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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权利如何行使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2.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例14】 20岁的张公平,在女友梁一思生日这天,将自己名下紧挨西湖风景绝美的三居室,为对方设定了一个永久居住权,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并完成了居住权登记。

【问题】 张公平设定居住权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在现实生活中,网上购物、结婚、收养、创办企业都离不开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小到购买瓜果蔬菜,大至买房卖房,在人的一生中不可能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133条)。比如案例14中的张公平设定居住权合同,就与梁一思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正是因为其是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的。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第130条)。 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为根本的区别。事实行为即权利主体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以及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均为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民事法律行为不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含义,它不包含合法性评价。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则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

2.3.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案例15】 张公平是甲美食城的员工。2020年12月18日,张公平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21年1月16日15时,张公平驾驶该电动车上班,并将电动车停放在美食城的室内停车场。该停车场对公众开放,提供停放车辆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有保安员维持停放秩序。张公平在当天21时30分下班后到停车场取车,发现电动车已失窃。

【问题】 张公平在美食城停车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失窃车辆报警后无法找回,美食城需要赔偿其电动车损失吗?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民法典》第134条)。 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民事法律行为。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仅需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有相对人,该行为会涉及相对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无相对人,该行为仅产生个人权利的变动,如捐助行为、抛弃所有权、先占无主物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时,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生效。 例如免除债务行为,张珊借了李斯5000元,一直未还,然后李斯了解到原来张珊的妻子得了重病,医疗费花了几十万元。李斯顿生同情心,告诉张珊钱不用还了,这种债务的免除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现实生活中运用最广泛、存在数量最多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合同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在案例15中,虽然是张公平是甲美食城员工,失窃的电动车停放在停车场内,该停车场保安员只是负责维持停放秩序,不提供保管业务,故张公平与美食城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张公平的停车行为不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个事实行为。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三方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多个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完全重合。如合伙人协议、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等。

(4)决议民事法律行为,即社团组织成员依照一定规则实施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行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原则上仅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等。决议通常用投票的方式经多数表决形成,决议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思,它与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很大的不同。

2.3.3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案例16】 梁一思婚前将某小区2-106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4月27日,张公平以梁一思的名义代理,与郑尔、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56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买方向卖方交纳购房定金10万元;卖方在2020年9月1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买方;买卖双方在2020年7月1日后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的卖方项下均有张公平所签的“梁一思、张公平代”。签订合同当日,郑尔向梁一思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但梁一思未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5月27日梁一思写下委托书,授权张公平将此房卖以70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艺,并已完成过户手续。

【问题】 本案中张公平以梁一思的名义与郑尔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代理行为成立吗?此后写下委托书,授权张公平将此房卖给周艺的代理行为成立吗?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62条)。 代理是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之制度。 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人,即被代理人;其次是代理人;最后是相对人(第三人)。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委托合同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 案例16涉诉房屋产权登记在梁一思名下,该房屋的产权人应认定为梁一思。不论梁一思与张公平之间存在什么人身关系,重大财产的处分,均应得到产权人梁一思的代理授权。张公平以梁一思的名义与郑尔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张公平得到了梁一思的授权,该代理行为不成立。梁一思写下委托书,授权张公平将此房卖给周艺的代理行为成立。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典》第161条)。 代理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还可以适用于下列行为:代理申请注册商标、申报纳税行为,代理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各种诉讼行为(包括申请仲裁的行为)。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1)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设立遗嘱不得代理,结婚、离婚不得代理;(2)当事人约定某些事项不得代理,则不得适用代理;(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该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适用代理的,也不能适用代理;(4)人身行为,如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5)人身性质的债务,如受约演出不得代理。

(二)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案例17】 张公平在国外出差,委托同事李斯购买99朵红玫瑰在情人节(正常价格1000元左右)送给自己的妻子,并以张公平的名义写上浪漫的祝福。李斯的妻子正好开花店,李斯就选择了价格最贵的蓝色妖姬(2月14日的市场价格是8000元),写上:“珍贵稀有的爱、遇见你是奇迹!”,在2月16日(市场价格是4000元)送给了梁一思。事后李斯要张公平支付6000元,张公平只同意付1000元。

【问题】 张公平应该付1000元或6000元,还是不用付钱?为什么?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委托代理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基于两个行为:一是委托合同,二是委托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是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因此委托授权书仅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却不涉及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直接产生代理权,还需要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权行为之后,代理权才产生。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上述案例17是一起因代理而产生的纠纷案。案例17中,张公平和李斯是委托代理关系。李斯接受张公平的委托在情人节为妻送99朵红玫瑰,因而具有了代理权。李斯应该在张公平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滥用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比如要在情人节这一天送红玫瑰,此时李斯的行为是有权代理。2月16日送蓝色的玫瑰就是无权代理了,没有追认的后果只能代理人自己承担,张公平只需付1000元。

在现代社会中,法人组织业务频繁,不可能所有交易活动都由法定代表人来实施,于是职务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职务代理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70条) 其法律效果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员工只要被委任工作,除非另有规定,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而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因此,采购员可以代表公司采购、销售员可以代表公司销售、信贷员可以代表公司贷款等。只要在职务范围内,公司员工即可以代理公司行为,而无须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再比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行为,包括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决定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物资采购、分包或转包工程、参与竣工验收、与发包人或分包人结算工程价等行为均属职务代理行为,对外应由所在的承包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3.4 代理效果及其终止

(一)代理效果

【案例18】 小强今年15岁了,是某校初二年级的学生。自从5岁开始,每年过年收到的压岁钱妈妈梁一思都带小强存入银行,存折由梁一思保管,累积下来小强已经有将近3万块钱的存款了。近期股市大涨,梁一思就拿这3万元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1个月后,股票暴跌,损失了大半。

【问题】 父母有权代理子女炒股吗?

在社会生活中,因代理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很常见。大家往往都不清楚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究竟由谁来负责。所谓代理效果即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违法事项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67条)。 如果代理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代理事项违法,那么就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甲公司委托乙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乙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则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不知情,则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172条)。 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该无权代理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的效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父母是没有权利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第27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例18中,虽然父母是小强的监护人,可以对其行使监护权,但其没有处分小强财产的权利。而小强母亲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了他的合法权益,股市损失的钱应归还给小强。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案例19】 3年后,张小强18周岁,考上了一所本地有名气的大学。用自己的压岁钱和奖学金在甲车行买了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张公平不同意,想撤销这个买卖合同。

【问题】 大学生买车,父母不同意怎么办?

法定代理终止,即基于法律规定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即法定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依法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民法典》第175条)。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比如未成年人年满18岁,或者精神病人恢复精神健康,被代理人获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法定代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法定代理自然终止。 案例19中,张小强年满18岁,他与父母的法定代理关系已经终止,购买二手车无需父母同意或追认,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属于一般代理,代理范围极其广泛,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法有效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因其无法有效履行代理职责,代理关系当然终止。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法定代理的基础不再存在,代理权也随之消灭。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监护人严重实施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也随之消灭。(2)夫妻离婚、财产代管人变更、户口迁移等都会引起监护关系的消灭,从而导致法定代理的终止。(3)收养关系解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因此收养人的代理资格终止。 UO/EG864jPG3ou4Y7xNPm0qa081DsRHRfhyYuyQTuKje4+82iXFvcI26+nBhvm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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