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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开发VS保护:云南普洱茶的生态魔咒

摘要: 普洱茶被誉为“茶中之王”,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北回归线沙漠带上唯一的绿洲,也是普洱茶的生产区。近年来,普洱茶市场火爆,古树茶价值千金、供不应求,越来越多的人想要通过种茶致富。易武镇是普洱茶的发源地之一,随着易武镇古树茶价格的节节攀升,受利益驱使,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破坏生态的行为屡屡上演,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案例试图通过介绍易武镇自然保护区毁林种茶乱象的前因后果,引发人们对政府如何缓解或消除“公地悲剧”、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完善政府环保执法和监督的制度设计等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古树茶;毁林种茶;制度真空;“公地悲剧”;易武镇

[案例正文]

引言

茶是世界三大主要饮料之一,普洱茶更是以“茶中之王”而著称。普洱茶是一种大众饮料,具有清热、解毒、消食、去腻、益气等功效,其不仅为我国广大老百姓所喜爱,在国外也很有名。在日本,普洱茶被称为“不可思议的茶叶”,韩国也有“投资普洱茶收益远高于股票收益”的论断。俗话说“高山云雾出名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的易武镇是普洱茶的发源地之一,也是普洱茶的主产地之一。易武镇有着历史悠久而又独特的普洱茶文化,每年吸引着众多爱茶之人到此买茶、品茶,其中,古树茶是普洱茶中的佼佼者。

地球的北回归线是一条沙漠带,西双版纳是这条沙漠带上唯一的一片绿洲。为了保护这片绿洲里动植物的多样性,易武镇建立了自然保护区,来守护这片人类赖以生存的“绿肺”。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的古树茶又被称为国有林里的“金叶子”,卖到了上万元的“天价”。当地茶农从中看到了商机,于是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栽种茶苗。为了让茶苗更好地生长,茶农们甚至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围剥树皮、随意搭棚,导致大片原始森林被破坏。茶农可不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内种茶采茶?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乱象为何屡禁不止?新时代,易武镇又该如何治理这一乱象,如何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当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1 从“崩盘”到“天价”的普洱茶市场

2007年,普洱茶在被大肆炒作之后留下“后遗症”,普洱茶市场一夜“崩盘”。之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普洱茶行业的规范,普洱茶市场逐渐回暖,其中,古树茶备受青睐,有些甚至卖出了“天价”。

1.1 国有林里的“金叶子”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普洱茶的主产区,这里的古树茶价值千金、供不应求,被称为国有林里的“金叶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南端,以美丽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热情淳朴的民族风情闻名遐迩。西双版纳傣语意为“理想而神奇的乐土”,其动物和植物种类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4和1/6,是名副其实的“动物王国”和“植物王国”,被誉为“地球腰带上的绿宝石”。西双版纳拥有丰富的古茶树资源,这里的古茶树不仅树龄高,而且分布面积广,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古六大茶山。古六大茶山位于澜沧江西北方向,是云南普洱茶行业的标志和品质的象征,易武古茶山就是其中之一。易武镇是古六大茶山茶叶的集散地,也是云南省普洱茶的主产区之一。茶叶是易武镇的主要经济来源,这里聚集着上百家茶店,吸引着成千上万的人来品茶、买茶,而这些店的金字招牌产品就是国有林古树茶叶。

国有林古茶树是自然保护区里自然生长的茶树,因口感好、数量少、原生态而被认为品质好、等级高,价格也更高。因此,国有林古茶树的茶叶被誉为“金叶子”。易武镇国有林古树茶主要生长在自然保护区内,其中,薄荷塘、百花箐、铜箐河、天门山、凤凰窝、湾弓等地的古树茶是典型代表。在易武镇茶叶店里,古树茶的价格每公斤在3000~4000元,而国有林古树茶的价格更高,每公斤能卖到5000~6000元。

1.2 跌宕起伏的普洱茶市场

普洱茶因其独特的口感和丰富的营养而备受喜爱,但由于过度投机、炒作等行为,普洱茶市场从“崩盘”到逐渐回暖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

2007年,由于茶山过度采摘、茶叶质量下降,普洱茶市场一夜之间“崩盘”,普洱茶的价格直线下跌。这次“崩盘”规模大、影响深,对普洱茶市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2008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普洱茶市场稍有回温,许多茶商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注册了一批普洱茶品牌和门户网站,普洱茶市场有所好转。

2009年,普洱茶品牌效应不断显现,古树茶和山头茶进入人们的视野,而且备受青睐,由此市场上涌现出大量的古树茶品牌,并逐渐占据了普洱茶市场的主流地位。古树茶的兴起促进了普洱茶市场的回暖和发展。

