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1 权利大厦如何奠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1.1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案例1】 上海一名95岁的老人梁一思去世。她在全国拥有多处别墅,还有多个存有巨款的银行账户。她没有亲人,在2020年6月写下遗嘱,死后把名下财产留给保姆王韵和宠物唯诺。唯诺是一只黑猫,曾在街上流浪,后来被热爱小动物的梁一思收留,王韵是一名菲佣,深受主人的信任,保姆和猫陪伴她度过了人生的最后几年。

【问题】 外国人王韵和猫是否可以继承梁一思的大笔财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但不是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抛弃,即使觉得做人很辛苦,想当只小狗,这个人在法律上仍然是个权利主体。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格完整与交易安全。 案例1中,王韵可以继承梁一思的大笔财产,因为她有民事权利能力。唯诺是动物,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资格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强调法律资格平等,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所受教育和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等状况如何,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存,不能剥夺,不能转让。

2.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案例2】 某日,张公平到某市进货,在返回的途中,其乘坐的小货车不幸翻车坠入河中,司机李某某当场遇难,张公平下落不明。2年下落不明期间届满,张公平的债权人赵六期望通过宣告死亡以张公平的遗产偿还其借给张公平的50万元货款。

【问题】 赵六可以提起宣告死亡的诉讼吗?向何地法院起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13条)。 何谓出生?一般认为是与母体相分离能独立呼吸时。出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所以如果胎儿出生只呼吸了一分钟就死亡,也是出生后死亡,而不是胎死腹中的死产。医学上通常以胎儿出生时有呼吸行为作为其生存的证明。 自然人出生时间一般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或者出生证明没有详细记载自然人出生时间的,则应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如个人居民身份证件记载的时间)为准(《民法典》第15条)。

自然人……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13条)。 也就是说,死亡之后,自然人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死亡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重要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联系在一起。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一般认为生理死亡应该从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瞳孔放大这三个要件综合判断。 自然人死亡以后应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没有死亡证明,则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时间(《民法典》第15条)。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案例3】 张公平、梁一思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7年5月1日,张公平乘邮轮独自赴韩、日旅游,当晚十点邮轮意外触礁沉没,经过多日搜救,却没能发现张公平的尸体,也没有发现其身在何处。2019年6月5日法院依照张公平债权人赵六申请经法定程序宣告张公平死亡。数月后,张公平的遗产被继承,儿子小强被送养,梁一思改嫁他人。事实上,张公平漂流数日后被人救起,为筹集回家船票资费,在一小海岛打工3年,还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并和梁一思取得了联系,不同意儿子被送养。当晚自书遗嘱,约定遗产留给其子小强。第二天,在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

【问题】 张公平被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宣告死亡后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张公平并未死亡,购买手机的合同和立遗嘱是否有效?身份关系能恢复吗?

宣告失踪,即自然人下落不明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制度。该制度目的是通过宣告失踪,确立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的人为财产代管人,管理的内容包括保管、维护、收益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 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通过妥善管理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并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从而使失踪人完成纳税义务和支付欠款,也有利于维护其债权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即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民法典》第52条)。案例3中,宣告死亡后,张公平、梁一思夫妻关系解除,送养的儿子不能接回。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41条)。第二,申请人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三,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案例2中,张公平的债权人赵六,可以向张公平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诉讼。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根据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自然人失踪并不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必经程序,不经申请宣告失踪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宣告死亡(《民法典》第4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第48条)。 但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49条)。所以案例3中张公平的合同和遗嘱是有效的。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可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动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案例3中,梁一思改嫁后,张公平、梁一思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1.3 胎儿和死者(英烈)的利益保护

【案例4】 张公平对不胜其扰的寿险推销员梁武(妻子梁一思的弟弟)说:“我投保,被保险人为本人,胎儿为受益人。”梁武为了感谢就对张公平说:“姐姐怀孕多时,观其相像是女孩,我愿意将10万的玉镯赠与这孩子。”张公平称谢并当即接受。后与梁一思婚后至海南岛蜜月旅行,其间因李斯驾驶车辆发生车祸,张公平伤重不治死亡,梁一思受重伤,也伤及胎儿。死亡时,张公平未留遗嘱,名下有存款一百万元及房屋一套。

【问题】 试问胎儿可以成为受益人吗?有无接受赠与、继承张公平遗产以及向李斯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自然人在出生之前和死亡之后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13条),不能成为权利享有者。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权利,有时需要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16条)。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55条)。

具体来讲,涉及胎儿的利益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胎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与的权利。(2)涉及其他胎儿利益保护的,如胎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胎儿同样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损害。例如孕妇受伤造成胎儿流产,不仅侵害了孕妇的健康权,也侵害了胎儿的先期生命法益,应承担民事责任,胎儿先期人格权益延伸保护的期限,自胎儿出生时,溯及至成功受孕时。 案例4中胎儿受到损害时虽未出生,但因涉及其利益保护,视为其已具有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受益人。有接受赠与、继承张公平遗产以及向李斯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5】 张公平的父亲去世后,B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没有得到死者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摘取了死者的器官。张公平料理后事后,因一时难以觅得理想的墓地,便将父亲骨灰寄存在某殡仪馆,5个月后,清明节张公平前往殡仪馆祭拜时,殡仪馆告知其父的骨灰丢失了。同事王武知道这个情况,在网上发帖称:这些事情都是张父作孽所致,并在网上披露了张父的一些私事,称张父以前是一个十足的流氓。

【问题】 逝者的人格利益如何保护?张公平如何保护其父的遗体、骨灰、隐私和名誉?

