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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否定性思维:失败的抗议逻辑

“……现存的不可能是真实的。”对于我们受过良好训练的耳朵和眼睛来说,这个陈述是轻率和好笑的;就像“现实的就是合理的”这一似乎与其相反的命题一样,是荒谬绝伦的。但是,在西方的思想传统中,二者都以引起争议的简略公式来揭示支配其逻辑的理性概念。二者还都表达了同样的概念,就是说,表达了现实和试图把握现实的思想的对立结构。直接经验的世界——我们发现自己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必须被理解、改变甚至颠覆,以便显露出它的本相。

“理性=真理=现实”的公式把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结合成一个对立面的统一体,在这个公式中,理性是颠覆性的力量,是“否定性的力量”;它作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而确定人和事物的真理——确定人和事物在其中显露出本相的条件。试图证明这种理论和实践的真理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条件,这是西方思想最初的宗旨及其逻辑的起源——这种逻辑不是在哲学专门学科的意义上的逻辑,而是作为一种思想方式的逻辑,这种思想方式适合于把现实的理解为合理的。

极权主义的技术合理性领域是理性观念演变的最新结果。在本章和下章中,我将努力考查理性观念发展——逻辑变成统治逻辑的过程——的一些主要阶段。由于分析的焦点是理论与实践、思想与行动在历史过程(也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合为一体并逐渐展开的过程)中的统一(和分离),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分析可以有助于理解事实的发展。

封闭的发达工业文明的操作领域连同其自由与压制、生产率与破坏性、增长与倒退之间的可怕协调,在上述理性观念中被预设为一项专门的历史筹划。技术和前技术阶段共同拥有一些表现西方传统连续性的、有关人和自然的基本概念。在这一连续体的范围内,不同思想方式相互抵触;它们属于认识、组织、改变社会和自然的不同途径。直到发达工业文明的成就导致单向度现实取得对各种矛盾的胜利为止,稳定的趋势同理性的破坏性要素、肯定性思维的力量同否定性思维的力量都是相冲突的。

它们的冲突可以回溯到哲学思想自身的起源,并明显地表现在柏拉图的辩证逻辑同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形式逻辑的对比中。下面对辩证思想古典模式的粗略分析,可以为分析技术合理性的不同特征作好准备。

在古希腊哲学中,就真理(和谬误)原本是存在或实在的一种状况——并且只是在这个立场上还是 命题 的一种属性——而言,理性是区分真和假的认知机能。真正的话语、逻辑,揭示并表现事物的本相——它区别于事物的 相(为实)。由于真理和(现实的)存在的这种等同性,真理是一种价值,因为存在比非存在更可取。非存在并不只是虚无:它是存在的一种潜能,是对存在的一种威胁——破坏。为真理而斗争就是反对破坏、为“拯救”存在而斗争(如果尝试攻击既定现实为“不真实”,这种尝试就会是破坏性的,例如苏格拉底反对雅典城邦)。在为真理而斗争即是从破坏中“拯救”现实的意义上,真理调动并占用了人类存在。它本质上是人的谋划。如果一个人已学会去观察和了解事物的本相,他就会依据真理行事。因此,认识论本质上就是伦理学,伦理学本质上就是认识论。

这个概念反映了一个自身包含对抗的世界的经验——这个世界不仅苦于匮乏和否定性,并常常受到破坏性因素威胁,但它也是一个按照最终目标来建构的完整系统。对抗性世界的经验在多大程度上支配着哲学范畴的发展,哲学也就在多大程度上生存于一个破裂的领域——双向度的领域之中。现象与实在,虚妄与真实(以及我们将看到的,不自由与自由)都是本体论的状况。

上述区分不是抽象思维的结果或抽象思维的过错;确切地说,它植根于思想在其中参与理论与实践的那一领域的经验。在这个领域中,既有着人和物“独立地”、“本质地”存在的存在方式,也有着人和物不能“独立地”、“本质地”存在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说,人和物以扭曲、限制或否定其本质(实质)的形式而存在。存在和思维的发展进程就是要克服这些否定的状况。哲学起源于辩证法,其话语领域与一种对抗性现实相对应。

