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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儒法合一的治理

儒法合一的,或者可以说是“儒化的法家”治理,能够涵盖这样的治理实践的一部分。法家的意识形态是要通过法律、刑罚和官僚制度来进行治理。 这种严苛现实主义的治理意识形态被儒家的仁政理想所中和。 在地方治理的层次上,这种融合带来了将知县看作“父母官”的理想。我们可以说,这一理想把一个代表刑罚、纪律和去人格化行政的法家的严厉父亲形象和一个依赖仁慈、和谐和道德楷模的儒家慈祥母亲形象结合在一起。二者同样视中央集权为理所当然,因此把政府比喻为父母亲,把被统治的人民比喻为子女(子民)。另外,儒家还信奉对社会事务最小干预的理念。儒家的政治理想是一个近乎自我管理的道德社会。政府官员们的理想角色限定于以树立道德楷模为主要治理方法。这样,法律的理想原点是社会自己解决纠纷,国家机构尊重社会机制进行的纠纷调解。国家只有在这种机制失败、自己不得不介入的时候,才进行干预。诉讼是失常现象,依法判决的庭审则出于应付这种失常现象的必要。这就是将民法看成“细事”的意识形态支柱。这样的仁政对民众而言应是尽可能不繁重的——因此这也是18世纪将政府官员和税额指标定在极低的政策的根源。

在这里,读者自然会联想起已被众多学者研究过的11世纪司马光与王安石的论争。司马光可以被看作是这里所讨论的儒家简约治理诸多方面的代表:他主张将官僚机构保持在简约的状态上,让社会尽可能自我治理。王安石提倡依赖带薪的正规官吏来进行治理;司马光反之,要求把县以下的治理寄托于社会自身的士绅精英(Bol,1993:169,173—76,177—81;比较萧公权,1982:515—17,487—93)。司马光的观点后来成为整个明清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儒家主流政治观点。

但是,这种儒家简约主义不能充分涵盖帝国统治的意识形态——就此而言,甚至不能概括司马光自身政治观点的全部。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帝国政府实际运作中的意识形态其实来自儒家和法家的融合。这一融合有着比11世纪司马光王安石辩论更加深远的历史根源。甚至司马光自己也视依赖高度烦琐的官僚规章制度为理所当然。事实上,他的政治观点可能更好地被概括为“儒化的法家”治理意识形态,而不是简单的“儒家简约主义”。

然而,即便是这里阐述的“儒化的法家”概念也不能全面涵盖上面描画的简约治理的各个维度。上面讨论的对准官员和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作为一种治理方法,是来自行政实践的结果,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原则。无论是儒家的简约主义,还是法家的治理都没有预见到使用乡保那样的准官员来作为国家官僚制度和社会调解之间的联结,在二者之间创造出治理的“第三领域”,也没有预见到要求县知只有在非介入不能解决纠纷的时候,才采取直接行动的实际。在儒家简约主义理想延续不变的情况下,这些方法是政府在人口增长的背景下,逐步扩延的结果。考虑到统治者坚持的世袭制集权,而又同时企图把世袭制统治内的分裂最小化,并承诺把税收最小化,以及由此而来的简化政府机构的愿望,使用纠纷解决方式的半正式行政可能是维护整个体系的高效率、低负担的办法。这就是帝国政权行政实践的隐藏逻辑,而“儒化的法家治理意识形态”概念最多只能涵盖其部分内容。

儒化的法家概念更不能够把握产生于20世纪现代化需要中的那些简约治理维度。准官员村长的设置,部分正规化、部分半正规化的“劝学所”的成立和由地方精英和新式商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都是这些维度的例证。更重要的也许是,在新式乡村学校兴起中,国家推动与民众参与相互结合。儒家简约治理设想认为,地方士绅精英在地方行政中承担关键作用乃是理所当然,这也是司马光政治观点的核心。但在20世纪的乡村中,这样的士绅精英早已不存在了。新式学校中的民众参与更多来自儒家视野以外的村民和村庄农民领袖。儒化的法家归根到底是农业国家及其等级秩序的治理意识形态;它不能涵盖20世纪半正式行政的实践。 M7T+w6OD0jH/mLny/Zx43O2XuMnnsh+Pv1fv33zzBllpGP2WC/5gqUgaqAAyV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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