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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业务现状

截至2018年10月25日,沪深两市涉及质押股数达6427.95亿股,估算市值达到4.42万亿元。A股124只个股的第一大股东直接质押了100%的持股,497只个股大股东质押超80%的持股,860只个股的大股东质押超过70%的持股,有1203只个股大股东质押超过50%的持股。其中,银行是股票质押业务的主要出资者,数万亿的股票质押存量随着2018年A股市场的持续下跌而频繁跌破平仓线,作为主要出资方的银行其资管资金的传统风险处置手段却因风险外溢性而面临失效(见图3-1和图3-2)。

图3-1 2013—2019年股权质押市值及占比统计

资料来源:Wind数据库。

图3-2 股票质押到期规模统计

资料来源:Wind数据库。

2018年第四季度,2019年第一、第二季度是股权质押到期分布的高峰期。金融机构处置股票质押出险资产的传统常规手段主要有三种:二级市场平仓、司法诉讼、展期。

(一)二级市场平仓

当股价逼近平仓线时,金融机构会考虑用平仓的方式来止损。但是以往金融机构这一处置手段的前提是只针对质押量不大的“小”股东。因此碰到大规模爆仓的情况,强行平仓会让银行、券商等金融公司亏损严重。另外,由于市场维稳的需要,如果对大单大股东的质押平仓,金融机构需要跟多个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进行报备,即使写出无数个报告进行解释,被允许操作平仓的概率也是微乎其微的。

(二)司法诉讼

当认定大股东已无法还款,并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平仓保住本金和利息时,金融机构会通过司法诉讼解决问题。然而司法强制执行的程序复杂、耗时长、处理成本高,不到万不得已,质权人并不愿意行使该权利。

而且,一般面临司法处置的上市公司往往杠杆放得太高,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股票质押问题时,都会牵涉出更多的金融机构、更多的债务问题。此时很有可能会通过交叉违约条款解决机构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一旦启用此条款,面对众多债权人的瓜分,大股东及其上市公司就很难被救活了,甚至资不抵债、赖账耍赖也未可知。

另外,银行作为出资人,以往借道信托计划和券商的资管计划给上市公司做股票质押融资时,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并不是银行自己而是券商资管,因此需要券商资管出面提起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券商资管为避免因诉讼纠纷而被当地监管处罚,常常不予配合,使得银行错过首封时机,延长了司法处置的时间。

但由于以往股票质押业务开展较为激进的金融机构难免会给一些质地较差的上市公司放款,而这类公司几乎没有救助希望,又无法通过平仓处置,就只能走司法诉讼这条路。

不过,即便对于阶段性遇到流动性问题的上市公司,也不排除金融机构会有提起司法诉讼的动作,这主要是出于谈判目的——一是给大股东施压,使其筹措资金的动作更快;二是在提出其他救助方案时,大股东的配合度会更高。

(三)展期

对于长期合作的战略客户及质地较好的上市公司,多数银行在无奈之下会采取展期策略。一是要求其通过补充质押物的方式将股质维持在预警线以上,对质押物的要求也更加灵活,从单一的股票质押调整为组合资产质押,如房产、汽车、古董、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甚至未上市公司股权等。二是还一部分,展期一部分,同时展期部分提出更严格的条件,例如,要求抵押物更加足值;大幅提高融资利率;分期还款但中间并不解质押;设置严格条件下的罚没条款,后期若有违约,处置权和处置后的后端收益完全归属银行。三是展期方式更加灵活,一天补仓一次可调整为一天补仓几次。

展期或者新做股票质押业务时,要特别关注单票在全机构范围内的集中度和持仓情况,如各分支机构的不同产品对同一只股票的持仓情况。

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通知》的发布将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的机会,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通知》发布后,截至2019年1月,国寿、人保、太平、阳光等1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先后设立了合计规模1160亿元的系列专项产品并完成登记手续。其中,国寿资产、人保资产、阳光资产和新华资产的纾困专项产品已顺利落地,5单保险纾困专项产品完成投资约22亿元。从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的情况来看,保险纾困专项产品涵盖了权益类、混合类和固定收益类,如国寿资产两单买入的都是上市公司股权,而人保资产则是投资上市民企发行的公司债券,这标志着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pLq8FK0599JSoz7hPhu6Tv1rQB9RlVrLJD801ivI02PqpwWO84mDSZkYmRAip+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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