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19年,梁一思20岁生日当天,张公平书面承诺:“如我在南京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法国深度旅游10天。”平时梁一思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受到福利院老人们一致好评。年底张公平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5000元个人所得税。日子飞逝,张公平与梁一思结婚已经3年了,生育一子。张公平在商城购买了一部最新款手机,赠与妻子。梁一思在小区散步时手机丢失,行人汪琴泉捡到,但拒绝归还。
【问题】 以上哪些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财产所有,房屋买卖,银行借贷,物品租赁,人格尊严,结婚家庭,财产继承,商标专利等;小至买块牛排,大至周游世界,海外贸易,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企业的创办与经营活动,都涉及民法问题。 案例3中,张公平书面承诺“如我在南京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法国深度旅游10天”,属于生活中的友谊关系,没有法律意义;梁一思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是道德行为,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由民法调整。
作为社会一员的我们要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其出发点有二:一为维持个人的生存;二为谋求种族的绵延。欲维持个人的生存,必须要有独立的人格和一定的财产为前提(衣、食、住、行),开始经济生活,人与人之间便发生市场关系,如人格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商事关系,民法以合同、物权、商法的制度来保护;要谋求种族的绵延,必须要有家庭的生活(夫妻、父母子女),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发生了身份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系。
案例3中,张公平纳税、退税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关系属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张公平、梁一思与孩子的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张公平与商场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拿到手机时张公平对手机享有物权,赠与梁一思,则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行人汪琴泉捡手机与梁一思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关系,拒绝归还构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从20世纪末以来,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变动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例如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科技、信用卡、互联网、电子商务、人工智能、大数据、电子支付,为民法带来更多的挑战与机遇。
【案例4】 董敏法向万厦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房屋,价款400万元。董敏法向甲银行贷款280万元,分20年还清本息。董敏法将所购房屋在丙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董敏法。
【问题】 试分析房屋按揭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为法律关系。 案例4中:(1)董敏法与万厦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2)董敏法与甲之间: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由甲银行直接支付给董敏法);②房屋抵押合同关系(董敏法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为甲银行设立抵押权);(3)董敏法与丙之间是(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若房屋因特定事件灭失,保险金由丙支付给董敏法)。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主体的平等性。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法典》第4条)。 不管是自然人、企业还是国家机关,只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2)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体现权利本位。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3条)。 (3)法律关系的自治性。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5条)。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主设定的,如合同、遗嘱等。法无禁止即自由,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图1-1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图1-1 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5】 李大刚和杨小荔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李大刚是个影视明星,家庭财产超2亿元,但杨小荔出轨经纪人马成,直接导致了离婚大战。李大刚将双方出轨的一些细节公布上网。有网友开始直接人肉搜索,公布了各种道听途说的消息。其中网友陈正义在网上发表了评论文章《当代潘金莲,人渣贱货》,该文章迅速爆红,阅读点击量达100万以上。杨小荔则发帖称多次遭到李大刚的家暴虐待。2019年双方判决离婚,儿子归李大刚,女儿归杨小荔抚养。
【问题】 本案中涉及哪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以特定人格与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所谓人格,即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集合,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关系,即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有限人格权(《民法典》第110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民法典》第992条)。 人去世了,其人格利益依然受到保护(《民法典》第994条)。
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家庭成员的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民法典》第1045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第124条)。 财产继承是有关自然人死亡后将其遗留的财产转移给近亲属的法律安排。财产继承权不过是其财产所有权面对死亡的法律应对。
案例5中,李大刚和杨小荔从结婚到离婚之间,双方是夫妻关系,与婚后生育的一子一女,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该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解除。杨小荔与马成不构成法律意义的身份关系。每个人都有人格权,本案中的杨小荔享有法律赋予的人格权,除杨小荔以外的其他人必须尊重杨小荔的人格权,这样形成了杨小荔和其他人之间的人格权关系。本案中的李大刚公布出轨细节,以及对杨小荔的家暴,是对杨小荔隐私权、健康权的侵犯。网友的人肉搜索、评论文章涉嫌侵犯杨小荔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于“人渣贱货”的评论涉及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案例6】 2018年11月,梁一思准备开设一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有的价值280万元的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60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梁一思3年后归还借款本息,到期若不能归还,就将梁一思的房产变卖后优先偿还,并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但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谁知事隔1年之后,梁一思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房屋、影楼设备等全部卖给了刘某,并同刘某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梁一思在得到房款后,于2020年8月因涉嫌诈骗潜逃。杨女士获悉后,以该房屋已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并将梁一思和刘某起诉到法院。
【问题】 杨女士要求刘某退房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能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的资源、物品和服务。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质。这与没收、罚款、税收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公海、月球等不能作为财产。(3)与人身没有分离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体器官,包括装上的假牙,但一旦头发、牙齿、血液与人体分离,就可以成为法律上的物。
支配型财产关系关注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也就是物权关系。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114条)。 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即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法典》第123条)。
案例6中,杨女士与梁一思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只能是梁一思的普通债权人。而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故杨女士只能要求梁一思承担还款责任,而不能对梁一思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刘某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可侵害的义务。因而杨女士无权要求刘某退房,法院不会支持杨女士的请求。
【案例7】 张公平将1套房屋出卖给董敏法,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张公平死亡,该房屋由其子张小强继承。张小强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赵六,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问题】 本案中房屋所有权是如何移转的?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体现为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财产流转关系是民法上债的关系。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118条)。
债和合同是商品、服务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市场交易中最一般的、最普遍的法律规范。分工的社会通过合同联结成一张张无形而又生机勃勃的网,债和合同是直接规范交易行为的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规则。典型的买卖活动是反映商品到货币、货币到商品的转化的法律形式,商品、服务交换既包括纯粹的买卖,劳务的交换(诸如加工、承揽、雇佣服务)以及信贷、租赁、技术转让等合同形式,又包括了票据的流转、财产的抵押、资金的偿付等形式。债权制度的设立,给商品交换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使它超出了地域、时间的限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财产的流转。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义务,转移标的物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案例7中,张公平出卖房屋给董敏法并交付,董敏法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但因为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董敏法未能取得所有权。张公平死亡后其房屋由其子张小强继承,所有权转移给张小强。张小强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赵六,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赵六。赵六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董敏法的占有从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赵六有权请求董敏法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