2011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许多普洱茶专卖企业加入电商平台,由实体经营转为线上经营,开展了线上线下同步运营的模式。这其中不仅包括一些老字号的普洱茶品牌,还有许多小茶企。普洱茶市场蒸蒸日上,迎来了黄金期。

2014年下半年,普洱茶市场由盛转衰,普洱茶价格迅速下跌,订单持续减少,销量大幅缩水。普洱茶市场中大量茶企销量锐减,很多茶企因资金难以运转而倒闭,普洱茶市场又陷入了被动的局面。

2016年之后,大红柑、小青柑等新型饮品迅速崛起,普洱茶毛料的价格持续疯长,其中名山茶最为典型,有些名山茶甚至出现了“天价”。再加上受到国家严控国有林茶园的限制以及人工成本上涨等方面的影响,普洱茶价格不断提高,成为茶叶中的佼佼者,普洱茶市场又开始繁荣发展。

2 “生态魔咒”:成也生态,败也生态

易武镇古树茶一方面因原生态、高品质而吸引着众多消费者,另一方面因普洱茶追求山头、推崇生态、强调小产区,其发展的空间又受到限制。一些茶农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在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易武镇陷入了成也生态、败也生态的“生态魔咒”。

2.1 因茶而生,因茶而兴

百年之前,易武镇是古六大茶山的集散地,是百年老茶的诞生地之一。此后,普洱茶不断发展,易武镇从一个贫穷的边陲小镇变为普洱茶的生产区,成为茶商的必争之地以及爱茶之人的“朝圣”之地。易武普洱茶是普洱茶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说,易武镇先是因普洱茶而生,后又因普洱茶而兴。

易武镇不仅是普洱茶的发源地,也是滇南茶马古道的发源地。茶马古道建立于1845年,易武镇现在还存有茶马古道的遗址。回溯历史,清雍正年间,易武普洱茶兴起,茶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年产茶达到了7万石。道光年间,易武普洱茶进入鼎盛时期,易武镇成为普洱茶交易和集散中心。易武普洱茶不仅被送到了北京、香港、西藏等地,还销往泰国、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易武正山七子饼”品牌名扬四海。清光绪年间,易武镇开办了很多茶庄,包括现在很出名的庆丰号、同庆号、同兴号等。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茶厂勐海茶区成立,不断推动着普洱茶种植与加工等技术的进步。1994年,易武乡前乡长张毅接待了来自台湾地区的客人,他向客人推荐了一篇名为《易武乡茶业发展概况》的文章,这是他编写的《易武乡志》中的一个章节,里面整理了清代和民国时期的老茶庄和易武茶文化的历史资料。台湾客人听后受益匪浅,建议把此书印成单行小册子,以便宣传。此书在出版之后影响深远,许多中外专家、学者、商人源源不断地到易武考察、买茶,打开了古六大茶山通往各地的大门。

易武古树茶在市场上大量出现并得到消费者的一致赞誉,掀起了全国各地一波又一波茶商制茶、卖茶的热潮。春天是采茶、摘茶的热季,茶季到来时,易武镇上门庭若市、人来人往,仿佛再现了昔日易武“周八百里,入山作茶者十万人”的盛况。随着易武茶的热卖,易武镇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易武镇百姓在种茶、制茶、售茶的过程中也创造出了丰富的茶文化,除古茶园景观、茶案碑和古驿道等文物古迹之外,还有饮茶、赠茶以及祭茶祖等风俗礼仪。这些独特的茶文化带动了易武镇旅游业的发展,茶产业和旅游业成了易武镇经济发展的支柱。

2.2 毁林种茶成为公开的秘密

易武镇的古茶树分布在不同的村子里,其中,曼撒村薄荷塘的古树茶最受欢迎,一开始,这里的古树茶价格每公斤只有几百元,近几年价格不断飙升,2019年春茶采摘季,其价格已经超过了1万元。纵使是这样的“天价”,薄荷塘古树茶的销量仍然独占鳌头。于是,在自然保护区里点茶籽、栽茶苗就成了茶农们的日常工作,毁林种茶现象成了当地公开的秘密。

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内薄荷塘古茶树的数量很少,为了赚更多钱,茶农便在自然保护区内种了很多小茶苗,分布在不同的位置。据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报道,2010年后近十年的时间内,一位茶农在自然保护区内陆陆续续种了8亩茶树。山坡上没有长大的小茶苗都是近几年才种的,自然保护区内茶农种植的茶园面积还在不断扩大。

小茶苗要经过几年时间才能产茶,为了方便管理茶树、及时养护小茶苗,同时有休息落脚的地方,茶农们便在茶园边上搭建了简易的窝棚,以满足他们吃和住的基本需求。茶农们还随处乱扔垃圾,窝棚四周遍布着塑料瓶、塑料袋等白色垃圾,甚至还有杀虫剂、除草剂等有害垃圾。这一现象在曼撒村很普遍,村子里每家每户基本都在保护区里有自己私建的茶园,而且几乎每户都会在茶园附近盖一个小窝棚。

