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 2020年7月11日,前足球明星大卫·贝克汉姆的大儿子布鲁克林·贝克汉姆与亿万富翁的女儿妮可拉·佩尔茨一同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了两人订婚的消息。看到这则新闻,张公平与梁一思也决定于8月25日(七夕节)决定举行订婚仪式。
【问题】 在我国,订婚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即当事人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一致。 对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即意思表示作出即成立;对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即表意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成立;对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而言,即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有法律规定为前提。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订婚的习俗,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订婚行为进行规定,所以订婚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即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共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民法典》第134条)。
第一,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不同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如遗赠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即可;合同行为则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共同行为和决议行为中,需要有组织内多人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第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意思表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目的意思就即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关于合同标的、价款、数量等的意思;效果意思即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目的,如合同行为卖方通过出让标的物所有权而取得相应价金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行为即意思表示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如买方将自己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告诉对方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与默示,前者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与肢体语言形式,如拍卖场合下竞买人的举手行为;后者包括推定与沉默。如租赁合同到期,一方交房租另一方收房租,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和事前交易习惯存在的情况下才有效。如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民法典》第638条)。 受遗赠人知道继承的事实60日内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
(2)特别成立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应具备的特别条件。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136条)。 成立到生效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不同表现。合同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4种。婚姻效力可分为有效、无效与可撤销3种。单方行为(如抛弃和遗嘱)分为有效和无效2种。
【案例9】 张公平欠赵六钱,张公平本意想赖账,所以就和好朋友钱七讲好,假装把自己的宝马汽车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钱七,并将车交给钱七以示自己无力还债。钱七的邻居王武看到钱七的新宝马车很喜欢,以为是钱七的,就问钱七可不可以把车子卖给他。钱七想“黑吃黑”,就把宝马车卖给了王武并交付。
【问题】 张公平和钱七间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钱七和王武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55条)。 从行为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后亦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力之可能,也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宣告。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争议时,在确认其无效的诉讼中,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而不仅仅局限于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诉讼。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如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2)虚假行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了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案例9中,在张公平和钱七两个人之间,由于欠缺效果意思(没有真正想卖汽车的意思),所以买卖宝马汽车的法律行为无效,汽车的所有权仍然是张公平的。但为了保护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武,王武可善意取得宝马汽车的所有权。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一旦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即归于无效,如拐卖儿童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代孕合同、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等。(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造成污染环境的合同等。
【案例10】 张公平结婚多年,育有子女小强、小雪二人,小强现年17岁,就读于私立高中,小雪仅6岁,仍为幼儿园大班小朋友。新春拜年时,小强、小雪分别接受舅舅5000元和2000元压岁钱,小强立即将该压岁钱拿去甲手机城购买市价5000元手机一部,用于观看直播。
【问题】 此时小强与舅舅赠与合同以及与甲手机城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其父亲张公平是否可以拒绝承认购买合同,并要求甲手机城退回手机款?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但是,有两类行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也有效。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5条)。 案例10中,小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压岁钱即与舅舅的赠与合同有效,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代理人同意和追认。与甲手机城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张公平可以拒绝承认购买合同,要回手机款。(2)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71条)。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该民事行为才能生效。如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此时乙的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145条第2款)。 拒绝追认或撤销,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案例11】 孙航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奔驰汽车卖给张公平。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孙航明知有误,却未向张公平说明,张公平信以为真。
【问题】 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赋予特定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否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具体类型有:(1)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即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如把18K金当成24K金等。(2)欺诈(《民法典》第148条),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目的是从受欺诈方的损失中获益。 案例11中,孙航构成欺诈,张公平可以诉请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孙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孙航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撤销之前,孙航有权利请求张公平交付车款。 (3)胁迫(《民法典》第150条),即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比如甲对乙说:“你不答应和我结婚,我就放火烧你家。”乙被迫同意与甲结婚。(4)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显失公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乘人之危造成自始显失公平,如一方利用对方身患重病,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对方的收藏品;一种是利用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如银行向文化水平低的老年人推销风险高的理财产品,致使老年人遭受重大损失。对于以上行为,重大误解方、受欺诈方、受胁迫方以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民法典》第152条)。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适用除斥期间1年,唯有重大误解适用90日,“自知道或者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但是其中受胁迫的,是从“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