作出上述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呢?把“真理”的资格指定给这种方式或状况而不是另一种方式或状况的理由是什么呢?古希腊哲学大都相信后来所谓(带有一定贬义)的“直觉”,即一种使思想对象清楚地显现出其(在本质属性中的)本相、与其偶然的直接的情况相对立的面目的认知形式。诚然,这种直觉的证据与笛卡儿的说法并非大相径庭。它不是心智的一种神秘官能,不是一种陌生的直接经验,也没有脱离概念的分析。确切地说,直觉是概念分析(最初)的终端——有步骤地进行理智调节的结果。因此,它是具体经验的中介。

人的本质这个概念可以用来作一个例证。把人放在使其发现自己置身于其领域内的条件中来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人们似乎拥有某些官能和力量,它们使人能够过上一种“好生活”,即最大限度地摆脱辛勤劳作、人身依附和粗鄙简陋状况的生活。获得这样一种生活就是要获得“最好的生活”:按照自然或人的本质来生活。

诚然,这仍然是哲学家的格言;对人类处境进行分析的正是哲学家。他使经验从属于他的批判性判断,而这包含着一种价值判断——就是说,摆脱辛勤劳作比辛勤劳作要好,聪明的生活比愚蠢的生活要好。哲学正好生来就具有这些价值准则。科学思想则不得不打破价值判断和分析的这种统一,因为,哲学的价值准则并不引导人们去组织社会,也不引导人们去改造自然,这一点越来越清楚了。它们是无效益、不真实的。希腊人的概念已经含有历史的要素:人的本质在奴隶和自由民那里、在希腊人和原始人那里是有区别的。文明已经克服了这一区别在本体论上的永恒化(至少在理论上)。但是,文明发展尚未使基本的性质和偶然的性质、真实的生存方式和虚假的生存方式的区分失效——只要这种区分导源于对经验情况的逻辑分析,并能够理解其潜能及其偶然性。

对于对话录后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而言,存在方式即是运动方式——从潜能到现实、到实现的飞跃。有限的存在是未完成的实现,因而从属于变化。它的产生即是它的衰败;它充满了否定。因而它不是真正的实在——真理。哲学探求就是从有限世界出发来构造一种实在,这种实在不以潜能和现实的重大差异为条件,它控制了它的否定要素,它本质上是完善的、独立的—— 自由的

这一发现是逻各斯和厄洛斯的杰作。逻各斯和厄洛斯这两个重要术语指明了两种否定方式。爱欲知识和逻辑知识损害了对既定的、偶然的现实的信念,并努力寻求与现实不相容的真理。逻各斯和厄洛斯是主客观的结合。从实在的“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上升是物质和精神的运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完美的实在,即上帝,吸引着作为被爱对象的下方世界,他是芸芸众生的终极因。逻各斯和厄洛斯自身是肯定和否定、创造和毁灭的统一。正是在思维的紧迫关头和爱情的狂热状态中存在着对既定生活方式的破坏性拒绝。真理改变着思维和存在的方式。理性和自由合为一体。

然而,现实的对抗性及其在真实和不真实的生存方式中的爆发似乎是一种不可更改的本体论状况,就此而言,上面那种动力有它固有的限度。这里存在着一些绝不可能“真实的”生存方式,因为它们绝不满足于其潜能的实现,不满足于存在的 欢乐 。在人类实在中,所有为获得其生存的必要条件而殚精竭虑的存在,都因此是“不真实的”和不自由的存在。显然,这反映一个社会的非本体论状况是以下列命题为基础的:自由与谋取生活必需品的活动难以共存,谋取生活必需品的活动是某一特定阶级的“本能”功能,而对真理和真实存在的认识则隐含着从这种活动的全部向度中摆脱出来的自由。这实际上就是最突出的前技术和反技术类型的情况。

