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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汉口保险业

北洋政府时期,国家基本处于四分五裂、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这一时期虽然已经推翻了清朝的腐朽统治,但是在内忧外患、国力羸弱的情况下,老百姓依然饿肚子,政府依然在看洋人脸色,洋商依旧凭借治外法权在中国四处横行、攫取利益,而华商照样饱受各种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压榨和不平等对待。

整个北洋政府时期,华商保险业发展较为缓慢,数量增加不多且大部分经营时间较短,1912—1926年全国新增的39家保险公司当中,有2/3先后停业。 这一时期,外商保险业则继续享受着清末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实惠,发展迅速,从广州到上海,再由上海到汉口、南京、天津、宁波等各地商埠,广设保险分支机构,攫取了大量利益,使得我国白银每年都大量外流。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汉口保险业

汉口,四大名镇之首,作为清末民国时期的重要商埠,其在地理位置、人口组成、物产、商业等方面都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具备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基础。

华商保险公司来汉设立分支机构对外承保,最早为光绪十二年(1886年)前后。上海仁济和水火险公司在汉口设立分公司,经营水、火险业务。仁济和水火险汉口分公司是汉口第一家华商水、火险公司,一改以前济和、仁和只经营招商局内部水、火险业务的模式,规定可承保招商局外船只。民国三年(1914年)四月到民国四年(1915年)十月,先后有金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华安水火保险公司分公司 、华侨合资水火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华兴水火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汉口成立 。华兴水火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不同于仁济和水火保险股份公司,是汉口第一家市场经营型的华商保险公司。它的建立标志着民族资产阶级开始进入汉口保险市场。

民国五年(1916年)一月,华年人寿水火保险有限公司向北洋政府农商部申请注册,总公司设于汉口。 华年人寿水火保险公司是汉口民族资产阶级组建的第一家寿险总公司,也是汉口第一家商业性的华商保险总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和水火险。1915年前后在汉口成立的保险公司如表2-1所示。

表2-1 1915年前后在汉口成立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颜鹏飞,李名炀,曹圃,主编.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156.

北洋政府时期,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新设保险公司共有31家。 1912年,中外保险公司共有42家,其中分支公司21家,已缴资本额1483.1万元,这些保险公司分别是:均安水火(1912年9月在香港创立)、华安合群、华安人寿(1907年8月由沈敦和等创办)、保众、允康、华安水火(1906年4月由沈联芳等发起设立)、华兴、华成(由王一亭等于1906年11月设立)、华通、协隆、永年人寿(英资企业,1898年设立于上海)、宜安(华资,1899年设立)、仁安、合众、仁济和、普安、太古、华洋永庆、福安(华资,1900年设立)、永庆、源盛、源安(分公司)人寿保险公益会、华通燕梳(分公司)等。上海康年保寿公司1912年3月注册后因经营不善而停业。

据北洋政府农商部统计,1915年华商保险公司达到了59家,资本额959.6万元,保费收入为656万元。 其中,1915年设立的保险公司有上海联保水火保险公司(1915年1月注册成立,总部设于香港,广东帮商人集资创办,总经理为李煜堂)、先施置业保险公司(1915年7月1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经营水、火险和置业)、永宁保险行(1915年8月由中国实业银行拨资设立,开了银行兼办保险先例,1932年改组为永宁水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据农商部编纂的农商统计册,1918年有保险公司56家,资本总额为银圆983.5万元。1912—1925年整个国内陆续设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经营寿险的有19家。

然而,刚刚涉足保险领域的华商公司由于对寿险的基本规律缺乏了解,经营风险巨大,大多以停业收场。余者大多因为资金不足,遇有大额承保只能通过分保将溢额部分拱手让与洋人,无形中沦为洋商保险公司的变相代理商。

据其他资料记载,1917年,汉口已有外商保险公司103家,其中英商53家、美商19家、日商11家、荷兰商9家、法商5家、德商5家、意大利商1家,皆雇用华人为经理或分经理招揽业务。

截至1925年,在汉口成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有13家,分别是仁济和、华兴、华安、永庆(中外合资)、华年、上海联保、大中华、公安、永宁、宁绍、永安、先施、肇泰。而至1926年,汉口有保险公司41家,其中外商33家,华商仅8家,外商仍占优势。这41家保险公司为华兴、福安、先施、华安、丰盛、永宁、永安、联保、鼎新、协平、平和、立兴、华友、三井、保安、丹陛、信孚、慎昌、和兴、礼和、美亚、良济、德泰、太平、满海、怡和、义隆、三菱、保家、其来、太古、善福、彭松、新大陆、新大美、开利、永年、禅臣、美通、合群、保和, 其中,华兴、福安、先施、华安、丰盛、永宁、永安、联保为华商保险公司,其余均为外商保险公司。这段时间,外商保险公司由于实力雄厚,承保限额很大,对保户的限制条件少,又接受华商私营公司溢额部分的分保,几乎垄断了武汉的保险市场。

