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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总体思路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需明确界定或重新定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品种多,应用领域广泛,随着技术和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可再生能源需要明确界定或重新定义。例如,“被动太阳能房”“空气源热泵”“温室大棚”等是否算作可再生能源?“生物天然气”、“地热能”(Geothermal Energy)、“水热能”(Hydrothermal Energy)、“空气热能”(Aerothermal Energy)、“环境能”(Ambient Energy)的定义是什么?“生物柴油”既可以用作能源,也可以用作生产原料,其可再生能源量的统计口径是什么?“燃料乙醇”的生产原料如何界定?

二、总体思路和建议

总体思路: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应尽量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以保持与国际社会的可比性。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达到15%是我国向国际社会承诺的发展目标,全球很多国家都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是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重要的议题和指标,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应尽量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

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市场发展现状,依据国际标准,结合中国实情,征求了各方面专家的意见,提出如下对可再生能源品种及其定义的建议:

(一)可再生能源的基本定义不变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环境中可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

(二)明确可再生能源统计范畴是主动的能源生产活动

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的定义,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统计的是主动行为带来的可再生能源量。温室大棚、风车、食品晾晒等都是非主动的能源生产活动,不纳入可再生能源统计。被动太阳能房和节能建筑是通过建筑设计来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量,其降低的能源消费量并未计入能源消费总量中,不应纳入可再生能源统计。

建议明确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统计范畴是主动生产的可再生能源,非主动能源生产活动,不纳入可再生能源统计。

可再生能源的统计范畴不包括:①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②被动活动产生的能源,如被动太阳能房、温室大棚;③直接利用的动能,如风车、水车;④不做能源用途的活动或产品,如食物自然干燥、植物种植。

(三)进一步明确细化统计的范畴

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可再生能源种类主要是太阳能、地热能。

太阳能:建议统计范围不包括太阳能房、温室大棚、被动建筑等非主动的能源活动。

地热能:建议明确将土壤热能、水体热能和空气热能纳入地热能的统计范畴,并明确土壤热能、水体热能、空气热能的定义和统计范围。我国通常将土壤热能和水体热能统称为浅层低温能,通过使用热泵技术,浅层低温能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空气热能的应用则刚刚起步,尚未明确是否将其纳入统计体系。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和欧盟均明确,地热能包括地下热水和周边能;按照低温热能蕴藏的主体,周边能可分为土壤热能、水体热能和空气热能。 xjpXoM3MFgPupF76/9CGLkCbVsAmFhcHNd/eP6XsxFCioWUoetrsnStS9cf8J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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