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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外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方式

一、典型国家经验

(一)美国:私营公司+合作社

美国农业呈现的是以家庭经营为主导的规模化走向现代化农业的典型。根据美国农业部数据,2017年美国农场有205万个,其中小型农场(农场年收入低于35万美元)占90%。美国农业除农场主自我服务外,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立在大规模家庭农场基础上,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保证体系的顺利运行。由于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商品经济竞争中发展起来的,政府直接干预少,私营企业、合作社、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多种形式共同竞争,形成了互为补充、相互协调的服务系统。

1.私营公司为农场主提供全链条服务

私营公司也美国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之一,在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承担重要的职能。这些公司为美国农场主提供系统的购销、加工以及产中产后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及教育培训的功能。“私营公司+农场(农户)”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形式,比较有实力的公司主要有ADM、邦吉、嘉吉等跨国农业服务公司。私营服务公司通过签订供销合同和垂直一体化,将农业生产的上游阶段和下游阶段包含在一个公司内。垂直一体化使得农产品加工公司扩展其业务至原材料生产,或者农业产品运输公司将其业务拓展到农产品加工领域,这样全方位的市场化运作,使农产品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商品化。根据农产品销售合同、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同,私营公司能够及时为农场主提供市场信息,有效调节农业生产结构,帮助农场主少走弯路。

2.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资农技和信贷理财服务

美国的合作社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农场合作社,根据提供的服务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和购买合作社,为农户提供销售、运输、信贷等农业生产托管,还发挥着联结政府、涉农教研机构的桥梁作用。二是合作农业信贷体系。在美国联邦政府农业信贷管理局领导下,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3大系统组成,通过会员入股来吸收存款,向农场主提供低息信贷服务,传授金融理财知识,帮助农场主提高理财能力,组织运行方式和机制上充分体现了互助合作的原则。

3.政府负责科技、金融保险等公共服务投入

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主要是由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研究局、农业推广部门、各州际合作部门、各州立大学农学院、州立农业试验站以及各县农业推广等部门共同构成,在联邦财政的支持下,为农业生产提供科技、金融保险及信息服务。美国政府很少直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农业发展,农业支持主要是通过服务实现的。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支持,为美国农业发展提供长期的制度安排,在农业服务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美国政府支持政府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作物保险业务,补贴保险公司保费及运营费用。另外,政府还成立非营利性的农业保险服务性组织——农作物保险协会,为农民提供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援助和政策指导。美国各级政府通常负责投资大、收效慢的基础设施等服务项目,如交通运输、仓储设施、能源供应等物质基础设施以及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农业保险等社会基础设施。此外,农业部还提供全国农业统计服务,及时收集、整理出版国家和州级的农业统计数据,帮助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统计数据的信息服务。

(二)荷兰:合作社+商业公司

荷兰政府将农业定位为持续、独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建立了销售服务导向下,政府科教推服务、拍卖公司销售服务和合作社生产服务共同构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化的主要形式

荷兰农业的经营主体是家庭农场,大型农业企业较少。由于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偏弱,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农民自发地组建了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它们共同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筹集资金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产品收入水平,使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也是“法定产业组织”,即以各种协会的形式存在,可以划分为“行业协会”和“商品协会”。这些协会将农民团结起来,以加强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助于从根本上保护农民自身利益。荷兰农业合作社与农民有着深层次的利益关联,各种合作社都非常清楚自己的职责,并热衷于为农民服务。大多数荷兰农民参加三到五个合作社,同时以缴纳会员费的形式确定与合作社的关系,并获得各种所需的帮助和服务。荷兰农民和合作社之间通常存在良好的互信关系。以销售合作社为例,合作社和农民之间有收购或者出售特定比例商品的义务和责任。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市场上,合作社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合作社成员谋求最大的利益。扣除各项合理费用后,合作社将根据会员销售产品的销售比例将利润返还给他们,这表明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2.商业公司负责农产品销售流通服务

商业公司也是社会化服务供给方的重要部分,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作物种植培养、害虫防治以及产品销售等各环节都有商业公司参与。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荷兰农产品拍卖市场和与之配套的拍卖公司。拍卖商品种类繁多,除了各种花卉、水果和蔬菜的经典品种,一些新品种只要符合市场的相关规定,都可以在拍卖市场进行拍卖竞价。首先,拍卖市场更好地解决了农民与市场的供需直接对接问题,有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拍卖市场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指导农民按照标准体系对产品进行选择,然后分类和包装,并提供储存设施和冷库设备服务。其次,拍卖市场还会进行有效的市场调研、市场分析和销售管理、海内外销售推广等,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供求信息,保障了市场经营的稳定,大大降低了经营者风险性。

3.政府提供科技金融服务,重视生产过程管理

荷兰有着相当发达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系统,这三项被誉为荷兰农业发展和一体化经营的三个支柱。荷兰农渔业部为面向农民的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提供相应的资助。为了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荷兰政府建立了三条重要的农业融资渠道。第一,建立农民合作金融制度。政府允许成立农民合作银行,为社员提供信贷支持等各类金融服务,不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目前,荷兰有90%以上的农户信贷来源于农民合作银行。第二,建立农业担保基金,为了方便荷兰农民的融资,荷兰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了农业担保基金,主要为从银行借款并提供担保的农民提供贷款服务。第三,设立农业安全基金,以帮助遭受自然灾害的农民。荷兰政府重视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而非目标管理,每一环节制定严格的标准,从而保证了农产品品质稳定性。

(三)日本:农协服务

日本国土面积小,家庭农场平均面积不足3公顷,农业主产区北海道面积略大,为28公顷,其余地区为2公顷。日本农业虽规模小,但小型农机普及率比较高,生产环节以自我服务为主,服务外包比例不高。除此之外,农户所需要的其他服务,都依靠农协来完成(见表1-14)。

表1-14 日本农户水稻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外包面积占比 (单位:%)

资料来源:罗必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Z].2019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北京).