1917年,汉口有洋商保险公司103家。1926年,华商保险公司、洋商保险公司合计41家,其中洋商仅33家。本书分析其减少的原因如下。

(1)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欧洲列强忙于战争,无暇东顾,加之武汉各界群众的反抗以及德、俄、英等国租界的收回,制约了洋商保险业的扩张。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北洋政府于1917年3月14日宣布对德绝交,接收德国在华租界。湖北军政府要求德国领事、商人、传教士在规定时间内撤走,汉口德租界改为汉口第一特别区。1919年6月28日,根据《凡尔赛和约》,“德国将天津和汉口的德国租界或在其他中国领土内所有属于德国政府之房屋、码头、浮桥、营房、炮台、军械与军需品、各种船只、无线电报之设备及其他公产等让与中国”。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推进了我国人民废除不平等条约和收回租界的斗争。俄国最早以砖茶贸易进入武汉市场,十月革命后,苏俄加强了对对外贸易的控制,将茶叶作为消费品限制进口,特别是中东铁路事件阻断了中国对苏俄贸易的通道。1924年5月31日,中苏双方签订《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联政府允予抛弃前俄政府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之特权及特许”。1925年3月2日,汉口地方当局正式收回俄租界,改为汉口第二特别区。武汉人民对英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早已义愤填膺,反英情绪不断高涨, 1925年6月11日的“汉口惨案”进一步激化了矛盾。这一期间,华商尽量避开向洋商投保,部分实力较差的洋商保险公司业务萎缩,直至停业撤离。1927年1月,国民政府借机收回了英国在汉口占领长达66年的租界。

(2)洋行或洋商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和经济优势进行市场垄断经营,虽然在清末和民国初期保持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形势和德、俄等国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其对外投资有所萎缩,逐渐丧失了治外法权。

(3)五四运动后,在波澜壮阔的“实业救国”爱国运动下,中华民族已经觉醒,“堵塞漏卮、挽回利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开始排外抵制洋货,民族资产阶级也希望通过投资保险业以振兴民族实业,把长期流失的市场利润夺回来。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购买华商保险,而抵制洋商保险业。

“据1924年日本《在汉口帝国总领事馆管辖区域内事情》一书所载,汉口的欧美‘商社’有93家,其中英国46家、美国13家、法国11家、俄国8家、意大利3家、丹麦3家、瑞典2家、荷兰1家、外商合办6家,日本有75家。各国在汉洋行共168家”。

1926年,汉口经历了鄂豫战争、湘鄂战争和国民革命军北伐战争,许多洋商保险公司撤出了汉口市场,保险业基本停顿,保险公司数量降至44家。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汉口火险保费

早期的商业保险种类,主要有水险(海洋运输险)、火险、人寿保险,保险费率一直以英商实施的为准。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保险类型,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清末民国时期,通常根据标的物的地理位置、存放场所、建筑物的结构和建筑等级等设定保险费率。汉口人口众多,居住稠密,街道狭窄,店铺鳞次栉比且多为木质结构,在秋冬季节因天气干燥极易引发火灾。汉口开埠以后,英、德、俄、法、日五国先后与清政府签订条约,划定租界范围,面积为3300多亩。各国在租界内开设领事馆、洋行、医院、工厂,修建教堂、学校、商场、会馆。租界之建筑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且街道宽敞,与华界形成鲜明对比。因此,租界内的火灾保险费率大多低于华界。本书选取民国十五年(1926年)汉口保险业火险保费价目情况作为参考,如表2-2所示。

表2-2 民国十五年(1926年)汉口保险业火险保费价目情况 单位:两

续表

资料来源:颜鹏飞,李名炀,曹圃,主编.中国保险史志(1805—1949)[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198.

表2-2说明:

(1)堆栈业是随着航运业发展起来的。清末日本驻汉口总领事水野幸吉曾写道,汉口位于清国第二大港口,年贸易额一亿三千万两,超过天津,逼近广东,被称为东方的芝加哥。 如此巨大的港口贸易,堆栈业之繁荣可见一斑。至1926年,汉口(包括汉阳)的堆栈达到25家。 根据分类,有租用空闲房屋堆放货物的旧式堆栈,这一类主要是砖木结构;有钢筋混凝土建造的新式仓库,二者保费不一。另外,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费率也不一样。从表2-2中可以看到,不管是华界还是租界,堆栈无危险货物者和堆栈有危险货物者,每年收取的火险保费相差较大。而物产名称相同时,华界与租界费率对应相同,应该是指在相同类型的堆栈和货物情况下。

(2)店家行号一栏,首先看店内是否有危险货物,不管在华界还是租界,有无危险货物时所收保费不同。其次是店家行号是否在租界。除面粉厂、机器、米厂及油厂外,租界内收取保费基本为租界外店家行号的75%,明显低于华界。华、租两界保险费率所形成的鲜明对比,从表面上看是由二者区域内城区建筑的差异所致,但此时的保险费率基本参照洋商火险公会所定,而且一直到抗战前期都在沿用这种比例费率。

在外商保险业垄断湖北保险市场的时期,保险条款和火险费率都由外商一手制定,保险单上的文字也全部使用英文,条款的解释权完全操控于洋人之手。一旦灾难发生,即使已经投保,洋人也借机拖延,我国的投保人毫无权益保障可言。外商为了攫取更多的利益,制定了华、洋两地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从深层次表明洋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操控和盘剥。 Wb7i4G6qxo8Yn5SHl+wo6HVkts7cQMjVeKj9z4Upeda+V8dCKJS6+c4KHK/9X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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