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九大作报告时强调,深化国企混改是提高其全球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为创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发展的内生制度力量,而且,有助于推进国有经济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引领效能与主导作用。特别是要实现“国资保值增值,国企做强做优”的新时代发展目标, 国企改革一直被视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涉及多方面的改革措施及问题探索。本研究关注的主要焦点为国企所有制改革。即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使国企股票能够上市发售,凭借资本市场,采取合资并购、拆分出让等多种方法,改变原来国企的资产规模,丰富所有制治理结构,转变为国资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重新布局其所属产业的支配力量。甚至于淘汰生产效率低下落伍的国企,将其完全改制为非公资本直接控股或间接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降低国企对部分行业的垄断程度,减少国资在竞争性市场领域中所占的比重。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企在公司制与所有制上已做出许多项改革实践,治理机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国企改革任务的总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还需要向着混合所有制的方向,继续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目前,国企尚未真正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在国企混改中,不同资本所有主体面临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制度性障碍,直接影响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例如,在竞争性市场领域的国企混改中,下属国企股权多元化进度快,甚至由非公资本控股,但是,母公司却未开展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革,仍为全民所有制,或是国有独资集团。同时,国有股权市场化交易受政策限制,大多只能“打擦边球”或“绕道而行”,便又会导致“政企不分”。而且,在利润率高的竞争性领域中,各类项目基本由国资投资运营,非公资本需进入许可,门槛极高,更不用说会被允许参与国企混改,比如,存在大量“玻璃门”“弹簧门”“天花板”等现象,致使民企只能包揽国企“不愿干、嫌麻烦、成本高、收益低”的设施建设项目。另外,国资管理与经营体制改革滞后,国企混改很难市场化。国资委只有监督国资职能,但重要的人事任命、资产处置、投资决策等权力,分别由其他部门享有,政资不分,政企难分,不同部门都代表国家,对同一家国企行使多种不同的所有者职能。在分配国资权利时,互不相让,在落实主体责任时,却相互推诿。对地方国企混改而言,虽没有多头部门管理,但采用“国资委—国资经营平台—国企”的多级委托代理体系。在链条中间环节的国资平台,通常是地方原主管部门改制而成的“翻牌公司”,“穿新鞋,走老路”,国资管理未能涌现出新的形式。
国有经济的政府公益性功能与市场盈利性功能未加区分,使其运行目标定位与国家战略产业布局并不相符。在指导性政策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许多国企在混改时,分不清经营的“公益性使命与盈利性目的”。大部分都处于“不盈利就不能保值增值国资,盈利又被指责有失市场公平”“混改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混改又被指责垄断效率低下”等尴尬的两难境地。于是,不能及时确定国有股权比重,或与非公资本产生控制权冲突。国企功能定位是什么?党的国资与非公资本的关系是什么?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既划分出国有经济要保持控制力的领域,也明确了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平等竞争的领域。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含义和方式界定得并不太明白。例如,煤炭、钢铁等资源基础产业,以及通信设备、信息软件等高科技领域,已存在很多有实力的民企,甚至有些已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力量。那么,应不应或让不让其参与国企混改?混改后该如何配置控制权?理论分析和政策界定都很不清楚。地方政府往往贴补本地国企,并且将其当作本地经济做大做强或达成政绩的工具,抵制并拖延其混改的进度。这样做,既有地方保护意识的原因,也由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所致。
就大部分社会公众来看,将非公资本引入国企、稀释国有股份就是私有化。类似于苏联和东欧国家,对国企全盘“私有化”后,就不断产生“国有资产流失、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主义政权被颠覆、亡党亡国”的社会惨剧,使国内外都感到非常震撼。还有我国于1992年采用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等方式对国企进行“民营化”改革,却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普通工人利益受损”等恶性循环后果,以及因贫富分配不均、贪污受贿引发的社会矛盾风波,仍令人记忆犹新,加之国企改革普遍不够透明,所以,质疑的声音非常强烈。反对国企混改的理论依据在于,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才是走向人民共同富裕的保障。显然,上述观点混淆了“国企作为经济主体,要参与市场竞争”与“政府分配社会财富并推动共同富裕的功能”。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国企引入非公资本的偏见,会形成对国企混改和国资运营理解上的偏差,最终造成对国资国企深层改革的质疑,影响未来的政策走向。国企员工对国有身份有深厚感情,混改后,都会感到有失身份、会失业降薪、老无所依,所以会表现出失落焦虑与不安,而聚结为国企混改的群众压力。即使是信奉资本主义的美国,在对公共服务私有化民营化时,也使用“引入竞争机制”的委婉表达,以消除其国民对非公资本“会为省钱减少公共服务供给或降低其质量,更或为挣钱抬高其价格等”的担忧。所以,只有“国企要搞好,就一定要改革” 的理念在社会公众认识中扎根后,国企混改才能得到社会普遍的理解与支持,随后,即使国企深化混改受阻,也会有牢固的社会基础,予以推进。
