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景峰(1927—),男,福建厦门人。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54年毕业于湘雅医学院,1958年毕业于卫生部第一届西学中研究班。现任中华医学会医史学会常委、民族医医史专业组组长、中国少数民族科技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曾被选为首届国际中国医学史学术委员会主席。1992年,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
中医骨伤科是祖国医学宝库的奇葩,不仅历史悠久,且内容极其丰富。中华民族是由汉族及其他五十多个少数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中华民族的文化,不言而喻,是所有这些民族共同创造的文明财富。骨伤科与其他医学各科一样,是由汉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所共同创造的。
民族骨伤科与汉族骨伤科一样,具有各自的特色。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长短不一,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各异,因而,各民族也具有其本民族的医药经验,各具特色,异彩纷呈。由于条件各异,有些民族有自己的民族文字,有些则没有本民族的文字,也有些借用汉字记载,甚至在不同程度上出现汉化现象。就现在所能见到的民族医药文献而言,骨伤科的专著还极少见,即便有少数专门的著作,但由于受民族文字的限制,未能及时译成汉文,流通范围较局限。由于本套丛书的条件所限,这里仅结合现存的一些以汉文形式出现的民族骨伤科资料,对民族骨伤科的特点做一概括介绍。这里介绍的是《月王药诊》《四部医典》(以上藏族)、《回回药方》(以上回族),还有从清代史书中见到的有关古代蒙医正骨治伤方面的作品。
就藏医而言,其现存最古老的著作是《月王药诊》。此书约成于公元8世纪中叶。虽传说为内地汉族所传,但就其内容来看,既包含着藏民族本身的医疗经验,也吸收了古印度及古代中医(汉族)的经验,三位一体,独具特色。此书的现行汉译本共113章,其中有一章专谈创伤,伤科外敷药和内服药、骨伤治疗方法、头颅裂缝的治疗方法等各一章,还有伤药综述、四肢的治疗方法及脸颈疾病的治疗方法等,也都有一些相应的记载。从这些记载可知,藏医对骨伤科分类已较细致,如把骨伤分成粉碎性骨伤、裂缝性骨伤、折断性骨伤,以及按部位分为面碎伤、头破伤等。此时期的治疗多采取综合疗法,有外伤则缝合,并外敷各种各样的伤科药。做手术切口时,还相当讲究伤口的切法,有圆形、三角形、方形、月牙形、椭圆形等不同,还注意到如何去除碎骨等。这时期多注意外用药的配制,较少有手法复位,对脱臼一类病很少涉及。
到8世纪下半叶,现存非常重要的藏医经典著作《四部医典》在《月王药诊》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部共156的医著,虽然仍然只有5章专门论述骨伤科,但其内容较《月王药诊》要丰富得多。例如明确提出骨折、脱臼等不同病种,对这类病证的诊断也相当细致,如要用揉捏的诊断法判断是否有响声,以辨别伤势的轻重,还要求进行藏医十分重视的脉诊和尿诊,以判断病情的轻重。综合治疗包括饮食疗法、外敷伤科药、内服伤科药,外治法包括按压、揉捏、放血、针灸、悬缚、牵引复位等,且已开始使用外科器械治疗,包括锯断已残的肢体部位。其内服、外敷药方极为详尽,颇具特色,值得深入探讨。
回族医药是综合东西方医疗经验的一种民族医药,兴起并繁荣于元代,在明代也有流行,清代以后逐渐式微。其医疗经验有相当一部分来自阿拉伯医学,集中记载于《回回药方》一书中。这部由汉文写成的回族医著,原书散佚殆尽,所幸尚存残卷若干,其中竟幸运地留有少许骨伤科的内容,如卷三十四中有折伤门,其中又分伤损类、接骨类及骨脱出类等。与藏医古代骨伤科相比,这里对骨折及脱位的治疗,虽然同样存在内外合治的情况,也应用伤科药外敷、内服,但是对于脱臼复位的叙述却要具体得多,也详细得多。不过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回族医药大量吸收阿拉伯及汉族中医的经验和成就,因而《回回药方》中的内容有相当大一部分反映了其他民族的经验。例如,书中在叙述肩关节脱臼复位法时,就可以证明这一点。采用的方法是“立坚木长者一根,上做一球儿,令人扶病人的腋使到球儿上,医人用力扯其手向前,使病人的身垂下,足稍去地,骨节入本位。”这一利用杠杆原理的复位手法是仿自元·危亦林《世医得效方》的。而其脊柱骨折复位法与《世医得效方》和元·李仲南《永类钤方》中所载基本相同,说明了回、汉两族骨伤医疗经验互相交流的密切关系。
蒙古族的正骨科经验极为丰富,这是因为蒙古族是游牧民族,经常驰骋于广阔的草原上,骨伤病多,故其正骨经验必然很丰富。可惜的是,至今尚少发现古代遗留的蒙古族正骨专书,更少有译成汉文者。现我们只能从汉文史料如《清史稿》等记载的有关材料中,窥知其正骨伤科经验之一二。据载,清代有不少军医善于正骨;如著名医家有绰尔济·墨尔根、觉罗伊桑阿及张朝魁等。绰尔济能用斧椎骨伤之法,以正其骨伤。而觉罗伊桑阿更发明一巧妙之培养接骨学徒之法。其法是将笔管削为数段,包在纸中,用手摩挲,使断管节节相接,如未断者,以此接骨,莫不奏效。至今,蒙医中的正骨家族继承古代之正骨经验,业已取得十分突出的成就,成为蒙医的特色之一。
民族医学中的骨伤科经验十分丰富,其他还有不少民族如壮族、傣族、彝族等,也各有自己的宝贵经验;还有不少虽无文献记载,但存在于民间的活经验,也极为丰富,值得认真总结继承。
按者附:正确理解“民族医学”的含义
我刊(《中华医史杂志》)自从1980年复刊以来,就开辟了一个“少数民族医学史”专栏,以适应日益发展和繁荣的民族医药研究事业的需要。近20年来,少数民族医药学这门学科蓬勃发展,方兴未艾,一片繁荣景象。
从编辑部收到的稿件看,在投给这一专栏的众多来稿中,有一部分稿件并非民族医药学的内容,其中有不少把出身于少数民族家庭,族别属少数民族,但本人并不从事少数民族医学工作的医家,也作为“民族医学家”来对待。至于中医学(即汉族医学)文献中收入的一部分有关少数民族医药(特别是民族药)的著作,也常被归入“民族医药”著作的行列。这些概念上的混淆,在医学界、医史学界并不罕见。
