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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如何思考民法问题?

1.4.1 思考民法问题的三段论

【案例14】 梁一思经十月怀胎到某医院通过剖宫产产下一男婴张小强,张小强健康体硕,满面粉红,甚是可爱。护士小王在护理该男婴张小强期间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发到微信群里与好友分享。3个月后,梁一思在某月嫂公司的网站上发现张小强的照片和出生年月,就告诉该月嫂公司登载照片和生日在网站上,侵害了孩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要求该公司将张小强的照片和生日从网站上撤下。

【问题】 婴儿有肖像权和隐私权吗?你支持梁一思的法律主张吗?

自然人作为自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人身权利。 案例14中,护士小王和月嫂公司未经婴儿张小强的监护人梁一思及其丈夫同意,擅自将张小强的照片和生日向群友发送和登载上网,侵犯婴儿张小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梁一思及其丈夫有权要求小王和月嫂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将自己孩子照片从网上和群里撤下。

法律利用三段论这个基本的推理工具来确定法律和事实。三段论是从两个前提推导得出一个结论的演绎论证。在形式逻辑上,三段论的推论形式为:大前提是T,小前提是S,如果T有法律效果R,则当S与T相对应时,也能产生R的效果。如果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就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关于某种法律事实的规定以及该规定所对应的效果是大前提,本案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本案案件事实经过推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关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则同样产生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关于某种法律事实对应的效果。 案例中男婴张小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推理如下:

大前提(法律依据)T→R: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安全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典》第110条)

小前提(法律事实)S=T:

男婴张小强是自然人,刚出生。

法律结论S→R:

张小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

1.4.2 寻找法律规范和解释

【案例15】 晚饭后,张公平带家中的名犬小宝在马路边散步,李斯酒后开女友周艺的法拉利跑车,飙车失控,将人行道上的小宝撞死了。小狗花5万元买来,陪伴张公平好多年了。小宝的死亡给张公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他事后花10万元为宠物狗做了一场豪华的葬礼,续写了这份“人狗情未了”。

【问题】 张公平可基于何种规范向谁主张何种权利?葬礼的费用可以主张吗?可以主张精神损失吗?

寻找规范看起来是寻找某个适合于事实的规范,实则涉及全体法律制度。这就首先产生在哪里去找法源的问题。法源也可称作法的渊源或法的材料。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另外,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6条,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案例15中,当事人张公平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范,向机动车的使用人李斯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周艺明知李斯酒后驾驶危险还借车,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

张公平的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240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260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典》第267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民法典》第1184条)。案例15中,名犬属于物,属于财产,不是人,主张葬礼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即包含着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如亲人的照片、书信等。包含着的人格利益的特定物的毁损灭失,并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权主张。 案例15中,因为名犬不属于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1.4.3 确定法律事实

【案例16】 张公平购买千科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双方于2016年4月5日签订合同。千科开发公司于2018年4月1日交付房屋,2018年4月2日拿钥匙,2019年2月3日装修完毕住进新房,2019年6月3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 张公平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就即用于三段论推理的法律事实。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其中的“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法律适用活动首先确定“事实”为推理的“小前提”。第一,方法论中的小前提是依据证明规则确定的事实。只有遵循证据规则固定的事实,或者说经过了举证、质证等过程的事实,才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也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方法论中的小前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的识别就是将生活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运用法律概念和术语对生活事实予以界定,使其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 案例16中的事实有签订合同、交付房屋、拿钥匙、装修完毕住进新房,过户登记手续,但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是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1.4.4 涵摄形成法律结论

【案例17】 张公平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公平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公平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问题】 张公平继承人(父亲、妻子和女儿)有权请求医院赔偿哪些费用?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法律判断形成的思维方式上,涵摄意指直接把某个案事实置于法律的事实构成之下,然后推出结论。具体来说,涵摄要经历对法律的事实构成进行分解、对个案事实进行分解、将个案事实归入法律事实。先将法律的事实构成分解成M1、M2、M3、M4若干要件,再将个案事实分解成a、b、c、d若干因素,若a、b、c、d可归入M1、M2、M3、M4,便发生R。 EWMs0Z60MkUuZbRFN9PqEv/S/wnt5LsRxikaOc0SE2jMwCGUqkYkYO78vAKzg/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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