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 梁一思在丈夫去世后,准备带3岁的孩子张小强改嫁,张小强的爷爷不同意,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张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问题】 爷爷可以行使监护权吗?
监护即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依法设立的保护人是监护人,受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所负有的监护义务 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2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27条第2款)。 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 案例20中,张小强的母亲梁一思还在,张小强的爷爷无权要求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张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照顾和辅助制度。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其具体内容包括:监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法律后果等。
【案例21】 张公平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张公平与妻子离婚,小翠不久也意外死亡。现张公平单身一人,担心会患上阿尔茨海默病。想委托保姆刘柳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照顾自己,而照顾其多年的刘柳也主动表示愿意继续照料老张的生活。
【问题】 张公平是否可以通过协议委托保姆刘柳担任自己晚年患病之后的监护人?
依据被监护人的不同,可以将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监护。未成年人监护,即以未成年人为被监护人的监护。成年监护,即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监护。
(1)法定监护(《民法典》第27—28条),即依据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进行的监护,监护人的范围、顺序以及监护人的设定等都是依法进行的。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为父母,第二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第三顺序是兄姐,第四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成年监护的法定监护人作出规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为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是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协议监护(《民法典》第30条),只有在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此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其真实意愿。例如,9岁的小张父母双亡,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叔叔舅舅均在世,对于谁来担任小张的监护人大家争吵不休,很明显,小张的叔叔和舅舅是没有资格进行协议监护的,因为按照法定监护来说,此时只有小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意定监护,即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有关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约定所形成的成年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3条)。案例21中,张公平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委托保姆刘柳担任自己晚年患病之后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使用多个条款对成年监护制度作出规定,并强化了对被监护人的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突出了对其个人意愿的尊重。成年监护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各国开始重视老年监护制度,即为不能完全处理自身事务的老年人设置监护人,从而对其进行照护和管理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4)遗嘱监护(《民法典》第29条),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
(5)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第1款)。 指定监护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的,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当事人对该指定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二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指定监护人,而不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这一阶段。
在指定监护人之前,有必要由相关主体担任临时监护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以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法典》第31条第3款), 这些主体也应履行监护职责。
在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下,监护人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民法典》第31条第4款) 依据该条规定,在指定监护人后,因相关主体擅自变更监护人而使被监护人遭受损害的,则监护人应承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
【案例22】 2020年疫情期间,张公平和妻子因感染了新冠肺炎,被送往医院隔离,儿子小强被独自留在了家中(亲戚均在外地)。
【问题】 父母被隔离期间小强的生活该由谁照顾呢?
监护之本质为一种职责而非民事权利。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典》第34条)。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首先,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其次,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34条第3款)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35条第1款)。 据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只有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如果给被监护人带来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监护人的确定。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34条第3款)。案例22中,如果小强的父母没有来得及安排亲友照料小强,那么小强作为未成年人,独自在家,情况危急。小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小强的生活和平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以下监护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父母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监护人在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时,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进行非法干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如下原则(《民法典》第35条):第一,监护人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来行使监护职责,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充分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利益。例如,被监护人生病的,则监护人应及时将其送医救治。第二,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一般只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而不能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自己谋利。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外,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三,由于成年人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更强,监护人必须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