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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校园伤害案如何面对
——校园侵权责任认定

3.1.1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责任的认定

【案例1】 2020年9月28日10时46分许,某区公安分局接到昭君幼儿园学生家长的报警,称在孩子身上发现疑似针眼。警方调查取证。经查,白某某、樊某某系该幼儿园保育老师;石某某系该幼儿园老师。三名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问题】 保育老师虐待幼儿,谁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学校以及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予以赔偿的案件。具体分为学校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以及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该种赔偿责任关系中,直接侵权人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而赔偿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直接行为人追偿。 案例1中,保育老师虐待幼儿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

3.1.2 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2】 甲学校一年级学生小强中午由学校组织在食堂吃午餐。周一中午,因油污浸泡,食堂地面较滑,加之学校食堂装满滚烫菜汤的铁桶未按规定放置,放在学生排队的地上,学校值班老师未维护好秩序,小强在排队就餐时被挤摔倒,坐到装满滚烫菜汤的铁桶里造成严重烫伤。

【问题】 小强被烫伤,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受害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了人身损害,就推定学校存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原因在于未满8周岁的学生,判断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更低,表达和举证能力不足,受害人的监护人也无法了解事实,难以举证证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就要求学校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就可以免责,符合公平原则。 案例2中,对于小强被烫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受害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需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要件一是在学校或者其他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要件二是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件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确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加以判断。 如果没有相应规定,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学校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例如,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对于活动时间、地点的安排,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案等。此外,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等,还要看学校是否尽到必要的保护施救义务。 比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如果因救助不及时导致学生出现人身伤亡的,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方侵权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第1款)。 “相应的”意味着学校补充责任的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在该比例范围内,最终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

3.1.3 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未成年人,家长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3】 周一中午时间,甲校初二学生张小强,在运动会前进行双杠练习,同学李小飞在下面摇双杠,张小强因害怕不慎从双杠上跌落致两颗门牙断裂。张小强医疗费和后续种植牙齿等费用需要3万元。

【问题】 张小强的医疗费和后续种植牙齿等费用,谁应该承担?

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便监护人完全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存在过错,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得免除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只有在被监护人是因为被他人教唆、帮助而实施侵权行为时,监护人可以通过证明尽到监护职责而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监护人责任属于替代责任。 案例3中,李小飞的家长应承担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

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监护人将被监护人交由受托人看管和照顾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故外出不能陪伴其未成年子女,可能会将未成年子女交由他人负责生活起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

3.1.4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

【案例4】 小强和小飞均是被告西城小学二(3)班学生,2019年2月19日中午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二楼走廊,同学们玩“推推乐”游戏,小强和小飞同时以较大的力气将小敏撞倒致其受伤,经过医院治疗,诊断为上手臂骨折,花去医疗费1万元。

【问题】 谁对小敏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 共同侵权,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关键是行为人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

多数人侵权责任可以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连带责任,即数个侵权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负有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义务。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个或数个责任人在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就其超额赔偿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4中,小强和小飞的监护人对小敏的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份责任,即数个侵权责任人各自按照其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对受害人承担相应责任。补充责任,即数个侵权责任人由先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先顺位的责任人的财产无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时,才由后顺位的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承担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5】 13岁的小强中午在学校操场,约定和几个小朋友用玩具手枪打麻雀。该玩具手枪可以打出塑料子弹,威力巨大、伤害性极高。小强和小飞用枪射击不远处的一只麻雀,小雪突然跑过来,只听到一声惨叫,原来是一颗子弹打在了小雪的眼睛上,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2万多元。

【问题】 谁对小雪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即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无法证明危险行为中的何人导致了危害的发生,该数个行为人被视为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的含义主要是要求数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的行为,即“时空上的共同性”。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行为时,由于疏忽或懈怠导致他人损害,具有共同过失。行为人的行为都有导致损害发生的高度可能性,但没法确定具体侵权者,由全体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应适用相应的独立的侵权责任。 案例5中,小强和小飞用枪射击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两人对小雪的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6】 甲小学校车送学生放学,学生小林从校车上刚下车后,就被李斯驾驶的超速车撞飞,几秒后,王武驾驶的超速车从小林身上压过去,学生小林在送医的路上死亡。法医鉴定两次车祸都足以导致小林死亡。

【问题】 李斯、王武对于小林的死亡承担什么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1条)。 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与其他行为人无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 其行为的最大特点在于数个行为人并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而是分别按照各自意思实施了侵权行为,但造成了同一个损害,且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每一个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每个人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6中,李斯、王武两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后果,两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案例7】 小学生小强课间将足球踢出校外,小强沿紧邻学校附近的电力设施的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业主李斯)爬上配电房,跨越未达到安全标准的高压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建筑商王武)去捡拾足球,触高压电(电力设施产权人赵六)重伤致双臂截肢。

【问题】 本案中,高压电导致小强双臂截肢谁担责?

竞合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各自承担分别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72条)。 竞合侵权行为的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具备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数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竞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中,违章建筑业主李斯、防护设施建筑商王武、电力设施产权人赵六,即因各自行为发生原因竞合导致损害结果,而应承担按份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法律推定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同等的过错及同等的原因力,由各侵权行为人(赔偿义务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tXM/lKdIxOFfqKSD/Wk1mX8WX7FlZctSLCkNqmtJGGk86XssjXmB8KLQYgzbTo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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