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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规定还是描写?
——这还是一个问题

在“全球英语”的范式下,“世界多元英语”指的是地方化本土化的英语变体。在中国,“中国英语”这一新兴的英语本土化变体的研究在语言理论方面所带来的问题首先是方法论上的,即是应该去规定还是描写?“规定”(prescriptive)和“描写”(descriptive)的争论最早来源于对英语语法规定是只阐述那些被认为是最好、最正确、最具逻辑合理性的规则还是要描写语言在实际中怎么说、怎么写(Richards,2002)。关于“规定”和“描写”之争最经常被引用的例子就是要用“It is I”而不能用“It’s me”,最早出现在1762年出版的罗伯特·洛思(Robert Lowth)编写的《英语语法入门》(Baugh,1993)。究其原因是在18世纪的英国,拉丁语是最有教养的人使用的语言,而根据拉丁语语法,用作表语的格(case)要与主语的格保持一致。因此表语单数第一人称要用I而不能用宾格me。但是主张描写语法的语言学家却不以为然。18世纪后半叶也传出了描写语法学家的呼声,如约瑟夫·普利斯特利(Joseph Priestley)认为“大众使用语言的习惯才是真正的语言的标准”(Crystal,1997)。但争论的高潮集中在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代表人物为美国语言学家诺厄·韦伯斯特(Noah Webster),英国语言学家亨利·斯威特(Henry Sweet),以及斯威特的学生丹麦语言学家奥托·叶斯帕森(Otto Jespersen)。他们分别撰写了各自的“描写语法”著作:韦伯斯特在1864年出版了《美式英语词典》( American Dictionary ),斯威特1891年完成了《新英语语法》( A New English Grammar ),叶斯帕森于1922年出版了《语言》( Language )。这些描写语法学家认为本地语言和大众使用的语言应该受到重视,认为语言不应该根据语法学家所制定的规则来使用,而应该根据说该种语言的当地人使用该语言的真实情况来记录,他们反对规定语法学家那种非独立性、无创造性的行为。

虽然在很多语言教科书中都会发现“语言学是描写的而不是规定的”这一论断,但多数学者仍认为对语言进行“规定”还是必要的。“在现代社会,对某一国家或地区人民所使用的主要语言进行规范,这其中有着明显的管理上和教育上的优势”(Lyons,1981:53)。克洛德·海然热(Calsue Hagere,1999)也指出语言学家合理地参与语言规划和改革可以在语言教学和信息技术领域之外开辟一片广阔的天地,这样的工作是真正具有影响力和决定性作用的。语言尽管不体现语言学家的私人属性,但语言学家也有权力和责任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干预,而他们的这种干预可以影响语言及其使用者的命运(胡壮麟、姜望琪,2002:29)。一方面,如果没有规定,语言就会快速发展,“如实”地描写语言就会因缺乏系统性而变得一团糟,最终会造成交流的失败;另一方面,规定也可以控制语言变化的速度和范围。

那么对于中国作者撰写的学术论文摘要来说,摘要作为一种文体,为了实现其学术交流和国际承认的功能,对其基本结构和组成成分还是应该进行统一规定的,中国学术论文撰写的规范工作开始得比国际上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多花一点时间在“规定”上。国际上有相关的规定,就应该遵守;否则就会制造混乱,影响自己学术文献的发表和收录。但是,对于撰写摘要使用的“中国英语”这种英语变体,在词汇和语法等方面与英语本族语者的“标准”英语有明显差异,我们对这种差异是应该加以容忍,对其进行描写和具体化?还是应该像有些西方学者建议的那样通过对中国人继续进行有效的英语教学,用“规定”的方式来减少直至消除这些差异?对此,本书作者同意“中国英语”变体是客观存在的,认为其作为一种语言变体也是有生命力的,不会人为地造成消亡。毕竟语言学这一学科特点的本质是描写而非规定,而且合理的规定也应该是“有一定弹性的,要宽松一点”(胡明扬,1993)。另一方面,基于语料库的分析都是量化的、统计的。语言研究量化的目的在于对各种语言现象进行全面细致的描写,而描写的目的则在于对语言现象作更深层次的解释,进而加深对语言和语言规律的认识。因此还是应该把“中国英语”作为一种英语变体,对其各层面上的语言特点用科学方法进行详细清晰的描写和阐释,这样更符合语言发展的规律。此外,如果使对“中国英语”的描写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和交流,也有助于学术文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能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摆脱狭隘而变得更加宽容,让国际上的学术“规范”变得更宽松合理,从而有助于中国在国际学术交流中的成功。 Ifdsi/+i7yCwU24QsUjsdag7e4JjSzmnTsZE5gQGxcHOGvvwFd/4/jHMWVeNT7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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