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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义”的复杂性

自古以来,人们在讨论“意义的意义”时,也往往从不同含义和视角出发,产生了不同层面和维度的论述。加之它是人类社会的产物,体现了人与世界之间各种错综复杂的联系。因此,意义的复杂性根植于人类自身和社会的复杂性之中。它几乎涉及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对哲学、语言学、逻辑学、心理学、认知科学等相关学科都至关重要。而各学科对意义的研究存在一定程度交叉的同时,也因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而有所不同:逻辑语义学专注于句子和词语本身的意义,研究命题的成真条件及意义与真值的关系等;语言学的意义研究是为语言学研究的总目标服务的,旨在认识语言本身的结构与功能;同理,心理学家参与意义研究也是为了弄清人类心智的构造与发展过程,他们侧重探析意义的心理表征形式,重点探讨儿童语言发展中习得意义的过程。 由此不仅让意义研究更加多元化,也让它的复杂性不断攀升。

简单来说,哲学家对意义的追问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语言、文化和存在。三者相互包容,相互渗透。语言既是文化的一部分,又是存在之家;文化作为存在的组成部分,其意义又只能借助语言方可得以充分揭示和阐释。 也就是说,语言是意义最直接、切近的揭示者和表达者,意义只有上升到这个层面才能被理性所把握和分析。 鉴于此,我们必然要重点讨论语言学中的意义理论。它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语句或语词的客观含义是什么?我们该如何理解意义?理解的过程是怎样的?一般而言,我们依据具体词组的意思,结合句子的语法构造和具体情景得到理解。但这背后有很多衍生问题,例如,具体词组的意思是怎么来的,是约定俗成还是自然界的真实反映?我们看到的词典的意义是具体约定的吗?词的意义是怎么与词本身联系在一起的?词的意义为什么会流变?为什么会有一词多义?为什么有时候我们需要依靠语法结构才能更准确地理解句子,等等。

除此之外,意义还有一些鲜明的特征,可以表现它的复杂性:意义既抽象又具体、既稳定又变化、既具主观性又有客观性、既有模糊性又有精确性

意义的模糊性指的是:表达式的意义所反映的事物界限不清,或所指称的对象不明。这是因为意义作为人类认识的产物和对于事物的概括反映,一方面受制于人的认识水平,而人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模糊性;另一方面,世界上的很多事物相互之间的界限本来就不十分清晰。 例如,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20—1895)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The Condition of the Working Class in England From Personal Observations and Authentic Sources )中描述了19世纪中叶,英国资本家利用“夜间”一词的模糊性,钻空子让工人延长工作时间:

英国资本家为了从工人身上榨取超额利润,把劳动时间延长到每天12小时以上,遭到了工人的强烈反对。于是,英国议会不得不通过一项决议,“规定工厂法案中‘夜间’一词应理解为晚上六时到早上六时这一段时间”(这实际上包括早晨、傍晚和夜间3个时段)。

不仅如此,早晨、火车站前、教室外等词语都存在模糊性。火车站前的哪个位置?教室门口、走廊、操场都可以是教室外。波兰哲学家沙夫(Adam Schaff,1913—2006)指出:“如果我们不考虑科学术语(科学术语是由约定建立的)的话,模糊性实际上是所有语词的一个性质。这个性质反映出采取普遍名称的形式的一切分类所具有的相对性。客观实在中的事物和现象,比任何的分类和任何表示这种分类的语词所能够表现的东西,都要丰富得多,都要有更多的多面性。在客观实在中,在语词所代表的各类事物(和各类现象)之间是有过渡状态的;这些过渡状态即‘交界的现象’,说明我们所谓的语词的模糊性的根源。” 因此,罗素(B.A.W.Russell,1872—1970)、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等早期的分析哲学家都希望创造理想语言来改造不够严密的日常用语。奎因(Willard V.O.Quine,1908—2000)也因此强调过意义的不确定性,引出了可译性限度的问题。其实,意义的模糊性和精确性都是人类社会语言的需要,二者应各尽其能。

意义另一个需要解释的性质是主观性和客观性。如果意义是不确定的,那么在理解一个词句之前,意义就应该处于未定状态,意义的理解就自然带了主观意味。如果意义是确定的,那么意义就应存在于文本之中,无论读者去不去读,意义都在里面,在这种前提下,意义就是客观的。这两类观点的辨析也带来了后来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两种思潮。结构主义认为,意义存在于语言符号体系,正如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1889—1976)所说:“是语言在说话,而不是人在说话。”解构主义则认为,意义存在于读者和文本的互动,正如德里达(Jacques Derrida,1930—2004)所说:“意义是流变的。”随着二十世纪认知科学的发展,人的主体性越来越得到强调。

莱考夫(George Lakoff,1941— )和约翰逊(Mark Johnson,1949— )提出了“涉身哲学”(embodied philosophy)的思想,发展了第二代认知科学。他们认为任何运用概念所做的推理都要靠大脑的神经结构来执行,它与直觉或身体运动的神经架构一样,同属动物理性的形式,与大脑和身体相互缠绕。而语言正是概念推理的符号表征,因此语言表达和意义理解都应基于人的身体经历。意义是“体悟”式的理解。考虑到每个人的成长环境、生活阅历、知识水平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意义自然因人而异。但又由于人类的共性,如中国北方人有相似的环境、习俗、方言等,在理解同一事物上又会有客观相似性。因此,意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具有一组共轭相生互补的性质。

刘宓庆在《翻译与语言哲学》中也曾总结译学视角中意义的基本特征,分为:

(1)意义的实体性,即言之有物、实义实体。这里的实体既可以是客观存在,如苹果、马车,也可以是抽象概念,如电场、力学,甚至可以是虚拟实体,如凤凰、麒麟,因为这些物体也是人依据直接经验或间接经验构造出来的,能够反映客观现实。

(2)意义的疏略性,即词量有限、词义简约。词汇不但在某个特定的历时或共时的特定位置上词义有限,每个义项的语境适应性也有明显局限。因此维特根斯坦前期称意义简约疏略是日常语言不可救药的“痼疾”(inveteracy)。

(3)意义的不确定性,即语义模糊,造成可译性有限。倡导意义不确定性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当属奎因。他认为,不同语言对刺激的反应在意义和指称上不可能相同 。我们会在第四章第四节着重介绍奎因的这一观点。

(4)意义的游移性,即能动性强、义随人生。语言具有极强的语境适应性、意义承载功能和替换功能。 莎士比亚的一句“To be or not to be”,短短六个单词就有了多种解读和译文。

(5)意义与思维的伴随性,即意义以其物质外壳(词语)不折不扣地服务于观念的形成。就如洛克所说:“Words,in their primary or immediate signification,stand for nothing but the ideas in the mind of him that uses them.”即“词者,意之所用,意者,心之所思。”

(6)意义的逻辑性,即语言逻辑性的根源。《荀子·礼论》中言:“文理情用,相位内外表里。”也就是说,文能否站住脚,取决于是否在理。只有有逻辑、有理的文字才能说清楚问题。

由此,他提出翻译学意义观中的“意义”定义:意义是意指(signifying)过程的产物或结果,意指过程是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对指称(包括物质指称、关系指称和抽象指称)的观念化。由此可见,意义是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观念化了的指称。 amsEU5NzT3wNbbgNq9vpCOSHq32fvV/0hE3Q0yov9vcVeuFz84fovrzxgnFJJS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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