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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毒性

古代药物毒性的含义较广,既认为毒药是药物的总称,毒性是药物的偏性,又认为毒性是药物毒副作用大小的标志。

随着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人们对毒性的认识逐步加深。所谓毒性,一般指药物对机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及损害性,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亚慢性毒性等。所谓毒药,一般指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作用,能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剧毒药指中毒剂量与治疗剂量比较接近,或某些治疗量已达到中毒剂量的范围,因此治疗用药时安全系数小;也指毒性对机体组织器官损害剧烈,可产生严重或不可逆的后果。

中药的副作用有别于毒性作用。副作用是指在常用剂量时出现与治疗需要无关的不适反应,一般比较轻微,对机体危害不大,停药后可自行消失。如临床常见服用某些中药可引起恶心、呕吐、胃痛、腹泻或皮肤瘙痒等不适反应。

伴随临床用药经验的积累及对毒性研究的深入,中药毒性分级情况各不相同。如《素问·五常政大论》把药物毒性分为“大毒”“常毒”“小毒”“无毒”四类;《神农本草经》分为“有毒”“无毒”两类;《证类本草》《本草纲目》将毒性分为“大毒”“有毒”“小毒”“微毒”四类。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采用大毒、有毒、小毒三类分类方法,是目前通行的分类方法。 pY2s2S2buWQjP2tWyI9zamMpmxKfdG+UvJNBvt+OYF7JAbktWy8YCirrQMZE3/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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