1.日本农协发挥重要服务作用且影响力巨大

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日本建立了以农协为载体,由基层农协、农联联合会和农协中央会三级构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协提供的服务主要有5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指导。帮助会员制订产前生产经营计划,避免品种种植单一或重复造成价格波动。二是生产资料供应,为了改变农户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的弱势地位,日本农协在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过程中扮演中间人角色。农协主要是以会员为对象,代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购买,农协与生产资料供应商展开谈判,通过大量交易得到廉价商品。农协还集中购买大型设备,有偿提供社员使用。三是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农协对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实行无条件委托销售,即农户不是把产品卖给农协,而是委托农协销售,不附加任何条件。委托销售的农产品卖什么等级、什么价格均以市场成交情况为准,避免了各个农协会员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农户约有60%的农产品通过农协进入市场。四是农村金融服务。日本农户入股参加基层农协的信用合作社,由农协负责为农户提供低息信贷服务。农协要求会员把销售款及分红的一部分存入农协。农协贷款不以营利为目的,解决农户生产性和生活性支出资金不足的问题。五是农业科技服务。“政府+农协”的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日本农业发展的主要亮点。各都、道、府、县都成立了农村科技服务中心,邀请农业科技专家讲授现代技术,设立专项经费奖励农业科研和农学院学生。农业协会引进先进的农业设备和技术,日本中央政府及以下各级政府均给予相应的资助,资助额度最高可达80%。

2.日本政府提供公益服务并履行监督职能

除农协外,政府也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首先,日本政府提供直接的资金补贴,其中最直接的补贴方式就是实行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保险补贴制度。日本政府预算中,有专门的“农田基本建设款”,由政府出面直接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日本政府主要是对投保人、经营者和再保险组织进行财政补贴。无论是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都享受政府补贴,费率越高、补贴率越高。其次,研究机构、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等提供农业教育和科研服务,日本的农业教育主要由日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开设的农业高中、农业大学、农业技术学院、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农协、青年俱乐部共同完成,并提供各种专业进修、农业实验、实习、海外留学等途径提高农业从业者的知识和技术水平,成为培养农业从业者的重要基地。日本政府还制定了详细而完善的农业相关法律,为农民利益提供保障。

二、启示

(一)加强政府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

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农业科技、教育、信息、保险等公共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社会化服务具有很大影响。国际经验显示,政府是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主体,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美国政府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基础性研究和教育投入,并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吸引商业保险机构和人员参与农作物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公司保费及运营进行补贴。荷兰政府的服务集中在农业融资和金融担保,荷兰政府相当重视发展农业教育及农业科技的研究和应用,建立了农民合作银行、农业担保基金、农业安全基金三条重要农业融资渠道,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日本政府负责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并为其他农田水利建设和农业保险提供直接补贴,出资建立农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提供补贴资金。各国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的保障性投入,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和提升服务农户能力

合作社作为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之一,经济上与农民有着密切联系,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并为农民发声。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发挥合作社的组织带动作用,充分尊重其自主经营权,在税收、信贷等政策上多方扶持,不断提升合作社服务能力。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也是“法定产业组织”,即以各种协会的形式存在。合作社负责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筹集资金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产品收入水平。日本的农协组织非常庞大,几乎垄断了现代农业经营所必需的各种社会化服务。美国农业服务主体中,合作社占有重要地位,为农户提供销售、运输、信贷等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服务。这些合作社成立初衷都是为专业化生产农户提供服务,因此,推进合作社治理制度规范化、提高社员参与度是合作社服务之本源。随着产业发展和需求增加,服务领域不断向资金融通、销售、供应、加工和储藏等领域延伸,服务不断得到了强化。

(三)鼓励产后服务实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具有产后销售能力的公司从事农业服务,利于引导农户生产机构调整、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增强了整个产业链的活力,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美国私营服务公司通过签订供销合同和垂直一体化,将其与农场主结合为一体。美国三大农业跨国公司运作渗透到农业生产的每个环节,从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技术服务,再到生产中所需的各种农资,最后到农产品的深加工直至进入市场,都有完整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农产品市场化过程中建立发达的物流系统及专业零售终端,其中每个环节的参与主体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实现高效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产品市场化服务。荷兰的农产品拍卖市场和与之配套的拍卖公司,提供产品销售、分级保障、仓储物流、销售信息等服务,引导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标准化、高质量农产品生产,为荷兰农产品持续的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有力保障。日本农协无条件负责农户所生产的农副产品销售,委托销售的农产品卖什么等级、什么价格均以市场成交情况为准,避免了各个农协会员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在农业市场化、社会化背景下,需要鼓励具有产后带动能力的企业参与社会化服务,弥补农户在仓储烘干、销售加工等环节能力不足的短板,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带动整个产业发展。

(四)强化农业领域保险信贷服务

农业生产高风险和准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建立运营高效的农业金融制度,强化农业领域的保险信贷服务。美国政府财力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还成立农作物保险协会,为农民提供农作物保险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政策指导。荷兰政府建立了农民合作银行、农业担保基金、农业安全基金三条渠道,以解决农民融资难题。日本农协建立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为农户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的金融支持。国外经验显示,政府应该为保险机构提供经营管理补贴、利税优惠和再保险等资金支持及政策保障,鼓励发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满足农户生产投入资金需求(见表1-15)。

表1-15 美国、荷兰和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做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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