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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务员的定义

“首先,我们必须要弄清楚如何区分公务员和不具备公务员资格的其他人员,因为公务员这一职业是规定在特殊的法律体制内。” 但是,事实上,迄今为止都尚无一个完全符合判例和立法规定的关于公务员的一般定义。

确实,在最近颁布的新公务员章程中,我们找到了下述公务员的定义:

“第二条——公务员包括:

1.受雇于国家管理的非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单位或国家公共机构,并在根据1941年9月14日法案第2条确立的公职人员体制内从事专职工作的人。

2.在工业或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3.上述机构中适用《公共会计基本条例》规定的会计人员。

4.在特殊情形下,受雇于非工商性质公共事业单位,并通过与行政机关签订公法合同与其所属的公法人联系在一起的人员。”

但这种定义仍需仔细斟酌,因为不仅是诸如“专职”“非工业公共事业”中包含的概念需要细化,并且该定义也需要在该法第1条上对公共事业框架的组成 问题进行补充。该条削弱了其第一款中关于公务员定义的作用。

同理,我们会轻而易举地在法理中找到关于公务员的定义,只是这些定义各不相同。一方面,一部分学者主张用两个条件定义公务员,比如狄骥、杰兹、洛朗德、奥里乌,另一部分学者却主张用三种,甚至是四种条件来定义这一概念,比如博纳尔、瓦利纳、贝特勒米、内扎尔德;另一方面,每个学者会根据他们自己的想法来理解或解释公务员这一概念的构成要件。

在明确公务员定义的重要性以及随之可能产生的争议后,接下来的首要任务就是做出一个普遍的定义。为实现这一目标,应先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排除那部分我们认为必要但某些学者认为非必要的公务员构成要件;其次,逐个论证每个学者对同一构成要件做出的不同解释。只要弄清楚哪些条件是公务员的必要构成条件,我们就可以抓住这个条件的真实意思。

因此,本论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章节:

第一章:排除不适用定义公务员的构成要件

第二章:简析公务员身份的必要构成条件 CfRppJJhoEZPQpccsk/p6e1ILh7VVhPLNuAX9UguJ39+G5Z2ZepfkjB5pcWtI0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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