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公务员?它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这是我们要逐一研究的两个问题。我们研究这两个问题不是为了单纯地闲谈娱乐,而是因为若不首先明确这两个问题,所有有关公务员的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
为了从法律上明晰公务员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应当首先查阅相关的立法规定。鉴于此项研究始于1939年,当时我们没有在相应的法规中找到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详细定义。当我们的研究工作接近尾声时,1941年9月14日颁布的两部法律(一部是公务员法,另一部涉及公共服务体系架构)着重解决了我所提出的这两个问题。
行政法领域内的相关判例不胜枚举,但判例提供的这些相关资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判例给出的判决理由总是简短的,而且常常带有一些模棱两可的表述。
在立法条文缺失且判例又晦涩难懂的情形下,行政法的学者们只能根据他们对公共事业机构(services publics)这一概念的理解,对上述两个问题提出不同的见解。
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一些学者认为公务员应当涵盖士兵 和享有特权的专职官员。 相反,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那些只从事体力劳动的人 ,不行使公共权力的人 ,不由行政机关任命 或支付报酬的人 都应当被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
关于公务员的法律地位问题,学者们的分歧就更大了。部分学者认为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只是一种“批准申请” (réquisition consentie);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法律地位具有合同性质,他们甚至认为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应取决于公务行为的性质。
以上的这些理论,每种理论都有完整的理论架构和坚实的思想基础。虽然我们不可能找到最初的理论渊源,但可在某些思想理论中找出认为很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值得借鉴的理论进一步细化并予以验证。
为便于研究,我们将该论文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探讨公务员的定义,在第二部分探讨公务员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