但前技术合理性同技术合理性之间的真正分界线,并不是以不自由为基础的社会同以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的分界线。社会仍然是以那样一种方式组织起来的,以致对生活必需品的谋求占据了特定社会阶级的全部工作时间并构成终其一生的职业, 因此 它是不自由的,是被阻隔于人类存在之外的。在此意义上,真理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奴役不能相容的经典命题仍然有效。

这一经典概念暗含着如下命题:只要奴役状态普遍存在,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就必定还是一种阶级特权。因为思想和言论属于某个思想和言论主体,如果该主体的生活依赖于实施一种被强加的功能,那么它就依赖于对这种功能的需求的满足——因而它依赖于控制这种需求的人。确切地说,前技术筹划和技术筹划的分界线在于对服从生活必需品的活动——“谋生”——加以组织的方式,在于与该活动的组织相应的自由和不自由、真和假的新方式。

在古典概念中,谁是掌握真实和非真实本体论状况的主体呢?那就是纯思辨( theoria )大师,是在理论指导下进行实践的大师,即哲学家-政治家。诚然,他所了解和解释的真理任何人都有可能达到。例如在哲学家的指导下,柏拉图《美诺篇》中的奴隶也能够掌握几何公理,亦即超脱于变化与衰败的真理。但既然真理是“存在”和思想的一种状态,既然思想是“存在”的表达和显现,那么,只要它不是生活在真理之中并与真理同在,达到真理就仍然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实存的这种方式把奴隶——和任何为获取生活必需品而殚精竭虑的人——拒之门外。结果,假如人们不必再在必然领域内度过他们的一生,真理和真正的人类存在就应该在严格而又实际的意义上成为普遍的。哲学设想人的 平等 ,但同时它又听任对平等的事实性否定。因为在既定现实中,谋取生活必需品是大多数人的终身职业,同时又必须谋取和提供生活必需品以便真理(即摆脱了物质需要的自由)能够存在。

在这里,历史的障碍阻挠并歪曲对真理的探求;劳动的社会分工获得了一种本体论状况的尊荣。如果真理以摆脱辛勤劳作的自由为前提,如果这种自由在社会现实中是少数人的特权,那么现实就会只在大致上并且只为了特权集团而承认这种真理。这种状况与真理的普遍性相矛盾,它不仅限制和“规范”着理论目标,而且就人的本质而言,它还限制和规范着人作为人的最佳生活。对于哲学来说,矛盾是难以解决的,否则它就不成其为矛盾,因为它是此种哲学未超越的奴隶或农奴社会的结构。因此,它把历史丢在后面而不去掌握它,同时又使真理安然地高踞于历史实在之上。在这里,真理不是作为天堂或天堂中的一项成就,而是作为一项思想成就被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之所以完好无损是因为它表示了这样一种见解,即为谋生而忙碌的那些人没有能力过上一种人的生活。

真理的本体论概念处于可作为前技术合理性范型的逻辑的中心。在技术筹划的实施过程中得到发展的正是与单向度的思想和行为方式相对的双向度话语领域的合理性。

亚里士多德用“命题论逻各斯”( apophantic logos )这个术语来突出一类特殊的逻各斯(言语、交流)——这类逻各斯一方面要发现真与假,另一方面在发展过程中又受制于真与假的差别(《解释篇》,16b—17a)。它是判断的逻辑,但这是在(判决性)句子的强调意义上来说的:因为并且只要(p)作为(S)的一个属性而附属于(S),把(p)归诸(S);或因为并且只要(p)不附属于(S),而不把(p)归诸(S);等等。从这一本体论基础出发,亚里士多德哲学进而创立了有关各种可能真(和假)的谓语的“纯形式”;它成了关于判断的形式逻辑。

胡塞尔在重新复活这一命题论逻各斯的观念时,强调它最初的 批判 意义。而且他正是在一种有关 判断 逻辑的观念中发现这一意义的,即是说,是在如下事实中发现这一意义的:思想并不直接与存在( das Seiende selbst )有关,而是直接与对存在的“要求”和命题有关。 (1) 从判断的这个方向上,胡塞尔看出了一种对逻辑的任务、范围的限制和偏见。