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不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虽不享有民事权利,但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994条)。案例5中,张公平可通过诉讼来保护其父的遗体、骨灰、隐私和名誉。

死者人格利益中既有精神性利益,又有财产性利益。保护这些财产利益,避免近亲属遭受财产损失,保护的期限是所有近亲属的生存年限。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永久期限。死亡人没有近亲属或者已撤销的法人,检察院为人格权益的延伸保护提起诉讼的,不受期限限制。

【案例6】 某网店由瞿某某注册经营,注册时间为2012年4月17日。该网店曾销售2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上述贴画有多种规格,单价从4元至68元不等。2019年10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就瞿某某该行为侵害了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问题】 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闪亮的精神坐标,是中华民族不屈不挠的脊梁。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对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红色文化意义重大。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集体尊严。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85条)。 由此可见,英雄烈士在《民法典》的法律保护中,他们将永垂不朽。 案例6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瞿某某停止侵权,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1.4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划分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案例7】 董敏法17岁,是明星乙的粉丝,他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董敏法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问题】 董敏法有参加拍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中,行为能力越是欠缺,行为的自由度就越是受到限制,管制色彩亦越是浓厚。完全行为能力则意味着具有完全的理性,具有独立承担自己一切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就意味着他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如果贸然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人在交易中就很容易受到损害。 案例7中的董敏法年龄为17岁,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花费1000元拍得乙表演用过的道具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是相适应的,因而该合同有效。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案例8】 梁一思是一个音乐天才,拥有大批粉丝,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她成长过程中,7岁时在学校捐赠压岁钱500元给爱心基金,10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15岁拿着父亲的手机,给某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打赏”了10万元。

【问题】 梁一思16岁后能自食其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7岁时捐赠压岁钱、10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5岁时“打赏”主播的行为有效吗?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如表2-1:

表2-1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案例8中,梁一思尽管不满18周岁,但因其有固定月收入,且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其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145条)。由此可见案例8中,梁一思15岁时“打赏”主播10万元的行为,形成赠与合同,因数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该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她的父母不同意,则该“打赏”行为无效,其父母可以要求平台退回该笔款项。反之,如果她“打赏”的金额很小或者她的父母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后表示追认,那么该“打赏”行为就是有效的,无需返还。梁一思7岁时捐赠压岁钱是无效的,当然,生活中她接受亲友的红包也需要通过父母来实施。10岁时梁一思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受赠名贵小提琴作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 4Hxm0g0GCytse9+W2vZicFD+1t9D3CWygNQVd/RnqQul9qrd0e2wfN+Y+T6q/vVJ



2.2 权利大厦如何构成
——民事权利体系

2.2.1 民法的权利本位

【案例9】 家住楼上的夏某在外墙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这台摄像头除了能监控露台情况外,恰好也能透过采光天井看到张某家里的楼梯和走廊,而走廊旁就是张某家的卧室。换言之,张某家里部分区域的活动情况,均能被该监控摄像头录制并储存。

【问题】 本案中监控摄像头侵犯了邻居什么权利?

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3条)。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就是要确认和保障每个人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强调对公民私权的切实保护,并着重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就要求国家履行保护自由平等,维护公正,保证法治的义务。民法规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民法是为保护权利体系而建造的法律大厦,权利就是大厦的根基。首先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次是身份权和财产权。尤其是人格权,是人之享有其他权利(如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格权,怎能称之为人!

《民法典》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实现人生尊严的现实需求。例如,该法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2条)。案例9中,夏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位置为其房屋外墙,监控范围覆盖张某房屋二层部分区域,在监控摄像头启用状态下可以通过图像画面等方式收集大量张某卧室门口及楼梯处人物活动信息,而房屋内部属于私密空间,屋内活动属于私密活动。故夏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已经侵犯张某的隐私权。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还保护法益。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体现了私权保护的开放性。一方面,权利的类型逐渐增多。例如,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民法典》第111条), 规定了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民法典》第127条)。 另一方面,传统民事权益的保护手段、领域扩张。例如,著作权的保护领域扩展至互联网,产生了网络信息传播权。

权利表现为行为的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自由,但自由止于他人的权利,禁止权利滥用,行使权利不得妨害他人的权利,所以我国民法确认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2.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案例10】 著名作家梁一思委托甲摄影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梁一思发现三彩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甲摄影公司未经梁一思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邻居赵六下载后将梁一思头部移植至她人半裸照片,并将梁一思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上传到三彩网站。梁一思找到赵六论理,还被他打伤住院多天。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梁一思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梁一思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问题】 本案中,甲摄影公司和赵六、网民侵犯了梁一思什么权利?

