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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企股权调整原则

国企混改只是国企改革的一种方式,不可能“一混了之”“一混就灵”。其关键在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2019年10月31日,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指出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坚持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公司章程的基础性治理作用,各方股东协商制定章程。国有股东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非公资本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提名委派董事、监事。但是,查阅关于国企改革进程的多年详细资料后发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国有经济必然要与非国有经济在市场上实现融合发展。国企混改后,如何继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在面对国内外市场竞争时,如何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一放就乱”是我国长期难以下定决心进行国企混改的主要原因,但是,“一股独大”“一管就死”的国企管理失败实践也历历在目,所以,需要灵活控制国企混改后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调整国有股权结构

国企混改后,在经济效益上会取得显著绩效, 因此,要着力改善国企股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产权多元化。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资委多次强调,“推动国企混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贯彻执行两个毫不动摇,处理好国企与民企的关系”,还有“支持民企和外企等非公资本依法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混改,也鼓励国资融入民企优化产权结构”与“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政策建议。国资在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实体中,与非公资本共同进行战略性经济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国资吸纳借鉴非公资本灵活高效的经营机制;非公资本依靠国资,获得更广阔的商业平台,并发挥比较优势。

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指出,继续推进国企混改,要符合“三因、三宜、三不”的要求:一是“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产业结构、国资监管、外商投资、市场发育,以及涉及的行业等不同特征,制定国企混改个性化方案;二是“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立足于股权结构,严格功能定位,各类出资人在充分协商、确保权益的前提下选择国资独资、控股或参股;三是“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秉承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不能“为混而混、一混了之”,更不能“一刀切、下指标、赶进度”,要促进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稳妥推进、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股权结构改革主要有以下三个重点目标:一是改革为合格市场主体,曾实施“放权让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分开、垄断行业改革和股权多元化”,又通过引入非公资本股东、重组上市等手段,明晰政企关系,强化股东监督;二是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党的十五大明确“抓大放小、有进有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小型国企大面积改制,国资向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集中,放大国有经济功能;三是建立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曾实施“大型国企重组上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资管理体系”,避免“一股独大”,设立国资委履行监管责任,使经营决策、治理机制更专业化。

国企股权多元化的具体做法,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八种:一是吸引非公资本股东,着力放开投资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允许民企依法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行业,进一步改革项目审批制,招投标依据市场化操作模式;二是积极利用好外资,在继续引进外资、模仿先进技术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包括港澳台资本在内的境外资本直接投资或并购境内国企;三是培育战略性机构投资者,如各类股权基金、资管公司、信托基金、经纪中介和证券机构等,通过投资,以控股参股、信托代理、债转股权等方式,形成对国企的多元持股;四是支持个人向国企投资入股,抓紧完善职工等自然人投资入股的相关政策;五是激励管理者持股,关注持股资金来源,解决特殊贡献确定和测量问题;六是完善职工持股制,明确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功能;七是推动无形资产入股,如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尤其是建立重要科技人员参与分红和股权奖励的具体办法;八是鼓励国资与非公资本间相互参股入股、交叉持股,特别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

二、设计系统治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性质股权混合程度与企业绩效并非呈线性关系。 随着非国有股份占比提高,其对绩效的促进作用先增后减。 其原因在于,混改后期创新效率被非国有大股东掏空行为所抑制。 所以,“一混就灵”并不单停留在股权结构上,还要有系统的治理机制设计。国企混改的重要动力是改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在外部治理制度尚不完善时,多个大股东并存将有利于在治理中加强相互监督, 以此避免第一大股东“掏空”行为,制约其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力量,解决“一股独大”“一言堂”等问题。 而且,多个大股东间相互提防利益被侵害,会致力于完善治理机制,使股东整体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股东间博弈使得控制权得到均衡分配,能够提升公司价值。 在竞争性市场领域的国企混改,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引入有志于专心经营的非公资本,由此受到外部资本市场、管理部门与内部股东的双重监督,更有利于促进治理机制的改善。

