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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十大属性引申的学说适用

保险损失说

前文我们梳理了保险的十大属性,在这个过程中不停地思考保险的学说是否还适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笔者通过保险的20个思辨关系来回答,在此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保险的有关学说。

保险损失说,又称保险损害说,是以损失补偿观点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来剖析保险补偿机制的。

(1)保险损失赔偿说。此学说产生于英国,是海上保险以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学说,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这一学说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就财产保险而言,此学说是正确的,但在人寿保险出现之后,这一观点就显得不足了。

(2)保险损失分担说。此学说强调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的事实,并认为此学说适用于各种保险。德国的华格纳首倡此学说,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当代许多美国保险学者都强调保险具有分摊损失这一特殊职能。华格纳主张:“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学说从经济学的角度阐明保险,是其独到之处,但对分担损失是否是保险的最本质属性这一点,仍有较多的争议。

(3)保险风险转嫁说。此学说源于美国,认为把被保险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是保险的实质。美国学者威尔特说:“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性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人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日本学者也赞同此学说。此学说是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论述保险的,但同样无法兼顾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保险二元说

保险二元说,亦称“择一说”或“不能统一说”,强调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能作统一的解释,而应分别给予不同的定义。保险二元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爱伦伯格,其认为,保险合同的统一定义既不可能使用危险、损失、被保险利益以及经济损失等概念,也不可能使用保险人的给付或给付条件的事故等不确定的概念。因此,爱伦伯格给保险定义为:“当事人的一方获得报酬后,当发生合同规定的、未必发生或发生时期的作用不确定的事故时,承担弥补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金额或养老金的义务,有计划地大量地缔结具有这样内容的合同就是保险。”爱伦伯格还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必择其一。这个学说比较流行于各国保险法学界,并为各国保险立法所普遍采纳。

(1)保险人格说。此学说认为保险不仅可以赔偿由于人身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赔偿道德和精神上的损失。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柯勒主张: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因为其能赔偿由于人身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还在于它能赔偿道德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很显然,人格保险说将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的经济价值作为评价的客体,他们认为人身保险既然以保障生命价值的丧失为目的,当然它就与财产保险是一样的,它们都是非损失保险,人身保险就是人格的保险。

(2)保险非人格说。此学说认为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并不能阐述保险的实质,要阐明保险的实质,只有从损失赔偿和损失分摊上来考察。该学说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倡导。他们认为,按照人格保险说以损失去解释保险的实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该学说的代表人物是经济学家科恩。科恩在解释该理论时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该学说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埃斯特亦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看,人身不过是储蓄而已。”

从这里可以看出,非人格保险说的理论在实践中是无法成立的。按照他们的理论,必然会得出人身保险或人寿保险不是保险的结论。人身保险(准确地说应该是人寿保险)的确与财产保险有重大的性质区别,人身保险带有储蓄投资的性质,但这并不能就此否定人身保险的互助性质,只有人寿保险的互助性质得以实现后,人寿保险的储蓄与投资性质才有保障。

(3)保险择一说。又称为不能统一说,此学说认为损失保险与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一个单独的定义中,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以给予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他们主张将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分别作概念性的阐述,这就是说在一个保险合同中,既不能使用风险、损失、被保险人利益等概念,又不能使用保险人的给予或以给予为条件的事故等不确定的概念。

该学说理论在各国的保险立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如日本、法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的保险合同法条文,就是根据这个学说的实质内容来制定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许多国家采用该学说的理论,但是,这个学说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它混淆了保险与保险合同的概念,仅仅是对保险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类而已。

保险非损失说

保险非损失说,是指保险损失说不能全面概括保险的属性,应摆脱损失的概念换个角度解释保险。

(1)保险技术说。此学说以技术的特殊性作为保险的实质。它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测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测定分摊金额要有特殊技术,这就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特点。意大利学者费芳德是这一学说的代表。与过去的学说相比,此学说重视计算分摊金额这一特殊技术,是其进步。

(2)保险欲望满足说。此学说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认为被保险人以缴付少量的保险费为代价,在灾害事故发生后能取得全部或部分补偿。实际上,此学说是由损失补偿说发展而来的,以满足代替补偿,以需要代替损失。此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高彼和德国的马内斯。

(3)保险经济确保说。又称财产共同准备说,此学说认为,现实生活中偶然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经济生活的不安定,保险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形成最经济的后备基金,使被保险人可能遭遇的事故的损失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就是说,所有参加保险的动机,都是使不确定的未来的灾害事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和近藤文二。

(4)保险金融说。又称相互金融机构说,此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的米谷隆三和酒井正三郎。保险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构,是以发生偶然性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这一学说认为,保险与金融一样,是一种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它起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GEw6UpAQ8/9m+uwSWCxKiFxLaaZ8s9IofAAIobgkm+iimqNMqtiANtqDbaGMQy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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