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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统计制度和要求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目前我国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2017年修订颁布的,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适用于统计、规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是经济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基础性分类。该标准规定,当前行业共分为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 381个小类。与2011年版标准比较,门类没有变化,大类增加了1个,中类增加了41个,小类增加了286个。

二、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为全面了解和反映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我国实施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纳入统计调查的企业定期(每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网报送数据。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 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以及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国民经济分行业目录见表1-1。

表1-1 国民经济分行业目录(门类和工业大类)

(二)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能源和水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 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和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单位调查部分严格执行“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即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按法人总部所在地报统计数据。

(四)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分行业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具体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2)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分行业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五)数据处理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分专业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具体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六)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按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等频率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三、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统计局印发了三次产业划分的规定,以便反映我国三次产业的发展情况,满足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及其他统计调查对三次产业划分的需求。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四、“四上”企业划分标准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通俗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各行业规模(限额)标准见表1-2。

表1-2 各行业规模(限额)标准 B8N5U4bdb80kue68S+c+rXtJ5O8jZKrFudgWc2LM6TLmzEmIRYPSIn1vICnRXt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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