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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居民、企业、政府间的收入分配

居民、企业和政府是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三个主体。其中,居民是社会之本,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理所当然应当占有基础的地位。但在经济改革以前,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实行了全社会范围的财产国有制和自上而下进行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逐渐向政府和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此外当时还有少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倾斜。在这方面没有详细数据,但根据支出法GDP核算,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在建国初期的1952年占65.4%,到“大跃进”时期的1959年就下降到47.6%。居民消费比重大幅度下降显然反映了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趋势。以后,在“三年困难”后的恢复时期和“文革”初期,居民消费比重回升到60%以上。但从20世纪70年代以后再次降到60%以下,到经济改革开始的1978年降至48.8%。

改革前,由于在城市实行低工资政策,在农村实行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而且不允许以个人收入进行投资,禁止私营企业经营,尤其在“文革”时期连个体经济也禁止了,居民收入被压缩到大体上只能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消费的水平。只是由于持续的消费品供应短缺,才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强制储蓄。在1978年,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大致估计应在55%。

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里,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市场化改革早期的分配格局变化

市场化改革的早期阶段,大体上可以界定在1978年到1984年期间。在这期间,农村推行了包产到户的改革,提高了政府收购农产品的价格并开放了集贸市场,放宽了对乡镇企业(最初称为“社队企业”)的限制。在城市,开放了城市个体经营,同时实行了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政策,提高了企业利润分配和工资、奖金发放的灵活性。这些改革措施减少了政府财政对国民收入集中控制的程度,使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下降。

按预算内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 两项合计计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78年为40.6%,到1984年下降到29.0%。同期,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则大幅度上升。按国家统计局城乡居民住户调查数据推算,城乡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45.2%上升到61.3%。这一期间,农村居民收入迅速提高起了主要作用。按以上数据推算,企业收入在此期间占GDP的比重是下降的,从14.2%下降到9.7%。

二、1984—1994年期间的收入分配格局变化

在此期间,由于改革开放,国内经济高度活跃,非国有企业迅速发展。政府继续实行了放权让利的政策,使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继续下降。按预算内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的社保基金收入合计计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984—1994年期间从29.0%继续下降到16.2%。据此推算,居民收入和企业收入所占比重都应该是上升的。居民收入统计存在严重的不一致,按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数据计算,这期间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61.3%下降到46.5%,而根据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数据,1994年居民住户可支配收入高达67.0%(1992年以前无数据),两者有重大差异 。如果我们更相信后者1994年的数据(尽管有可能偏高),那么这期间居民收入比重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是上升的。即便如此,企业收入占比仍然有大幅度上升,在不严格的意义上,可以把企业收入看作GDP减去居民收入和政府收入之后的余额。因此可以近似得到这期间企业收入比重从9.7%升至16.8%。

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收入分配格局变化

1994年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分税制改革。这项改革一方面是为了扭转政府财政收入比重日趋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改变中央财政入不敷出的局面。分税制改革以后,预算内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尤其是近10年来,多数年份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超过20%,远高于GDP增长率。这使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快速持续回升,从1995年的10.3%上升到2011年的22.0%。在这一时期,政府的社保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也在大幅度增长。将这后两项以及政府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与预算内收入相加,2011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已达到35.8%

政府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意味着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但更大的问题不在于政府收入增长快,而在于政府支出结构不合理,过多用于投资和政府自身消费,过少用于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图2-6反映了1978—2011年期间按三个不同口径计算的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情况。其中最窄的口径只计算预算内收入;第二个口径为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资金收入之和;第三个口径最宽,还包括了政府的社保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三条曲线都呈V形,显示了政府收入比重在改革早期下降,以及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上升的趋势。但从图中可以看到,2000—2010年上升最快的是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和社保基金收入(前者比重更大),而传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比重则大大缩小了。

在后一个期间,企业收入占GDP比重也在上升,而居民收入比重则出现了明显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数据,1995—2008年期间(2008年以后数据尚未公布),政府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16.5%上升到21.3%,企业和金融部门比重从13.7%上升至21.6%,而住户部门比重从68.4%下降到57.1% 。这一相对变化趋势反映在图2-7中。

图2-6 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

注:政府收入Ⅰ是预算内财政收入,政府收入Ⅱ是政府收入Ⅰ与预算外资金收入之和,政府收入Ⅲ是政府收入Ⅱ与政府社保基金、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之和。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12b,历年;财政部,2012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

有迹象表明,企业和金融部门收入比重的上升,主要是资源性和垄断性部门收入的上升造成的。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银行、保险、电信、房地产业等。其中近年来石油、煤炭等部门的利润高达几千亿元,而银行利润和推算的房地产业利润更是各自超过万亿元规模。这也造成了资源和垄断性部门与一般竞争性部门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

此外需要说明,图2-7所反映的政府收入上升趋势,其幅度要明显慢于财政数据反映出的政府收入上升幅度。在1995—2008年期间,仅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加上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合计比重,就增长了9.5个百分点,这还没有把政府土地收入的增加等计算在内。而资金流量表中的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仅增长了4.8个百分点。不过,政府收入与居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初次分配中的政府收入会有一部分用于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形成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而初次分配中的一部分居民收入又会通过纳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途径转化为政府收入。因此资金流量表数据是否低估了政府收入上升幅度(以及居民收入下降幅度),还有待进一步分析。

图2-7 政府和企业收入比重上升,居民收入比重下降(1995—2008年)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8b,2010,2011。

最后还需要特别指出一点,本节中讨论的居民收入占GDP或可支配收入总额下降的趋势,是指正常的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这里并未包括灰色收入。在本书后面的第四章第三、第四节中,作者将专门讨论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如果把估算的灰色收入加到居民收入中,居民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变化趋势将会发生改变。但是这并不改变本节关于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之间分配关系变化趋势的分析。这是因为,有大量的灰色收入恰恰来自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某些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收入)会通过各种制度漏洞流失,转化为与权力或企业垄断地位有关的少数居民的灰色收入。而后者不应视为正常的居民收入。正常居民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的下降趋势仍然是存在的。 sAii99cboB7+fPUc0P4//cNBWrqh13ItMbs+1yovxmgyqKTV66YstXnICvdcuo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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