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的贸易防卫和贸易救济行动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以我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并用为例,我国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频度和力度在各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非常之大。事实上,自从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政府贸易救济调查主管部门在世界上首次将“双反”调查举措苛加到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产品后 ,我国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产品遭受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调查日趋严重。2010年6月30日以及9月16日,欧盟对我国“无线宽域网络调制解调器”一种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开启了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并用的先河。 近年来,作为一个“对等威慑”的举措,对进口到中国的外国产品我国也被迫开始尝试实施“双反”调查,例如,在中国宣布对澳大利亚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该等“双反”实施半年之后,澳大利亚政府于2020年11月29日宣称将此贸易纠纷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此前,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主管机关在“中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DS 414) 、“中美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DS 427) 、“中美特定汽车反倾销反补贴案”(DS 440) 等案件中,因对进口自外国的产品实施“双反”调查而在DSB解决争端。从全球“双反”调查举措实施情况看,DSB在“中国诉美国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DS 379) [1] 中禁止“双反”调查案件“重复计算”和“双重救济”(double remedies)的结论,对WTO成员叠加使用贸易救济工具之步伐并未能有效阻止,“双反”事实上加大了贸易救济权滥用和异化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做好充分的准备。
[1] See 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 WT/DS379/A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