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尝试对“公务员”的概念做一个详细的定义后,现在我们就探讨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因为尽管公务员的定义可以帮我们解决有关公务员的问题,但事实上还有许多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弄清公务员这一问题基础上才能被分析清楚的。行政机关的撤职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哪些法院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间的诉讼享有司法管辖权?公务员是否可以自由离职?国家是否可以单方面修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所有的这些问题都与解决公务员的法律地位问题密切相关。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与公务员随他们的具体法律地位变化而变化,如他们是法定还是约定,或既法定又约定,或对部分公务员法定对其他约定。
公务员地位的法律本质到底是什么?为回答这一问题,许多行政法大学者援引了不同的理论。因为他们总是试图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放到他们自己的法律体系中,而这些法律体系本身就大不相同。因此一部分人主张公务员地位的二元论,其他学者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契约论的思想结合在一起。最后一部分学者坚持主张公务员法律地位的法定性特征。
在介绍这些理论的时候,我们不打算提出任何新的理论。我们仅从两方面来梳理:一方面,证明事实与部分理论固有缺陷间的矛盾,我们认为可以摒弃与事实相悖的缺陷理论;另一方面,对我们认为是最佳理论的“法定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准确性进行验证。
因此,我们将这部分分为两章。第一章介绍我们反驳的观点,第二章阐释我们认可和接受的“法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