除乱搭乱建窝棚以外,茶农们还在自然保护区内乱砍滥伐。为了避免保护区内原有的树木争抢茶树苗的阳光,茶农们砍断了茶苗周围的竹子和树木。在茶农栽种小茶苗的一个山坡附近,大多数竹子已经被砍断,歪歪斜斜地散落在地上,随时有可能从山坡上滑下去。山坡上东倒西歪的树枝以及砍树留下的树墩随处可见。为了躲避森林公安对砍树行为的追查,有些茶农围剥树皮,甚至给树木下毒,让大树慢慢自然死亡。在这片自然保护区的茶园内,每隔几里就能看到不少被围剥致死的树木。

易武镇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薄荷塘,在其他村子的古茶山里也较为常见。易武镇麻黑村铜箐河寨子也存在类似的现象。近年来,麻黑村铜箐河古树茶的价格也在不断提高,于是村里人开始陆续在保护区里栽种茶苗。由于小茶苗成长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空间和阳光,茶农们就会砍掉周围阻碍茶苗长大的植被,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保护区内的原始森林就逐渐成了茶园。铜箐河的茶园面积近30亩,茶园里到处都有枯死的树木,茶农们对在自然保护区毁林种茶似乎早已习以为常。

3 毁林种茶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针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问题,当地政府曾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但易武镇上的茶商还在明目张胆地兜售国有林茶叶,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乱象仍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3.1 茶农:有法不依,违法成本低

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是于2014年建立的,位于勐腊县东南部,是当地海拔最高、植被保存最为完好的地方,因此,在这里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西双版纳人民政府贯彻“生态立州”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边界上有界碑,当地茶农明明知道新开辟的茶园是在保护区的范围内,却还是有法不依,随意在里面种茶采茶、围剥树皮,严重破坏了原始森林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然而,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内通过各种方式毁林种茶的现象屡禁不止,铤而走险采茶、开荒的茶农不在少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可是当地茶农却还在自然保护区内搭设窝棚,随处乱扔垃圾。

易武镇茶农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违法成本较低。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了“绿色”新发展理念,更加重视保护生态环境,严惩破坏环境的行为。西双版纳自然环境较好,森林资源丰富,因而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砍伐林木等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机关曾多次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截至2018年底,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违法面积6623亩,立案667起,结案破案588起,移送起送338起。

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查处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易武镇有茶农因毁林种茶而被依法起诉,判决书中最高的一笔罚金是30000元,但是2018—2019年没有一例判决书被判处实行过,全部都是执行缓刑。在判决书中,有些地方毁林种茶的面积甚至达到了500亩,但判决结果还是缓刑。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工作人员在接受《经济半小时》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在西双版纳州法院,易武镇因毁林种茶而被起诉的判决书没有判过一起实刑,2018年逮捕好几百人,但都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处罚,导致毁林种茶行为在大家眼中合法化。可见,由于茶农在自然保护区毁林种茶的违法成本极低,法律和制度没有起到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

3.2 政府:执法不严,制度真空

茶农无视法律规定,明目张胆地在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里毁林、种茶、采茶,而且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几乎每年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当地的主管部门对此事并不是一无所知,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许这种乱象的存在。易武镇兜售国有林茶叶、在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乱象反映出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区管护所、当地的林草局以及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易武镇许多茶店都在销售国有林的茶叶,包装上都写了“国有林”。从产权上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有林在自然保护区内,因此属于国有财产,国有林里的茶树也归国家所有,个人私自采茶、种茶是违法的。对此,易武镇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国有林里禁止采摘茶叶,店里销售国有林茶叶也是不被允许的。针对茶农们在自然保护区点种茶籽、采摘茶树、不断围剥树木这件事,当地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自然保护区内绝对不能种树,即使有村民申请在保护区种树也不会有部门批准。

但现实是易武镇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乱象仍时有发生,当地一位护林员通过微信告诉了《经济半小时》的记者其中的秘密。这位护林员在微信中写道:“对媒体的话,保护区里的东西都算保密”“如果上去的话,被曝光,有可能茶叶都不给采了,全部封山都有可能,问题严重多了”。

这就说明在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毁林其实是一个公开秘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也都知道这件事情,但是为了保持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存在监督严重缺位的现象,最终导致管理制度被架空。

4 横纵联合,破解“魔咒”

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毁林种茶乱象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这一事件被央视媒体曝光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以及勐腊县相关部门都积极行动了起来,联合破解“魔咒”。

2019年11月26日,在《哭泣的“绿肺”》节目播出后不久,云南省林草局党组召开紧急会议,连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研究部署解决措施,开展整治工作。

