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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业务连续性管理是公共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急需补上的一环

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得到了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视,并被结合应用于公共服务部门的工作中。

例如,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在2004年6月颁布了《联邦准备规章》,该法律要求总统以及各政府机构迅速制定运营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英国在2004年颁布了《国民紧急事务法案》,要求第一类响应者 制定业务连续性管理安排;明确第二类响应者 属于“响应合作机构”,会严重地卷入突发事件中,需要与第一类响应者合作并共享相关信息;澳大利亚审计署(ANO)在2000年1月出台了《业务连续性管理的指导方针》;新加坡主管国内经济振兴及标准化工作的贸易产业省下属的标准、生产力与创新局(SPRING),在2003年7月就颁布了“业务持续管理要求”的标准;日本政府在2005年7月对“防灾基本计划”进行修订,明确了“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是企业防灾工作的重要一环”。

从理论上讲,一方面,我国政府主导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但是包括政府、企业在内的任何一个组织均无法单独满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所有需求,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和机构在突发事件中具有连续性运营能力。另一方面,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个组织的业务中断造成的影响的总和,如果这些社会组织实施了业务连续性管理,在突发事件中能保持连续性运营,则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将会降低,政府的应急管理压力也会相应减轻。

就当前而言,大力推动各类组织增强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对加强组织的风险管理,促进其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公众信心和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延伸阅读

1.夏保成,张平吾:《公共安全管理概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11年。

2.宋劲松:《应急管理社会动员》,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

3.闪淳昌,薛澜:《应急管理概论:理论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

4.张海波:《公共安全管理:整合与重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

5.范维澄,刘奕,翁文国,等:《公共安全科学导论》,科学出版社,2013年。

6.吴鹏森:《公共安全的理论与应用:改革以来我国公共安全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

7.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 GcE3itd4HOR56xUVwdHBHK2djZeU5Yw/Lmjah9/4333M5hmBvBbvnoUS6mj5Yv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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