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印对保存较好的(河北中南部)获鹿县晚清至20世纪30年代档案资料的研究为上面的观察提供了进一步的确证。在获鹿,和宝坻县乡保一级相当的县以下关键“官员”是所谓的“乡地”。和乡保一样,乡地没有薪水,由社区提名(通常依照长期存在的“村规”轮流任职),并得到知县的确认。但是,与乡保不同,每个乡地通常与一个特定的村庄相连。相对于宝坻县人均负责20个左右村庄的乡保,这里典型的情形是一个乡地负责一个村庄。如李怀印所观察的那样,这一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冀中南较之宝坻县所在的冀东北生态更稳定,土地生产率更高,由此保障了更紧密联结的村庄社区和更高程度的社区团结(Li,2005:9;2000:第一章)。较高程度的社区团结和较高程度的县行政渗透似乎矛盾,其实共存。但政府的行政方法是相同的。这里,有关“乡地”的资料主要来源同样是涉及乡地的提名和确认的“案件”,以及针对他们滥用权力和职责的控诉。和真正科层制化的组织不同,在政府的正式档案里,我们很少得见乡地的日常行为。有关乡地的文书大多限于非常规的、知县干预了的“案件”和“诉讼”。
获鹿县税务管理的主要模式是由乡地先预付应征款项,然后再由他们在社区成员中分配税额,收缴税款。如果进行顺利,县政府收到了应征税款,那么征收大体上由乡地个人负责,基本上任其自己运作。只有当这一体系的运作出现问题,在纠纷、控告和人事变动中,知县才会介入(Li,2000:第五章;参见Li,2005:第四、五章)。
在清末新政和紧随而来的民国时期的“现代”“国家建设”中,乡地体系和新建立的村长体系并存了下来。但是二者都遵循着旧有的简约治理原则:除非纠纷和申诉发生,这些不带薪的准官员基本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