2019年11月27日,勐腊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综合协调、摸底排查、舆论引导等8个小组,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与整改。截至当晚22:30,勐腊县市场监督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全县茶厂、茶叶零售店进行摸底排查,下架无标签以及带有“国有林”标识的茶饼12个,没收封存5公斤标有“国有林”字样的茶叶。

2019年12月1日上午,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易武镇人民政府以及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所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执法组,在前期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6名违法栽种茶树、砍伐林木以及围剥树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将违法栽种的茶树全部铲除。此外,西双版纳检察院和法院将认真复核每一起相关的公诉案件,重新判决,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各项措施行之有效,整治落实到位。接下来,勐腊县政府将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从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5 结语

普洱茶是云南省流光溢彩的名片,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消费者追求原生态、推崇古树茶,易武镇普洱茶也因此陷入了成也生态、败也生态的“生态魔咒”。当地茶农有法不依、违法成本低,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等导致毁林种茶乱象屡禁不止,自然保护区内原始森林慢慢变成了茶园。

为了让普洱茶走出“生态魔咒”,云南省出台了严格的法律法规,禁止采摘古树茶。除了制度的约束之外,茶文化的导向作用也举足轻重,科学理性的茶文化能够使普洱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此,云南省政府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制订了“千亿云茶”产业发展计划,该计划从普洱茶出发,将茶产业、旅游、康养和商贸等多个功能板块融为一体,推动养生、度假等产业的全面发展,让普洱茶资源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案例思考题]

(1)云南省普洱茶的“生态魔咒”是什么?

(2)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毁林种茶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3)结合“两山”理论,谈谈政府应该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案例评析]

2020年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时表示:“生态本身就是一种经济,保护生态,生态就会回馈你。”这句话生动地诠释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与“两山”理论一脉相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涵,回答了什么是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两山”理论包含“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绝不是对立的”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三个层次的内容,从不同视角论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要在严格保护和高效开发利用绿水青山的基础上将绿水青山转化为生产要素和生态要素,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两山”理论科学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对于破解云南易武镇普洱茶的“生态魔咒”具有指导意义。

云南易武镇普洱茶出现成也生态、败也生态的“生态魔咒”,一方面是因为戴着“原生态”帽子的国有林古树茶较为畅销,茶农受经济利益驱使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毁林种茶乱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也不执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终导致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被破坏。但是归根结底,出现这种乱象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割裂了二者之间的联系,没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讲,自然保护区内毁林种茶乱象其实是一种“公地悲剧”。“公地”是指公共资源型公共产品,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公地悲剧”是指公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每一个使用者都有对该资源的使用权,但没有权力阻止其他人使用,于是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该资源,从而造成资源的枯竭和浪费。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在“公地悲剧”中,每个人在使用公共资源时需要付出的成本较低,即使大家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他们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本案例中,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是一种公共资源型公共产品,茶农们在使用这种公共产品时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他们也无法阻止其他人在保护区里栽种茶苗,因此茶农们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过度使用保护区里的自然资源,最终导致“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公共产品的产权难以界定,因此公共产品被过度使用或侵占难以避免;另一方面是因为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因此,要想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一是要明晰公共资源的产权,明确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将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公共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结合“两山”理论和“公地悲剧”理论,易武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破解“生态魔咒”:

(1)保护优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易武镇拥有发展普洱茶产业的自然资源优势,保持自然资源优势就能够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因此,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把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原则,坚持以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把保持绿水青山放在前面,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对于已遭破坏的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治理,应按照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对其进行整体修复、系统修复。

(2)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被破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因此,要通过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依靠制度和法治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同时,需要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政府和百姓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3)因地制宜,探索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把保护生态环境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让“绿色产业”“生态产业”成为易武镇经济的增长点,形成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的良性循环,让生态产品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讲,易武镇可以结合自己的普洱茶资源优势,夯实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绿色服务以及绿色制造的基础,促进普洱茶产业与当地农业、旅游业协调发展,形成集茶叶采摘、农家乐、民宿于一体的产业集合,满足游客品茶、买茶、休闲娱乐的体验需求和养生需求。与此同时,要加强普洱茶文化建设,加大文化宣传力度,打造普洱茶品牌,吸引更多游客前来旅游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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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洱茶又“疯狂”?30元的茶竟卖到1300元![EB/OL](2018-05-17)[2020-12-01].http://sannong.cctv.com.

[9]云南省林草局赶赴西双版纳州核实督办毁林种茶相关情况[EB/OL](2019-11-27)[2020-12-01].http://yn.people.com.cn/n2/2019/1127/c378439-33582821.html.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节选)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LbhvZa8GtZf6XbnCeIZApCjXG0CwvqtMHxP9T7Kau/84hTZRJWpFuJBAKmdXv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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