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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PREFACE

当前,世界处于大变局之中,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新时代,国内外环境发生着巨大且深远的变化。就国际经济而言,逆全球化思想、反贸易态势大行其道,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发展面临实现国家使命与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双重压力。从国内环境来看,进入“十三五”以后,我国已步入工业化后期,新一代工业技术革命带来经济发展方式的全新改变,国有经济由传统自然经济要素推动发展转变为各种关键性资源驱动发展。新时代、新形势、新常态,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及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建立并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治理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控作用,形成一种更加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全民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基本形式。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力量,国企发展要在金融、铁路、冶金、电力等基础服务部门,以及电信、航空、石油、石化等战略性产业中占据支配地位,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有效监控。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织形式,与逐利的民企相比,国有属性决定了其能更好平衡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与满足社会服务期望之间的关系。

自1991年以来,我国社会各种经济行为都受到了资本市场活动的深刻影响。实质上,国企治理机制改革的历程,就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演进,并逐渐发展成为市场参与主体的过程。改革开放后的前20年,国企改革的目的是扩大市场规模、增加经营活力、与民企产品竞争的市场化,之后的20年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与各类非公资本融合的市场化。国企改革总是沿着在与民企和非公资本竞争合作中不断提高各类市场竞争的自由度这条主线展开,由此,国企混改成为未来主要的市场化改革方式。国企混改具有比较清晰的方向性,与多元化、公司化、现代化等市场经济理想紧密联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至2014年6月,央企及国企控股的378家国有上市公司中,非公资本股权占比已超53%;在地方国企控股的681家国有上市公司中,非公资本股权占比超60%,国企混改卓有成效。

进入新时代,面对国内外市场力量角逐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国企需要在组织方式转型和治理制度改革上有显著改观,主要有以下两种转变:一是从垄断国家经济活动,转向激发更多企业家精神和民企融合发展;二是从仅满足上级部门规划要求,转向追求卓越创新并更愿意主动承担风险。当然,国企既要在整体上实施市场化治理机制变革,同时也会受到国有经济体制规范、国际贸易体系转轨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呈现出活跃的时态波动性,而非一成不变的绝对稳定。国企混改,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各种资源间进行经济互动中,被主观创造且客观形成的一种特殊动态关系结构。因此,国企确立混改的基本目标为:首先是股权多元化,在母公司层面,尝试国资与非公资本的充分混合,交互发挥比较优势;其次是管理公司化,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非公资本股东的法律地位,从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步转变为主要靠社会投融资的新型股份公司;最后是治理现代化,与国际企业法规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真正形成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我国的国企改革之前,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曾推进过国企改革。最著名的是撒切尔夫人担任英国首相时的国企私有化改革。1989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经历剧变后,都在思考“经济该怎样转轨?对原有国企该如何处置?”等难题,所以,大多会借鉴英国及整个欧洲的这场私有化运动。但是,欧洲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国企数量少,而且大都是为加快恢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本国经济,由政府投资建立的一些国有大型工业企业。其原本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已形成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于是,国企在经历股份制私有化改革后,能迅速转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民企,并很容易融入原有的市场体系中。然而,在政治经济制度剧变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企改革也采取了全面的私有化,却未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并且付出了巨大的社会代价。所以,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照抄。我国不是资本主义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坚决不能被资本主义颠覆或替代,因此,我国国企必须探索并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改革道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在国企改革中总结的经验教训,对我国保持现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国企混改,特别是该如何更好地配置控制权,会有一些重要的借鉴价值。

本书对进一步拟定我国国企混改控制权合理配置的对策体系,即“推进国企混改的方法论原则、发展混改后企业的模式选择、鼓励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和打破资源行政垄断推进混改”,以及深入研究国企混改、促进国企转型升级、推动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以期对国家部委领导、各省市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国企相关单位、民企及投资机构、行业咨询顾问等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此外,报告的撰写得到了国内很多权威专家学者的指导与支持,同时参考了近年来国企混改与国有资产监管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在此谨向相关专家和学者表示谢意!由于笔者水平所限,报告中难免还有疏漏和错误,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郭 斌
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知行楼
2020年1月29日 1r3nwM+KGupEm14t6I7zZzzD0ITzsUpi02Zn34M70ptCthW4zXYxjrd5BU+LZ0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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