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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

在税收制度方面,研究者们对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税收政策所起的作用、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方法等,都有比较充分深入的研究。但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下的税收体制和政策的研究相对较少,部分文献在分析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可行性和影响时,少量涉及了相关内容。

总体而言,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税制体系可以分为三类: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模式。发达国家多以直接税为主体,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双主体”模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魏升民等,2019)。 朱为群、刘鹏(2016)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分为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发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结构的一般性特征: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且社会保障税(缴款)作为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作为重要的辅助税种;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以商品税为主,增值税作为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公司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辅助税种。同时,所得税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变化极为显著。 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税制、主要税种及税负的研究,王文清、姚巧燕(2018)以印度尼西亚、印度、俄罗斯三国跨境企业税收改革为研究样本,对沿线“三国”企业税收改革趋势进行分析,具体结论有以下三点:转让定价规则日渐完善、税收协定执行日趋严格、税收合作力度日益加大。 李扣庆等(2018)以沿线代表性国家阿联酋、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卡塔尔、匈牙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作为考察对象,研究了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税负差异、税收风险以及国际化财会人才培养。 对于俄罗斯的税收制度而言,在更大的财政联邦制框架内对收益分享机制进行微调、扩大区域税基、改善税收征管体系和其他相关措施,是在省一级扩大投资机会的重点领域。从长远来看,与当前强调以联邦预算为代价实施大型发展项目的措施相比,这种区域发展方式有望更加有效和可持续。从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发展计划框架下发起的基础设施项目规模来看,俄罗斯的这些经验似乎对整个欧亚大陆都是有效的(Belov, 2018)。 在南亚和西南亚,税收制度面临若干挑战,这反映为试图调动和管理公共财政资源时的效率低下。税收结构的复杂性和例外的授予削弱了有效性,在税收体系中引入了累退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税收的积极性(Hammill and Pedrosa-Garcia, 2018)。

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协调进展的分析,董锁成等(2014)指出,可以重点依托大国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带动作用,重塑欧亚经济、资源等方面的统一空间,提出核心—边缘合作共赢模式、交通经济带模式和丝绸之路经济共同体模式,优化欧亚发展空间新格局。 王文静、赖泓宇(2016)指出,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我国“一带一路”税收协定网络具有国别差异化等特征。 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而言,世界经济进一步一体化的发展,从国际流动性及其对税收效率和税收负担的后果、各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税收竞争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和专业技术人才、全球化对间接税包括国际贸易税的影响等多方面,对东南亚的税收结构和财政可持续性产生影响(Asher and Rajan, 2001)。 黎江虹、黄家强(2016)指出,应注重“一带一路”税收协调规则的顶层设计,并探索区域性税收协调新机制。 李香菊、王雄飞(2017)通过对中亚和东南亚国家在经济贸易、产业结构、税收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异同比较,提出应该对“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协调规则、因地制宜地深化国际税收协调途径进行顶层设计。

关于税收协调中的具体问题,针对跨境利息所得的税收协调,赵洲、张丽(2018)指出,在寻求和推进来源地免税待遇的扩展中,必须同时考虑和形成相应的居民国税收减免的配套制度,并通过沟通、协商全面调整降低税收协定中的来源地限制税率。 针对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税收协调,王素荣等(2016)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股息预提税、利息预提税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情况,并指出应及时了解受资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征税规定、转让定价规则、资本弱化规定等,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 针对税收协定的完善问题,王慧(2017)通过分析我国与沿线各国税收协定的签订情况,指出产业合作税收协调存在着税制协调内容形式单一、税收协定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应该全方位完善国内税制,并加强签署和完善税收协议,制定短中长期发展目标。 魏天磊(2017)认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额、投资额不断加大,双边关税的协调与合作显得更加重要。而现有税收合作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各国税制差异大、关税税率不同、存在个别关税保护倾向等。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业务联系更加紧密,为了确保投资的税收确定性,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相互同意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是主要手段,但它也有局限性(Xu, 2019)。 关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税收问题,王文静等(2017)就沿线国家的税制改革状态进行了分析。 刘鹏(2017)以59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一带一路”国家为基础,从征税标准、应税项目、课税模式、扣除设计、税率结构、征收管理六个方面,详细剖析了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等(2015)指出,在“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鼓励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建立完善符合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 为此,应加强涉外税收征管,优化涉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立法,促进税务组织的现代化(杨志勇,2015)。 刘振艳(2016)指出,为满足“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我国应进行配套制度改革,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加强税收管理和国家间的相互协商。 针对税收协定的完善问题,廖益新(2010) 、崔晓静(2017) 、尹淑平和尹超(2018) 等也就我国目前税收饶让制度和税收协定网络的滞后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应及时完善税收协定,并扩大税收饶让覆盖面。 XYQ2WFpHH6pUjPeFNI61LaGJQCR1LMCuklX+6y3ZjZSKUWdDoOOEI21QbeG3Q7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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