(一)人格权

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9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2条)。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即自然人享有的,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人身自由权即自然人享有的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与就业自由;有从事创作、发明创造和提升自己人格发展的自由;有依法行使人身权的自由。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容非法剥夺和限制,并允许人们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自由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当然,违背公序良俗者除外。在客观意义上,尊严被理解为所有的人类社会成员都必须享有的、要求获得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员所一致公认和接受的、对作为主体的人所应获得的起码的尊重,是客观尊严的标准。 人格尊严权意味着不得将人工具化、动物化,不得将人只当作手段,不得将人当作奴役的工具和奴隶,不得任意践踏人类的道德、正义情感和进行这样或那样的严重冒犯他人人格的行为。

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典》第110条)。

(1)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代表和体现,是最基本的人格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民法典》第1002条)。

(2)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民法典》第1003条)。 当他人侵害自然人的身体但未影响其组织机能时, 例如张公平之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若被情敌孙某尽数剪去,则构成侵犯身体权。

(3)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为内容的人格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民法典》第1004条)。

(4)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民法典》第1014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017条)。

(5)名称权,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名称使用权、名称转让权和其名称被冒用、盗用时的获得救济的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民法典》第1013条)。 法律保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专有权,冒用、盗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肖像权(详见7.1.2),即自然人享有的通过某种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和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案例10中,甲摄影公司和赵六侵犯了梁一思的肖像权。

(7)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公正评价和保有、维护这种评价一种人格权利。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案例10中,赵六、网民侵犯了梁一思的名誉权。

(8)荣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国家、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国际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享有的保有权和使用支配权。

(9)隐私权(详见11.4.3), 案例10中,网民还侵犯了梁一思的隐私权。

(10)婚姻自主权,是达到结婚年龄且依法具有结婚能力的自然人享有的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离婚自主权。自然人享有自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与解除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1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详见5.2.2)。 案例10中,赵六侵犯了梁一思的个人信息。

(二)身份权

身份权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配偶权即男女双方因登记结婚即结为夫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详见7.3.1)。亲权即父母基于其父母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享有的身份权(详见7.3.2)。亲属权即与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身份权(详见7.3.2)。

2.2.3 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

【案例11】 张公平与万厦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张公平首付50%的购房款,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张公平及时交了首付款。谁知董敏法也看中了这套房子,但他并不知道万厦房地产公司与张公平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不动产权证。

【问题】 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董敏法对万厦房地产公司有什么权利呢?

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财产权。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法典》第11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114条)。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不能存在于两个物之上,即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以直接支配物为内容,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享有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为物权人所独享,其他人既无权分享也无权干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即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案例11中,董敏法因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债权

【案例12】 董敏法向甲车行买二手车,报价6万元,董敏法不知其妻已付款,又开具现金支票给车行会计。董敏法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王武而逃逸,路人赵六送王武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6万元。王武发1万元悬赏广告,寻找肇事者,李斯提供重要线索使王武找到了董敏法。

【问题】 分析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哪些?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18条)。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不像物权那样属于支配权。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作为义务人的买受人按约定期限支付价款,不得迟延付款;买受人有权要求作为义务人的出卖人按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得迟延交付标的物。除了违约之债外,侵权之债也同样属于请求权。如打伤他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具有相对性,是在特定债权人和特定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在侵权关系中被侵权人和侵权人是特定当事人,被侵权人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关系中,无因管理人是债权人而被管理人是债务人。在不当得利关系中,不当得利人是债务人,而不当得利的受害人则为债权人。

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之债。 案例12中,董敏法向甲车行购买车,成立买卖合同之债。买方董敏法有权向出卖人甲车行请求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卖方甲车行有权向买方董敏法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董敏法不知其妻已付款,又开具现金支票给车行会计。甲车行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董敏法受损害,成立不当得利之债,董敏法可请求返还多收的6万元。董敏法驾车不慎撞伤王武,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王武得向董敏法请求损害赔偿。赵六救治王武,系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赵六得向王武请求偿还其所支出的医药费6万元。王武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李斯可以请求其支付1万元。王武和李斯之间产生了属于法律的其他规定之债。

2.2.4 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权益

【案例13】 张公平是一个作家,已有多部小说出版,平时他还喜欢搞发明,有国家发明专利多项。2018年张父去世,留下房屋2套,他是唯一继承人。他投资1000万元创办张公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年都有100万左右的分红。他还是一个网红游戏玩家,拥有价值千万的游戏装备。

【问题】 张公平有哪些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

(一)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详见4.4)。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民法典》第123条第1款)。案例13中,张公平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

(二)继承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详见8.1)。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第124条)。案例13中,张公平享有继承权。

(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民法典》第125条) (详见4.2)。 案例13中,张公平拥有股权。

(四)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各类民事权利作了宣示性规定,这些规定无法囊括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和利益。面对未来社会,民事权益要保持开放性的结构。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28条)。

网络虚拟财产(详见4.4), 案例13中,张公平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权。 4Hxm0g0GCytse9+W2vZicFD+1t9D3CWygNQVd/RnqQul9qrd0e2wfN+Y+T6q/vV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