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想就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双重颠倒再做一些补充。一开始,我讨论了上下之间的颠倒问题。但我认为这种上下之间的颠倒是不充分的,并不能真正超越黑格尔。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曾将资本、民族、国家看作一个相互联系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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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对法国大革命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统合。首先,黑格尔将市民社会或者市场经济视为感性阶段,并试图从中发现自由。其次,作为悟性阶段,黑格尔将国家官僚视为纠正由这一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各种矛盾,实现“平等”的机制。最后,作为理性阶段,黑格尔从民族中发现了“博爱”。黑格尔从未拒斥任何契机,而是将资本-民族-国家看作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辩证地予以把握。
黑格尔将民族-国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针对黑格尔的这一体系,马克思提出国家和民族只是观念的上层建筑,市民社会(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底部的经济基础。但是,问题出在他将国家看作与文学和哲学一样的东西,将国家置于“上层建筑”当中。由此会产生两种看法:一是,如果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国家和民族将会自动消亡;二是,由于国家和民族是意识形态、共同幻想或者表象,因此通过启蒙可以将它们消解掉。
这些看法给马克思主义运动带来了巨大的挫折。一方面,由于对国家的轻视,结果带来了国家社会主义(斯大林主义);另一方面,由于对民族的轻视,结果被民族社会主义(纳粹)打败。这种经验给马克思主义以惨重的教训,于是,它们也开始强调国家和民族的自律性。
例如,法兰克福学派引入了社会学和精神分析。当然,这并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但是,事实上,这会带来对经济基础(下层结构)的轻视。还有,这种做法还会导致将国家和民族归结为表象和幻想。然而,国家和民族,正如它们不能靠启蒙予以消除那样,具有某种深厚而又坚实的基础。
我想做的,不是要拒斥经济基础,而是要将它拓宽。马克思是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基础的。所谓生产方式,是指由谁来拥有生产资料的观点。但是,靠这一生产方式,很难说明政治层面,即国家和民族这样的东西。因此,要将它们视为与经济层面不同的、自立的东西。其结果,在事实上将无视经济层面。而我所考虑的是交换方式。所谓“交换方式”有四种类型:(A)赠予的互酬;(B)支配和保护;(C)商品交换;以及超越前三者的某种形式即(D)。
其中,通常所想到的“交换”是商品交换,即交换方式C。但是,我们在共同体和家庭内部所看到的并不是这种交换,而是像赠予和还礼这样的互酬交换,即交换方式A。接下来,交换方式B乍一看不像交换,例如,被统治者通过臣服于统治者,向统治者纳税而换来安宁等。国家就是基于这种交换方式B的。还有,交换方式C乍一看似乎是自由平等的交换,但是由于存在货币持有者和商品持有者之间的非对称性,会带来与B不同类型的阶级关系。最后,交换方式D是交换方式A在被B和C渗透而解体以后在更高层次上对A的复归。换句话说,所谓D是指,建立在互酬原理基础上的社会在被国家的统治和货币渗透而解体以后,在更高层次上对曾经的互酬的即相互帮助的关系的复归。
所谓“在更高层次上”是指,通过对交换方式A,或者共同体原理的否定再将其予以恢复之义。那么,将A在低层次上予以复归会带来什么呢?这就是浪漫主义或者民族主义。对D而言最重要的是,即使它与民族一样都是想象中的东西,但它也不单纯是人类的愿望和想象,而与人的意志相反,是从被赋予的命令-义务中产生出来的。以上各点都预示交换方式D首先要在普遍宗教中展现出来。因此,我们是不能将宗教(普遍宗教)单纯地归结为上层建筑或者幻想的。
[1] G.W.F.Hegel.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im Grundrisse //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7.Suhrkamp,198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