对于已改制上市混改的国企,并不是股权多元化后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着力完善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调运转、制衡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其重点在于,按章程决策、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以及规范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在市场化决策运营、监督管理上的权责行为,以此提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依靠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国企混改便可以通过机制传导作用,着眼于切实转变经营管理机制,使国企成为充满活力和有竞争力、创造力的法人实体。当然,要增加外部市场经济力量注入,减少政府行政化、逆市场的干预。要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健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提高治理结构运行效率。同时,带动经营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升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综合绩效水平。因此,国企混改成败的关键在于,完善国企的公司治理机制。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提出,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资出资人职责并市场化运作国资,目的就是打破“政府—企业”两层国资控制架构,变成“政府—国资投资或运营公司—国企实体”三层,进一步实现政企分离。国资投资运营公司的职责是直接投资经营国有资本,并且,通过国有资本运作,重组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使国资高效配置。此外,通过国资独资、控股或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国企改制上市,并鼓励国资与集体资本、非公资本等交叉持股,促进股权多元化。具体而言,支持民营资本、境外资本等非公资本,以及“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产权投资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主权基金”等各类新型社会资本,按资本市场规则,以出资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交易混合方式,参与国企的混改上市、重组整合、境外并购等,并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孵化期业务”等项目。

三、推进集团层面改制

我国大多国企都采用多层级集团模式(集团外套集团,法人内嵌法人),而且有些还未改制为企业法人。自2008年以来,中央及各省级国资委严格管理下属一级子公司的数量。国企尤其是央企,因上市融资需要,构造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由上级国企控制下级子公司,所以,国企数量逐年上升。在经营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一级、二级、三级或更多级子企业,从2008年的11万家增至2016年的17.4万家。2016年,有34家央企管理层级超5级,最多达13级(如招商局),地方国企最多也达到13级。以北京市属国企为例,子企业数平均97家,属二级、三级企业数平均65家,属三级以下企业数平均31家,占所属企业数比率达23.7%,最高为85.7%。2018年,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一级国企只有96家,但实际上,监管国企法人超5万个。这就必然会导致国企管理层级过多,对子公司、孙公司等控制链条过长。

国企集团长期处于关乎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且居于绝对垄断地位。于是,国企集团或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常常被认为是垄断经营,规模庞大、管理复杂、治理缺失,不仅严重制约国企集团管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竞争创新与灵活协调,也限制了社会福利积累能力的增强。党中央、国务院拟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七大领域,展开集团层面的国企混改试点工作,充分显示出我国政府通过引入非公资本,对大型垄断国企集团混改的决心,意图改变竞争战略与分配格局。所以,就非公资本而言,凭借国企混改,进入竞争性垄断领域或垄断竞争行业,既能分享垄断平台利润份额、增加实力优势,又能受益于技术人才、信誉(信用)、政治关联等国企集团优势资源。而且,国企集团也可借鉴吸收非公资本经验,凭借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打磨出的独有技术,还有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激励机制等新模式资源优势,提升国资运行效率。国资与非公资本双方股权主体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平台,互补共赢。

从推进公司制、股权多元化、改制上市三方面提出国企集团改革的具体措施。例如,根据功能定位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市场化经营机制以及探索实施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等。值得强调的是,在确保国资控制力的基础上,推动国企集团产权混合,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发挥国资对非公资本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并且,对长期处于竞争性市场领域的国企集团及其经营业务深化混改程度,由此提高国资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同时,充分利用民企市场竞争经验,促进国企集团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资投资功能,保值增值。在国企集团层面上,鼓励国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民企。除了依靠国资带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外,还允许将部分国企集团股份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样就可以集中有效、协调灵活地掌握国企集团混改的控制权。 2UhA+/KU3xTCvTo6CvUsd8pSUNizEppukrraDCZyHpnDEhg73JYKHILz8G3hNT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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