古典逻辑理想确实表现出一种本体论的偏见——判断(命题)的结构牵涉到一种分离的现实。话语是在存在与非存在、本质与事实、创造与衰败、潜能与现实的不同经验之间发展的。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从这种对立的统一中抽象出命题及其(正确和不正确的)联系的一般形式。但他那形式逻辑的主要部分仍受其形而上学制约。 (2)

在这种形式化之前,分离世界的经验在柏拉图的辩证法中找到了它的逻辑。此时,“存在”、“非存在”、“运动”、“一和多”、“同一性”、“矛盾”等术语,在方法论上是开放的、多义的,而不是完全确定的。它们有一个开放的视界和完整的意义领域,这一领域在交流过程本身中逐步构造起来,但绝没有被封闭。各个命题在对话中被提出,并得到发展和检验,而参加者则被引导去追问那通常是不成问题的经验和言语领域,并进入一种新的话语向度——否则他就是 自由的 ,话语表达他的自由。他应该超越那给予他的东西——以讲话者的身份在他的命题中超越术语的原初搭配。这些术语有许多意义,因为它们所指的条件有许多不能孤立和固定起来的方面、涵义和效果。它们的逻辑发展是对现实进程或事情本身( Sache selbst )的反应。只要思想把直接经验的真理理解为另一种真理的现象,也就是现实——理念——的真正“形式”的现象,那么,思想的法则就是现实的法则,或更确切地说, 变成了 现实的法则。因而,辩证思想和给定现实之间存在的是矛盾而不是一致;真正的判断不是从现实自己的角度,而是从展望其颠覆的角度来判断这种现实的。在这种颠覆中现实达到其自身的真理。

在古典逻辑中,构成辩证思想原初内核的判断以“S是p”的命题形式被加以形式化。但这种形式掩盖了而不是揭示了基本的辩证命题,而辩证命题阐明经验实在的否定特性。从实质和精神上看,人和物并不是按照其本来面目存在的;因此,思想和(给定的)现存的东西相矛盾,并使其真理与给定现实的情况相对立。思想面对的真理即是理念。照此而论,在给定现实的范围内,它亦即是“纯粹”理念、“纯粹”本质——潜能。

不过,本质的潜能,并不同于话语和行为既定领域所包含的诸多可能性;本质的潜能是属于不同秩序的潜能。它的实现会导致既定秩序的覆灭,因为按照真理来思考就是答应要按照真理去生存。(在柏拉图那里,说明这种颠覆的终极概念是:作为哲学家生命开端的死亡和逃出洞穴的激烈解放。)因此,真理的颠覆性给思想加上了 祈使性 。逻辑的焦点所在的判断,是像证明性命题一样的祈使句——其谓语“是”(is)蕴含着“ 应当 ”(ought)。

这种矛盾的、双向度的思想模式,不仅是辩证逻辑的内在形式,也是全部逐渐把握实在的哲学的内在形式。定义实在的那些命题断言某种 (直接)是眼下情况的东西为真;因此它们同眼下情况相矛盾,并否认它的真实性。它们的肯定判断包含着一种在命题形式(S是p)中消失殆尽的否定性。譬如,“善即是知识”;“正义即是每个人都发挥出与其本性最相适宜的作用的状态”;“完全现实的东西是完全可以认识的”;“真实的就是存在的”;“人是自由的”;“国家是理性的实在”。

如果上述命题是真实的,那么系动词“是”就陈明一种“应当”,一种迫切需要的东西( desideratum )。它判断了一些状况,在其中美德 不是 知识、人 未能 发挥出与其本性最相适宜的作用、人们没有自由,等等。易言之,直言判断S-p的形式说明(S) 不是 (S);(S)被定义为与自身不同的他者。命题的证实涉及事实和思想中的一个 进程 :(S)必须 变成 实际存在的东西。直言陈述因此成了绝对祈使句;它陈述的不是事实而是 造成 事实的必然性。譬如,它可以解释为:人(在事实上) 不是 自由的,他没有天赋的不可让渡的权力,等等。但是,他 应该 是自由的,因为在上帝的眼中,或从其本性看,他是自由的,等等。 (3)

