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白德瑞(Bradly Reed,2001)对四川省巴县衙门档案的研究表明,同样的治理原则和方法甚至也被应用于衙门自身的管理。根据清政府的设计,知县是县衙门里唯一由中央任命的带薪官员。很早以前瞿同祖的研究就明白地指出了知县的“非正式”(瞿的用词)私人“幕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特别是知县带着随他去各处赴任的刑名幕友和钱谷幕友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知县用他自己正常“薪水”以外的“非正规”收入(来自礼物之类)来支付这些师爷的收入(Ch'ü,1962)。而白德瑞的研究向我们展示了衙门的日常工作人员——那些在衙门各房里任职的书吏和差役——的运作。
这些吏役也是半正式人员。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被假定应该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清代行政法规明确地将县衙书吏和差役的人数分别限制在几十人以下,仅相当于19世纪大多数县真实人数的很小比例。他们的收入也被条例限定在19世纪吏役实际收入的小部分的数额上。然而,这些居于正规条例外的灰色人物担负着衙门的日常行政工作。他们一般都展现了一种准官员的价值观,将自己的资格和志向与正规官僚相比拟。
白德瑞所用材料的核心也是“案件”记录。再一次地,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在各房吏役的任命和再任命中,以及围绕该房控制权所展开的争夺,或者是房与房之间围绕县衙门的权力和财政控制权所展开的争夺。正如白德瑞指出的那样,由于县衙门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刑房在地方纠纷案件中所收取的费用,刑房也就成了特别容易发生冲突的地方。当这些冲突爆发的时候,冲突的一方或另一方会向知县提起申诉,希冀知县介入来解决纠纷(Reed,2001:第二章)。
正是通过有关这些纠纷的“案件”记录,我们了解到各房及其吏役的实际运作情况。白德瑞强调,这些案件向我们展示了县衙门日复一日地运作,非正规的吏役如何悖论地组成衙门的日常工作人员,他们如何同时带有非正规人员的不合法性和正规官僚的合法性【亦即白德瑞所谓的“非法官员”(illicit bureaucrats)】,在法定规则之外承担着地方政府的必要职能。
我在这里要补充指出的是衙门管理运作与司法、税务、教育管理运作间的共同之处。再一次地,我们看到了它们对准官员的依赖,它们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地方社会拨款,或由衙门从自己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中支取来维系的半正式人员。这种方法也是为了让正式的国家机构尽可能少地介入地方事务,避免使用程式化的监察和文书工作等官僚政治手段。知县作为正式科层制的代表,仅在因纠纷而产生控诉的时候才介入地方事务;否则的话,基本上任其自己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知县几乎完全以管理他治下的村庄的办法来管理县衙门各房。各房头目由各房自己提名,然后由知县认可。每一房“代表”的准官员薪酬由各房自己负担。每一房首先依赖自己的内部机制解决纠纷。知县只有在不介入便无法解决纠纷时,或者在产生针对吏役滥用权力的控诉时,才会介入。一旦介入,知县接下来便按照他处理细事案件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处理控告。这同样也是简约主义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