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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8岁民法上意味着什么
——网络购物和侵权责任能力

3.3.1 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和电子合同的签订

【案例12】 2018年9月,董敏法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经营“某某宠物”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网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赔偿全部损失。2020年4月22日,某买家在董敏法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某宝网络公司遂以董敏法违反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董敏法予以赔偿。

【问题】 董敏法要对某宝平台承担商誉损失吗?

(一)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签订主体

18岁意味着可以和对方签有效合同了。新零售时代电子商务消费模式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选择。电子商务,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图3-1 电子商务B2C产业结构图

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电子买卖合同关系、电子服务合同关系、互联互通合同关系。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有以下四类:(1)付款人,是指消费者或买方,包括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消费者与银行订立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2)收款人,即商家或卖方。合同关系和付款人相同。(3)电子商务支付法律关系中的金融机构,它不仅仅是电子商务支付中的结算中介,更是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在虚拟环境中迅速发展的信用中介。 (4)认证机构,即在网上建立的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为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书服务,确认用户身份。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交付时间与交易方式、电子支付等方面,《电子商务法》则作出特殊规定。首先,当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不同于传统合同可以进行面对面磋商这一交易特点的是,电商需要借助物流运输来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电子商务法明确收货人签收货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签收货物后收货人获得该物的所有权。最后,由于在传统商务活动中,主要采用现金和票据两种支付方式。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全新的电子支付方式来代替,其外在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电子货币,二是网上银行。 关于电子支付,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

(三)电商平台中网店的主要权利

1.依法出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权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如京东、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网店),即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店。网店应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案例12中,协议约定合法有效,董敏法应赔偿某宝网络公司的全部损失。

2.获取电子支付价款权

网店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同时,有权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价款。网络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钱包、京东白条、网上银行转账等。

3.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声明

网店接到转送通知后,可以向电商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4.对电商平台的自由选择权

网店对电商平台享有自由选择权。电商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网店在入驻或退出平台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网店收取不合理费用。 如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罚款182.28亿元。

5.拒绝权

电商平台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至少在实施前7日予以公示。网店对电商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的不公正、不合理措施,有拒绝权。

3.3.2 网络购物合同

【案例13】 董敏法通过某宝网络交易平台,在名为“时尚与美丽”的网店内购买了“蓝蝶瘦身”胶囊9盒(每盒一颗),以750元的价格成交并付款。该产品的广告称“塑身减肥、紧致塑形、完美身形、绽放美丽”。董敏法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为全英文标识,无相应的中文说明书。后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发现产品无批准文号、无国家备案,涉案产品上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

【问题】 如果你是董敏法的朋友,你会如何建议她追究商家的责任呢?

(一)消费者基于《电子商务法》赋予的合同权利

1.交易安全保障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有权要求卖方(网店)与第三方平台(电商平台)保证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对于商品中含有的危险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的事项,经营者应尽到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同时要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数据与信息安全、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2.个人信息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包括对消费者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等诸多敏感信息的保护。个人发现电商平台等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3.交易信息知情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收到商品后,消费者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退货、撤销交易,以合理的撤销权来保障交易信息知情权。

4.自由交易权

包括消费者对于交易内容、商品与服务提供者的自由选择,还应包括对交易方式的自主选择,即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使用电子支付、是否选择货到付款等。

5.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6.损害求偿权

消费者所享有的损害求偿权指向平台内所有经营者、电商平台、电子商务支付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电商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商平台要求赔偿;电商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履行承诺。电商平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13中,网店作为食品销售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10倍赔偿,建议董敏法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750元并支付购物价款的10倍赔偿金7500元。

(二)消费者基于《电子商务法》的合同义务

1.签收的义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消费者作为收货人应进行签收,该签收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经收货人同意。

2.支付约定的货款或服务价款

作为用户的消费者在电子支付价款时,应保持谨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3.行使7天内退货权的相应义务

对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须说明理由退货。但退货的商品应完好,而且退回商品的运费一般由消费者承担。如果网店已代消费者购买了退货险,消费者如在7天内退货,在经营者收到退货的商品,并确认与发出商品一致后,保险公司将会返还给消费者一定数额的退货运费。

3.3.3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案例14】 中学生小强和小飞(13岁)练习课上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因玩手机未予制止。小飞踢中小强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问题】 对于小飞的侵权行为,家长和学校各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自我行为或由其监管的他人行为或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其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加害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

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即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依法律的规定均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案例14中,小飞父母无论有过错与否,都要承担监护人的无过错替代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但就本案的学校而言,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归责原则体系。过错推定责任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规则的法定特殊形式。无过错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定例外,而公平分担损失责任是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第1186条)。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依照法律应承担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必要,因此在构成要件上仅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案例15】 王武骑电动自行车上班,行驶至某处桥上时,电动自行车撞上栏杆致王武倒地。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武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案涉桥梁的主要捐资人甲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等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2万元。

【问题】 捐资人甲水泥构件有限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加害行为

即民事主体在人的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加害行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加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隐藏于内心的想害人的念头、不受人的意识所支配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但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无意识状态从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除外,如醉酒后的伤害行为。 案例15中,王武在骑电动车不谨慎骑行撞向桥梁栏杆,致个人受伤死亡。案涉桥梁不存在设计缺陷及质量瑕疵,甲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没有加害行为,所以不承担责任。

【案例16】 李斯是甲公司销售主管,在工作期间,李斯采用语言挑逗,通过QQ、微信发送淫秽照片等方式,对同一办公室的女职工周艺多次进行骚扰。经常暗示要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暗示可以对其进行提拔加薪。周艺对李斯的行为未予以理睬,并将李斯对其性骚扰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向其发送的淫秽图片、短视频等均进行了保存取证。

【问题】 性骚扰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李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2.损害事实

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后果,分为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前者即有财产价值、能够用金钱加以衡量的损害;后者即人的精神、身体痛苦等不具有财产价值、难以用金钱加以衡量的损害。财产性损害用损害赔偿的方式,按照完全赔偿原则,依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而非财产性损害则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赔偿额度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计算。而针对非财产损害还可以使用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

本案中性骚扰导致的损害是精神、身体痛苦,是一种难以用金钱加以衡量的损害。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10条)。 对于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制止、预防的义务,受理投诉、调查处置。做好各种防范性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如在封闭的办公环境中使用透明玻璃、较为隐蔽的空间安装摄像监控设备等,以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案例16中,李斯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当事人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单位反映情况,请求帮助。单位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对李斯展开调查,在查证属实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案例17】 小强是甲学校初二男生,因干扰隔壁班女生正常自习,该班老师将情况反映给了小强的班主任,班主任批评教育了该男生,并通知家长明天来学校处理此事。小强感觉大难临头,放学时在学校跳楼受了重伤。

【问题】 班主任的做法和学生跳楼之间有因果关系吗?

3.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案例17中,班主任的做法和学生跳楼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学校无需承担责任。以下案例也很典型,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猝死。死者家属向超市索赔38万元。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超市员工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其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超市不承担责任。

【案例18】 甲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某日,该村村民钱六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村委会主任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甲村委会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村委会有过错吗?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4.主观过错

即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的可责难性,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的过失和轻信的过失。前者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将导致损害事实,但轻信可以避免。 案例18中,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钱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钱六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钱六送往医院救治,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PhjTjqES8HUQEcK8T67TJMJ+8eAKMIZPuDmiKAp8wXIU7Oy1tjEYcS7IKryuVL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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