辩证思想把“是”和“应当”之间的批判性张力首先理解为与“存在”自身结构相关的本体论状况。然而,对这一“存在”状态的认识——它的理论——从一开始就意欲成为一种具体 实践 。据被否证或被否定的事实所显露的真理来看,既定事实自身似乎也是虚假的、否定的。

因此,从其对象的情况出发,思想按照另一种逻辑、另一个话语领域来衡量它们的真实性。这种逻辑筹划的是另一种生存方式:真理在人的言语和行为中得到实现。由于这一筹划牵涉到作为“社会动物”的人和城邦,思想运动因而含有一种政治内容。因此,苏格拉底的话语是政治性的话语,因为它们同既定的政治制度相矛盾。寻求正确的定义,寻求善、正义、忠孝和知识的“概念”,于是就变成一项颠覆性的事业,因为所要寻求的概念意指一种新的城邦。

除非超越自身而付诸实践,思想是无法造成这样一种变化的;正是同作为哲学发源的物质实践的分离,给哲学思想造成了抽象的、意识形态的特征。由于这种分离,批判的哲学思想必然是超验的和 抽象的 。哲学与一切真正的思想共同享有这种抽象性,因为如果不能从给定事实中进行抽象,如果不能把事实同造成这些事实的因素关联在一起,并在大脑中分解这些事实,就不能真正进行思考。抽象性是思想的生命,是其可靠性的标志。

不过也有真假抽象之别。抽象是历史连续体中的一个历史事件。它在历史的基础上进行,并始终关联着所远离的基础:既定的社会领域。即使批判的抽象达到了对既定话语领域的否定,该基础也还幸存于否定(颠覆)之中,并限制着新观点发展的种种可能性。

在古典哲学思想起源之初,超越性概念还受制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普遍分离——受制于既定的奴役社会。柏拉图的“理想”国保留、改进了奴役状态,并按照永恒真理来组织这一状态。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哲学王(理论和实践在他身上仍集为一体)不得不向沉思生活( bios theoreticos )的至上性的理论酵素让步,而后者几乎不具有颠覆性的作用和意图。那些承担着不真实现实压力的人,和那些因此而最需要实现其颠覆的人,当时还不是哲学所关心的对象。哲学从他们之中进行着抽象并继续下去。

在此意义上,“唯心主义”对于哲学来说是恰当的,因为,思想(意识)至上性的观念也宣告了思想在一个哲学(从思想上)加以超越和修正的经验世界中的软弱无能。哲学曾以合理性的名义来下判断,而合理性则获得过抽象的、一般的“纯粹性”,这一纯粹性使哲学避开了人们不得不生活于其中的世界。因此,除开唯物主义“异教徒”之外,哲学思想很少为人类生存的不幸而苦恼。

自相矛盾的是,导致唯心主义纯粹性的,正是哲学思想的批判意图——以整个经验世界而不仅仅是其中的某种思维或行为方式为目标的批判意图。由于哲学的批判按照属于根本不同的思想和存在秩序的可能性来定义其概念,它发现自己受到与之相分离的现实的阻碍,并进而去构造一个从经验的偶然性中净化出来的理性王国。于是思想的两种向度——本质性的向度和显然真理的向度——不再相互妨害,它们具体的辩证关系变成了一种抽象的认识论或本体论关系。对既定现实的判断被规定一般思想形式和思想对象、规定思想同其客体间的关系的那些命题所取代。思想的主体成了主观性的纯粹而又普遍的形式,一切特殊之处都被从这种形式中清除了出去。

