of Meaning:A Study of the Influence of Language upon Thought and of the Science of Symbolism [M].New York:Harvest Books,1946:186-187.
[3] New International Bible Society. The Holy Bible: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M].Michien:The Zondervan Corporation Grand Rapids,1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