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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和品种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定义

可再生能源,指自然环境中可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可再生能源最大的特点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性”,其开发利用是无限的。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用于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行为的规范,其中与可再生能源定义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二、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品种和技术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定义,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品种和应用技术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风能:风力发电。

太阳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供热。

水能:水力发电,包括大型水电站、小水电。

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不包括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地热能:地下热水、浅层地温能。

海洋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洋温差能等。

三、尚不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品种和技术

《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做了外延式的界定,对可再生能源的具体技术种类并没有详尽、明确的规定,目前一些应用较为广泛的技术能否纳入可再生能源统计尚不明确,急需细化定义。

(一)空气源热泵技术

浅层地温能热泵技术,包括地源热泵技术和水源热泵技术,通常被认定为地热能的应用技术。

但空气源热泵技术是否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尚存较大的争议。一方认为,空气源热泵技术的能源来源于空气的温度,空气的温度来源于太阳,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可再生能源。另一方认为,如果空气源热泵技术属于可再生能源技术,那么电空调技术也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其能源均来自空气。

(二)被动太阳能房

被动太阳能房,是通过适当的建设设计,使建筑具有更好的采光、采暖、保温性能,大幅度降低建筑的供暖制冷单位能耗。其能源来源是太阳能,其对建筑供暖和制冷的效果与太阳能热水供暖制冷的效果类似。

(三)农用温室大棚

农用温室大棚是应用非常广泛的技术,其能源来源是太阳能,尚不明确能否被纳入可再生能源技术。

(四)生物柴油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生物柴油是生物液体燃料的一种,是可再生能源。但生物柴油既可用于能源燃料,亦可用于工业生产原料。从目前的应用现状看,主要用作工业生产原料。那么,其在可再生能源应用量的统计中该如何考虑和计算? OQEDr3ME63E8+07qO6UlTJaQD4lRn+9mBb65bBCSksNKmPI4RyX3iHRNSfocJB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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