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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权利大厦如何奠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1.1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案例1】 上海一名95岁的老人梁一思去世。她在全国拥有多处别墅,还有多个存有巨款的银行账户。她没有亲人,在2020年6月写下遗嘱,死后把名下财产留给保姆王韵和宠物唯诺。唯诺是一只黑猫,曾在街上流浪,后来被热爱小动物的梁一思收留,王韵是一名菲佣,深受主人的信任,保姆和猫陪伴她度过了人生的最后几年。

【问题】 外国人王韵和猫是否可以继承梁一思的大笔财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但不是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抛弃,即使觉得做人很辛苦,想当只小狗,这个人在法律上仍然是个权利主体。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格完整与交易安全。 案例1中,王韵可以继承梁一思的大笔财产,因为她有民事权利能力。唯诺是动物,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资格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强调法律资格平等,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所受教育和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等状况如何,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存,不能剥夺,不能转让。

2.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案例2】 某日,张公平到某市进货,在返回的途中,其乘坐的小货车不幸翻车坠入河中,司机李某某当场遇难,张公平下落不明。2年下落不明期间届满,张公平的债权人赵六期望通过宣告死亡以张公平的遗产偿还其借给张公平的50万元货款。

【问题】 赵六可以提起宣告死亡的诉讼吗?向何地法院起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13条)。 何谓出生?一般认为是与母体相分离能独立呼吸时。出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所以如果胎儿出生只呼吸了一分钟就死亡,也是出生后死亡,而不是胎死腹中的死产。医学上通常以胎儿出生时有呼吸行为作为其生存的证明。 自然人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者出生证明没有详细记载自然人出生时间的,则应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如个人居民身份证件记载的时间)为准(《民法典》第15条)。

自然人……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13条)。 也就是说,死亡之后,自然人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死亡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重要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联系在一起。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一般认为生理死亡应该从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瞳孔放大这三个要件综合判断。 自然人死亡以后应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没有死亡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时间(《民法典》第15条)。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案例3】 张公平、梁一思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7年5月1日,张公平乘邮轮独自赴韩、日旅游,当晚十点邮轮意外触礁沉没,经过多日搜救,却没能发现张公平的尸体,也没有发现其身在何处。2019年6月5日法院依照张公平债权人赵六申请经法定程序宣告张公平死亡。数月后,张公平的遗产被继承,儿子小强被送养,梁一思改嫁他人。事实上,张公平漂流数日后被人救起,为筹集回家船票资费,在一小海岛打工3年,还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并和梁一思取得了联系,不同意儿子被送养。当晚自书遗嘱,约定遗产留给其子小强。第二天,在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

【问题】 张公平被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宣告死亡后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张公平并未死亡,购买手机的合同和立遗嘱是否有效?身份关系能恢复吗?

宣告失踪,即自然人下落不明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制度。该制度目的是通过宣告失踪,确立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的人为财产代管人,管理的内容包括保管、维护、收益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 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通过妥善管理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并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从而使失踪人完成纳税义务和支付欠款,也有利于维护其债权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即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民法典》第52条)。案例3中,宣告死亡后,张公平、梁一思夫妻关系解除,送养的儿子不能接回。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41条)。第二,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三,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案例2中,张公平的债权人赵六,可以向张公平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诉讼。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根据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自然人失踪并不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经申请宣告失踪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宣告死亡(《民法典》第4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第48条)。 但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49条)。所以案例3中张公平的合同和遗嘱是有效的。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可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案例3中,梁一思改嫁后,张公平、梁一思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1.3 胎儿和死者(英烈)的利益保护

【案例4】 张公平对不胜其扰的寿险推销员梁武(妻子梁一思的弟弟)说:“我投保,被保险人为本人,胎儿为受益人。”梁武为了感谢就对张公平说:“姐姐怀孕多时,观其相像是女孩,我愿意将10万的玉镯赠与这孩子。”张公平称谢并当即接受。后与梁一思婚后至海南岛蜜月旅行,其间因李斯驾驶车辆发生车祸,张公平伤重不治死亡,梁一思受重伤,也伤及胎儿。死亡时,张公平未留遗嘱,名下有存款一百万元及房屋一套。