对于这样一种形式主体而言,存在与非存在、变与不变、潜能与现实、真与假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一个实存性问题; (4) 相反,它是一个纯粹的哲学问题。在这里,柏拉图的辩证法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中,三段论的“项”( horos )“如此缺乏实质性的意义,以致字母表中的一个字母就是一个完全等值的替代物”。因而它完全不同于指示实质性定义结果的“形而上学”术语(也是 horos ),即对“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 (5) 与普兰托(Prantl)相反,卡普(Kapp)主张:这“两种不同的意义是相互对立的,亚里士多德本人从未把它们混同起来”。总之,在形式逻辑中,思维的组织方式与柏拉图的对话方式大不相同。

在这种形式逻辑中,思想对它的对象漠不关心。无论对象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也无论它们是属于社会的还是自然的,反正它们已成为同一组织、计算和推论的普遍规则的附属物——不过,在从其独特的“实质”中进行抽象时,它们是作为可以替换的记号或符号而成为普遍规则附属物的。这一普遍性质(量的性质)是逻辑和社会中的法则和秩序的先决条件,是普遍控制的代价。

推理逻辑所发展的普遍概念在统治的现实中有它的基础。 (6)

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阐明了概念和控制之间的联系:有关“第一因”的知识——作为关于普遍性的知识——是最有效、最确定的知识,因为处置原因就是处置其结果。思想借助普遍概念而获得对个别情况的统治权。但是,最为形式化的逻辑领域依旧指称既定经验世界的最普遍的结构;纯形式依旧是它所形式化的内容的形式。形式逻辑的观念本身,是在对精神工具和物质工具的普遍控制和计算的发展中的一个历史事件。在此过程中,人不得不创造脱离实际矛盾的理论和谐,不得不清除思想矛盾,不得不在社会和自然的复杂进程中把可同一化的和可替换的个体视为实际的存在。

在形式逻辑的统治下,本质和现象的冲突这一观念如果不是无意义的,就是可以消融掉的;物质内容是中立的;同一原则与矛盾原则相分离(矛盾是错误思考的结果),终极因被从逻辑秩序中清除了出去。由于概念完全被限制在这一范围和功能之内,它们成了判断和控制的手段。因而形式逻辑是通往科学思维的漫长道路上的第一阶段——也仅仅是第一阶段,因为更高程度的抽象和数学化还需要按照技术合理化来调整思维方式。

逻辑程序方法在古代逻辑和现代逻辑那里是大不相同的,但在所有差别背后,普遍有效的思维秩序的结构对于物质内容而言都是中立的。早在技术的人和技术的自然作为合理控制和计算的对象而出现之前,心灵就已经能够进行抽象概括了。那些能够被组织成一个紧密逻辑体系并摆脱矛盾或自如地利用可驾驭矛盾的术语,同那些不能这样做的术语分离开来。进而,在普遍的、可以计算的、“客观的”思想向度同特殊的、不可计算的、主观的思想向度之间出现了分野;后者通过一系列还原才进入了科学的行列。

形式逻辑预示着从第二性质向第一性质的还原,在这一过程中,前者变成了可以测量、可以控制的物理特性。然后,思想的要素就可以科学地加以组织——就像人的要素可以在社会现实中加以组织一样。前技术的和技术的合理性、本体论和技术学,被按照控制和统治规则来调整思维规则的那些思想要素联结起来。前技术和技术的统治方式是根本不同的——就像奴隶不同于自由工资劳动者,异教不同于基督教,城邦不同于国家,攻城屠杀不同于纳粹集中营一样。然而,历史依然是统治的历史,思维的逻辑依然是统治的逻辑。

形式逻辑试图为思维规则提供普遍有效性。的确,没有普遍性,思维就会成为一件私人的、不受约束的事情,从而无法去理解哪怕最细小的存在片断。思维总是不止于也不同于个人的思考;如果我开始想像处于某一特定环境的某些个体的人,我会在他们参与其中的一种前个人的关系中发现他们,而且我将用一些普遍概念来思考。思想的所有客体都是共相。但同样真实的是,概念的前个人的意义,它的共性,绝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它是在(思想和行动)主体及其世界的相互关系中构成的。 (7) 逻辑的抽象也就是社会学的抽象。这里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模拟,它系统地表达了与社会法规有着保护性一致的思维规则,不过它只是诸多思想方式中的一种。