当然,非公资本有客观的逐利性。其参与国企混改,并不都是为了与国资互惠共赢,肯定也有投机行为,这样,就会导致后期发生道德风险,所以,也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国企混改的最终目的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儿”,以此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共同富裕,而不能靠损害公共利益来换取短期经济绩效,所以,国企混改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主导下,自上而下,逐步推进。国企“跟谁混、怎么混、混后如何安排”等方案,都要由党中央政策决定。一方面,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政府为核心,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及国企经营机制,由政府把控国企混改节奏,逐步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国企混改的目标与内容,随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识的不断加深而逐步明确。从国企改制历程来看,“放权让利”与有商品交易的计划经济相适应,“两权分离”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股权多元化”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抓大放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所以,“分类混改”要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政府发挥作用相适应。为避免国企混改的不确定性,并将此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通常先试点、后推广。例如,党中央、国务院会广泛收集信息,评估混改成本与收益,然后批复代表性国企为混改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后,适度推广。
目前,大多数央企、国企集团公司及二级子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已停滞不前,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话,国企治理机制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竞争要求。例如,存在各类国企尚有行政级别之分、经理人未经市场选聘、缺少监督约束机制、管理层“党政干部”角色明显等突出问题。另外,在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定位布局、实现形式等方面,国企混改存在各种矛盾,即保障国企经营权益就有失公平竞争,但不保障国企经营就难以适应市场竞争。国企混改政策不明晰,部分是由于理论缺乏创新,但更多的是因为要实际控制国企。例如,有观点认为,国有控股有利于直接指挥国企混改后企业,也不影响上市融资,所以,股权结构不必调整。但是,国企混改并不只是为了实现多元股权结构,而是引入非公资本股东,以此改进治理机制,使国资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混而混,混而不改,就是“拉郎配”。国企混改后,公司治理机制不变,难以促进国资与非公资本更好合作,既不利于国企跨国经营,也不利于国资在放大股份规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积累财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也会受此影响,尤其在竞争性市场领域,还会进一步拖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战略部署。
需要明确的是,国企混改不是对原国企的“推倒重来”,而是在基本维持原利益关系不变的条件下,在国企股权边际增量上,推进资本市场化混改。不铺张、不推广、设试点,尽可能减少国企混改股权多元化后的阻力与风险。实际上,“放权让利”触及的正是增量收益权,而“两权分离”聚焦逐步放开经营权,但“公司制股份制”涉及所有权主体多元化。随后,“抓大放小”及“分类混改”更关注政府在竞争性国企中放开控制权。此外,没有明确的国企股权政策引导,就不会有明晰的产权关系,也就没有资本运营高效率的治理机制,更不会成为硬预算约束市场主体。因此,国企混改的初始环节,还是明确的股权结构政策。我国国企股权政策,要沿着两条主线平行展开:一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二是鼓励、支持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规模逐渐扩张、非公资本实力不断提升以及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激烈竞争,都给国企经营造成巨大外部压力。其中,国企要培养市场嗅觉、利润敏感度和转型活力,才能有综合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所以,外部竞争压力会倒逼国企明确股权政策进行混改。但是,大多数社会公众容忍不平等的程度是有上限的,而不管其是否促进效率增长,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国企混改不透明,总会产生一些不平等的竞争或分配现象,反制或延缓混改的继续推进。所以,不能贸然进行国企混改,而是要制度先行,并多关注社会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