“民族医学”这个名词,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用得很少,当时大多用“少数民族医学”的全称。为了简化名称,80年代以来,“民族医学”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医药学”的简称,也正是这个简称,给我国的民族医药学事业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混乱,有必要加以澄清。
本来,“民族”一词是指人们在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稳定共同体。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医学也不例外,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医疗卫生经验和理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所创造的医学,由于历史的原因,通称中医学以外,其他各少数民族的医药学,理论上、原则上也应归属于中医学(即中国医学)的范畴。为了与狭义的中医学(即汉族医学)相区别,才又产生了“少数民族医学”(简称“民族医学”)这个名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国外的文化交流十分频繁,在我国医学与国外医学交往的过程中,开始出现了有关“民族医学”这一名词概念的混乱。在国际上,确有“民族医学”(民族药学)这个名词,英文译名是ethno-(ethnic)medcine(或ethnopharmacology)。但这个概念与我国的“民族医(药)学”有别,它是与西医学相对而言的一种概念,即指存在于民间的、各民族历史上形成的传统医药学,也就是我们统称的“传统医(药)学”,在国外又有原始医学、民间医学等名称,以与通常所说的西医学(westen medcine)、世界医学(cosmopolitan medcine)、生物医学(biomedcine)、科学医学(scientific medcine)相区别。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83年出版了一本《传统医学及保健概览》( Traditional medcine and health care coverage ),其中开宗明义第一章就是介绍“民族医学”的,包括了非洲医药、拉丁美洲医药、阿输吠陀(Ayurveda)、优那尼(Unani、Tibb,希腊、阿拉伯医学)、中医学(狭义的)、针灸、正骨、顺势疗法、自然疗法、传统接产与避孕等内容。(Bannerman,B.H.et al.Traditional medcine and health care coverage.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1983)由此可见,国际上的“民族医学”就是“传统医学”的同义词。一位医学人类学家给这一对医学体系下的定义是:“一般认为,生物医学是指历史上属于西方的、科学的、以医院为基地的技术体系;而民族医学则是指传统的医者的医疗,他们所依靠的是固有的医药和(或者)宗教仪式来治疗疾病。”[Neumann,A.K.,Lauro,p.Ethnomedcine and biomedcine linking,Soc.Sci.Med.1982,16(14):1818.]毫无疑问,在西方医学界,民族医学就是传统医学的同义词,指生物医学以外的各种传统的、民间的医疗体系,又有称它为“替代医学”(Alternative medcine)的。
但是,具体到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多民族的国家、历史上以汉族为主体的文化等,习惯上已经把中医学作为汉族医学的同义词来使用。也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医学发展得相对较晚、较慢,因而一般所说的“中医学”并不包括各少数民族医学在内。正是由于这些历史的客观情况,我们只能以“少数民族医学”来概括除汉族中医学以外的所有少数民族创造的医药学知识和体系。近20年来,客观上已经把这个体系略称为“民族医学”。由此看来,我国通常所论的“民族医学”与国外所说的“民族医学”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可见,对外,我们不应当把我国的民族医学再译为ethno-(或ethnic)medcine,而应当使用medcine of Chinese minorities,或者是minority medcine。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有必要强调,在国内医学界,“民族医学”一词不能泛指包括中医学在内的各民族的传统医学,而是专指与中医学相对而言的各少数民族医学,这正如我国的民族事务委员会专管少数民族事务是同一个道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不久成立的“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不会包括“中医药学会”的职能,是显而易见的。
古人早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论语》)的教诫,在“民族医学”这个范畴里,一定要把它的含义做出明确的界定,即它只指少数民族的医药体系,并不包括汉族中医在内。再者,是否民族医药学家,不应以其族别为依据,而应以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为准。族别为少数民族的医务工作者,如果不从事民族医药工作,而是从事中医药工作,就不能称为民族医者,而只能称为某族中医(药)工作者;同理,汉族的医药工作者,如果专门从事少数民族医药学的工作,倒是名副其实的民族医(药)学工作者或医家。对待医学文献也应抱同样的态度。
我们相信,对于这几个有关概念的澄清,必将有利于我国民族医学的继续发展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