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的贫乏性常为人们所注意。哲学思想则与此种逻辑并行发展,甚至超出了它的范围。就它们的主要成就而言,无论唯心主义者还是唯物主义者,无论唯理主义者还是经验主义者,都不曾受益于它。形式逻辑在其结构方面是非超验的。它是在三段论法不能超出的固定框架之内来确认和组织思想的——它仍然是“分析性的”。逻辑一直是作为一个专门学科来延续而与哲学思想的实质性发展并行不悖的,尽管有了给这一发展打下印记的新概念和新内容,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不变的。

的确,在近代之初,无论经院哲学还是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都没有任何理由去反对那种尊奉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一般形式的思想方式。至少,其意图符合科学的有效性和精确性,而其余的成分也并不妨碍对新经验和新事实的概念性说明。

当代数理逻辑和符号逻辑自然与古典逻辑大不相同,但它们同样激烈地反对辩证逻辑。就这一反对立场而言,老形式逻辑和新形式逻辑都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方式。对既定现实的否认能力、欺骗能力和作假能力的经验,被从隐约弥漫在逻辑和哲学思想源头的那一“否定性”中清除了出去。随着这一经验的消除,维持“是”和“应当”之间的张力、以其自身真理的名义来颠覆既定话语领域的概念性努力,也同样从所有必须客观、精确、科学的思想中被消除掉。因为对直接经验的 科学 颠覆——把科学真理同直接经验的真理对立起来——并没有使那些自身含有抗议和拒绝的概念得到发展。同获得接受的真理相对立的新科学真理,自身并不含有抨击既定现实的判断。

与此相反,辩证思维却是且仍然是非科学的,因为它的判断是这样一种判断,这种判断是 其对象 的本质——其客观性——强加给辩证思维的。这一对象是其真正的具体性中的实在;辩证逻辑杜绝种种把具体内容搁置一旁不加理会的抽象。黑格尔在他那时代的批判哲学中发觉了“对象的恐惧”( Angst vor dem Objekt ),他主张,一种真正科学的思想要在其对象的具体性中克服这种恐惧的立场,并把握“逻辑的和纯粹-合理的东西”( das Logische das Rein-Vernünftige )。 (8) 辩证逻辑不能够是形式的,因为它受真实事物的制约,它是具体的。这种具体性,远不会与普遍原则及概念系统相冲突,它需要这样一种逻辑系统,因为它是在有利于真实事物的合理性的普遍规则下运动的。正是矛盾的合理性,亦即各种力量、趋势、要素的对立的合理性,构成真实事物的运动;而且如果能得到理解的话,它也构成有关真实事物概念的运动。

作为本质和现象间活生生的矛盾而存在的思想对象,具有“内在否定性”,这一否定性是关于思想对象的概念的特性。 (9) 辩证定义是从事物的不存在到存在的过程来定义事物的运动的。制约其对象结构的矛盾要素的发展,也制约着辩证思维的结构。辩证逻辑的对象,既非抽象的、一般的客观性形式,也非抽象的、一般的思维形式——更不是直接经验的材料。辩证逻辑一方面取消形式逻辑和超验哲学的抽象性,另一方面又否定直接经验的具体性。由于直接经验依赖于显现出来的偶然存在的事物,它是一种有限的、甚至虚假的经验。如果它已经使自己摆脱了把因素隐藏在事实后面的虚假客观性——也就是说,如果它把它的世界理解为一个 历史性 领域,而其中既定的事实是人类历史实践的成果,那么,它就会获得自己的真实性。这种实践(精神的和物质的)是经验材料中的现实,同时它也是为辩证逻辑所把握的现实。