【问题】 试问胎儿可以成为受益人吗?有无接受赠与、继承张公平遗产以及向李斯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自然人在出生之前和死亡之后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13条),不能成为权利享有者。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权利,有时需要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16条)。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55条)。

具体来讲,涉及胎儿的利益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胎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2)涉及其他胎儿利益保护的,如胎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同样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损害。例如孕妇受伤造成胎儿流产,不仅侵害了孕妇的健康权,也侵害了胎儿的先期生命法益,应承担民事责任,胎儿先期人格权益延伸保护的期限,自胎儿出生时,溯及至成功受孕时。 案例4中胎儿受到损害时虽未出生,但因涉及其利益保护,视为其已具有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受益人。有接受赠与、继承张公平遗产以及向李斯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5】 张公平的父亲去世后,B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没有得到死者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摘取了死者的器官。张公平料理后事后,因一时难以觅得理想的墓地,便将父亲骨灰寄存在某殡仪馆,5个月后,清明节张公平前往殡仪馆祭拜时,殡仪馆告知其父的骨灰丢失了。同事王武知道这个情况,在网上发帖称:这些事情都是张父作孽所致,并在网上披露了张父的一些私事,称张父以前是一个十足的流氓。

【问题】 逝者的人格利益如何保护?张公平如何保护其父的遗体、骨灰、隐私和名誉?

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不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虽不享有民事权利,但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994条)。案例5中,张公平可通过诉讼来保护其父的遗体、骨灰、隐私和名誉。

死者人格利益中既有精神性利益,又有财产性利益。保护这些财产利益,避免近亲属遭受财产损失,保护的期限是所有近亲属的生存年限。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永久期限。死亡人没有近亲属或者已撤销的法人,检察院为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提起诉讼的,不受期限限制。

【案例6】 某网店由瞿某某注册经营,注册时间为2012年4月17日。该网店曾销售2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上述贴画有多种规格,单价从4元至68元不等。2019年10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就瞿某某该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问题】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闪亮的精神坐标,是中华民族不屈不挠的脊梁。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对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红色文化意义重大。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集体尊严。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 由此可见,英雄烈士在《民法典》的法律保护中,他们将永垂不朽。 案例6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瞿某某停止侵权,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1.4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划分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案例7】 董敏法17岁,是明星乙的粉丝,他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董敏法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问题】 董敏法有参加拍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中,行为能力越是欠缺,行为的自由度就越是受到限制,管制色彩亦越是浓厚。完全行为能力则意味着具有完全的理性,具有独立承担自己一切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他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如果贸然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人在交易中就很容易受到损害。 案例7中的董敏法年龄为17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花费1000元拍得乙表演用过的道具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相适应的,因而该合同有效。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案例8】 梁一思是一个音乐天才,拥有大批粉丝,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她成长过程中,7岁时在学校捐赠压岁钱500元给爱心基金,10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15岁拿着父亲的手机,给某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打赏”了10万元。

【问题】 梁一思16岁后能自食其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7岁时捐赠压岁钱、10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5岁时“打赏”主播的行为有效吗?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如表2-1:

表2-1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案例8中,梁一思尽管不满18周岁,但因其有固定月收入,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其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145条)。由此可见案例8中,梁一思15岁时“打赏”主播10万元的行为,形成赠与合同,因数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她的父母不同意,则该“打赏”行为无效,其父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反之,如果她“打赏”的金额很小或者她的父母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后表示追认,那么该“打赏”行为就是有效的,无需返还。梁一思7岁时捐赠压岁钱是无效的,当然,生活中她接受亲友的红包也需要通过父母来实施。10岁时梁一思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受赠名贵小提琴作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 qF5Z96pJqGgFIdrw+ITyAEtwLO+a2Xqyw0GfQ94bjT+u8VVPL0DAJtZ0oNlL9BZ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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