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两制”的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由于这个问题极具中国特色,而且是近年才出现的问题,所以国内外文献都鲜有研究。虽然鲜有文献直接研究“一家两制”问题,但是,对于本章所关注的两个问题,即为什么会存在“一家两制”以及如何解决“一家两制”问题,仍然可以从已有文献中梳理出一个逻辑分析框架。
Nelson、Darby和Karni等学者对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划分为我们正确认识为什么会存在“一家两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因为农产品恰恰兼具搜寻品特性、经验品特性和信任品特性。David则把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方法全面引入解决农产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中来。
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就可以直接了解的外在特性(包括颜色、大小、形状、新鲜程度等感官特信);农产品的搜寻品特征是可以被市场完全识别的,所以农产品的搜寻品特信是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核心特信。
农产品的经验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食用之后才能够了解的内在特性(如口感、味道等)。就农产品的经验品特性而言,由于消费者在食用后可以了解农产品的经验品特性,而农产品的经验品特征又会影响消费者是否重复购买的决定,所以市场会促使生产者努力提供具有优异经验品特征的农产品,即市场支持农产品经验品特性信号的有效传递。
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后也没有能力了解的风险特征(如农药、激素的残留量等)。与颜色、大小等搜寻品特征以及口感、味道等经验品特性相比,残留的农药、激素与人体作用的机理相当复杂,而且具有一定的潜伏期,有时即使是专业的检测机构也缺乏必要的鉴别手段,所以消费者在食用后亦无法准确判断农产品的信任品特征。
由于市场可以识别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和经验品特性,本章所讨论的“一家两制”问题主要考虑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高质量农产品与低质量农产品特指农产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主要考虑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把未使用或合理少量使用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的农产品称为高质量农产品,把使用了大量的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的农产品称为低质量农产品。在生产者与经营者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消费者自身又无法分辨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这导致市场无法给出合理的价格来激励生产者提供高质量农产品,生产者只好提供低质量农产品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这是“一家两制”存在的根本原因。
对于如何解决“一家两制”问题,虽然鲜有文献直接讨论,但是我们亦可以借助有关“解决市场无法识别产品的信任品特性问题”的理论文献来分析如何解决“一家两制”问题。针对如何“解决市场无法识别产品的信任品特性问题”,现有理论文献大概可以按照两条脉络来梳理。
第一条脉络就是通过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的建立,将产品的信任品特性外化为搜寻品特性。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所代表的质量差异信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传递,如广告、名誉、担保和投资等。“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建立的前提是重复博弈,Shapir研究了无限期重复博弈情况下企业的质量声誉形成机制,认为如果能够确保维持高质量而带来的未来收益,企业就不愿意榨取其声誉(即在产品上市时声称高质量,索要高价格,而实际上提供低质产品)。张云华、孔祥智等分析了食品供给链中行为主体间在一次博弈、重复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战略选择,分析表明:在一次性市场交易中食品供给链行为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选择不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在无限期的重复博弈中,食品链中行为人会达成一种合作均衡,从而实现食品供给的安全。
然而,通过“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将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外化为搜寻品特性的方法,来解决我国的“一家两制”问题所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难题: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是原子化的2亿多小农户,加工和流通业者也数以千万计,生产者和经营者过于分散,通过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来解决“一家两制”问题并不现实。
第二条脉络是通过政府监管来解决“市场无法识别产品的信任品特性问题”。Antle曾对美国的食物安全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市场机制下食物安全管理政策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具体包括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标签管理、法律和规制的制定、标准体系及消费者教育等。Roberts和Van则强调了政府规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影响。王秀清、孙云峰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食品市场中的质量信号问题,并提出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信任品特性信号,必须由政府或其他可以信任的中介组织来提供信号传递机制。
显然,在“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对于解决“一家两制”问题承担着更大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在农产品安全事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政府监管体系的缺陷成为众矢之的,更有很多学者以欧美国家为模板来检讨我国现行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诚然,此类检讨对于我们借鉴欧美的监管经验来解决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些研究往往忽略了欧美国家高效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建立在生产者和经营者相对集中且“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已发挥了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的。而生产者与经营者高度分散恰恰是中国农产品供应体系的根本特征,所以,我国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时面临的局面更加复杂。
如何立足于生产者与经营者高度分散的国情,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解决“一家两制”问题,既要合理借鉴现有的经济理论,又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