当历史内容进入辩证概念并从方法论上决定其发展和功能时,辩证思维就达到了把思维结构同实在结构联系在一起的具体性。于是逻辑的真理变成历史的真理。本质和现象之间、“是”和“应当”之间在本体论上的张力,变成历史的张力,对象世界的“内在的否定性”被理解为历史主体——与自然和社会作斗争的人——的产物。理性变成历史的理性。理性同代表现存社会势力的人和物的既定秩序相矛盾(现存社会势力揭示了这一秩序的不合理性特征)——因为“合理的”是用来减少愚昧、破坏、野蛮及压迫的思想与行为方式。

本体论辩证法向历史辩证法的转变,把被视为批判性、否定性思维的哲学思想的双向度保存了下来。但如今,本质和现象、“是”和“应当”正在社会的实际力量同潜在力量的冲突中相互对峙。而且,它们的相互对峙同“理性”和“非理性”、“对”和“错”的对立并不一样——因为它们都是同一既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带有“理性”和“非理性”、“对”和“错”的成分。奴隶可以废除主人,也可以同他们合作;主人可以改善奴隶的生活,也可以加强对奴隶的剥削。理性的理想同思想的运动和行为的运动相适应。这是一个理论的和实践的危机。

如果辩证逻辑把矛盾理解为“思想的本性”( zur Natur der enk bestimmungen )所具有的“必然性”的话, (10) 它得作出这样的理解是因为,矛盾属于思想对象的本性,属于“理性”即是“非理性”、无理即是合理的现实。与此相反,一切既定的现实都与矛盾逻辑相反——它赞许的思想方式支持那些再造它们、改善它们的既定生活形式和行为方式。给定现实有它自身的逻辑和它自身的真理;而理解现实和超越现实的尝试,预设了一种不同的逻辑和矛盾的真理。它们属于那些从本身结构上看是非操作性的思维方式;它们同科学和通常意义下的操作主义格格不入;它们的历史具体性一方面同定量化、数学化相对立,另一方面又同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相对立。因而,就像非科学和非经验的哲学一样,这些思维方式看上去像是过去时代的残余。它们在更有效的“理性”理论与实践面前退却。


(1) 胡塞尔:《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哈雷,尼迈尔出版社,1929年),尤其参见第42—43页和第115—116页。

(2) 卡尔·普兰托:《西方逻辑史》(达姆施塔特,1957年),第1卷,第135、211页。与这种解释相反的论点,参见第136页起。

(3) 但如果这个命题 意味着 “应当”,那么为什么不 “应当”呢?为什么在肯定形式中否定性消失殆尽了呢?逻辑的形而上学根源决定了命题形式吗?前苏格拉底和苏格拉底思想早于逻辑同伦理学的分离。如果只有真的东西(逻各斯,理念)是实际存在的,那么直接经验的实在就分有了非存在,分有了 不存在 的东西。然而,这一非存在是 存在 的,而且对于直接经验(对于多数人而言它是独一无二的实在),它是惟一存在的实在。由此可见,“是”的双重涵义表达了一个世界的双向度结构。

(4) 要避免这样一种误解:我不认为关于存在的问题( Frage nach dem Sein )及类似问题是或应当是一个实存性问题。在哲学思想的源头有意义的东西,在哲学思想的终端却可能是没有意义的,而意义的丧失并不可以归咎于无力去思考。人类的历史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并且用非常具体的术语给出了回答;这也证明了回答的有效性。技术领域是其中之一。进一步的讨论参见第六章。

(5) 厄恩斯特·卡普:《传统逻辑的希腊基础》(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42年),第29页。

(6) 霍克海默尔和阿多诺:《启蒙的辩证法》(阿姆斯特丹,1947年),第25页。[原文为德文。——译者]

(7) 参见T·W·阿多诺:《认识论的元批判》(斯图加特,1956年),第1章,“逻辑绝对主义批判”。

(8) 拉松编:《逻辑学》(莱比锡,迈拉出版社,1923年),第1卷,第32页。

(9) 《逻辑学》,第38页。

(10) 《逻辑学》,第38页。 jGHJayLj/2yBaou+ypZrGk3HcyjtW7MsaITTfjyOGH+SbUJD6fLp7guTAG3x4y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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