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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众所周知,美国前总统唐纳德·川普主政期间置美国国际法义务和责任于不顾,打着“美国优先”旗号在国际上掀起了退出国际组织及国际协定的“退群潮”。自2017年起美国已经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全球移民协议》、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朗核计划的全面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巴黎协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中导条约》、《开放天空条约》等国际组织和国际协定。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也曾随之升温至“贸易战”量级。2018年3月23日,美国总统唐纳德·川普宣布将惩罚性关税苛加到进口自中国的500亿美元商品 ;2018年9月18日,又宣布将加征关税措施实施于来自中国的2 000亿美元产品 。唐纳德·川普政府不但不顾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潮流,公然采取逆全球化的单方提高关税的举措,实施明目张胆的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而且采取利用规避和违反相关国际规则的方式实施贸易救济等保护主义的行径也从来没有停止过。虽然美国新总统拜登入主白宫后已经着手对唐纳德·川普政府的行为进行纠正,但可以预见的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总体趋向难以改变,美国政府惯常使用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法也大多会“卷土重来”。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亦已成为美国抑制中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手段。

长期以来,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简称“双反”)贸易救济调查一直是美国对中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其使用频率始终处于高位运行状态。美国对华“双反”调查已经对上市公司企业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简称GVC)参与程度造成了显著负向影响;“双反”调查主要通过直接效应抑制上市公司GVC参与程度,即“双反”调查通过抑制上市公司出口影响上市公司对进口投入品的需求,从而降低上市公司出口产品中的国外增加值;异质性检验发现,国有上市公司、西部上市公司以及高GVC参与程度上市公司受到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负向影响更大。

按照美国贸易代办公室的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及“双反”调查针对中国的案件数量连续6年最高,每年针对中国案件数的占比都在35%以上。 2018年3月以来,唐纳德·川普政府对中国发动“贸易战”的同时,美国贸易救济调查主管部门从未停止过“双反”调查手段的使用。例如,美国商务部于2020年2月公布了对进口自中国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第七次复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裁决。 2020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根据其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贸易救济调查申请,启动了对进口自越南的轻卡车和乘用车轮胎的“双反”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泰国和韩国的上述相同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虽然中国大陆不在本次“双反”调查之列,但中国轮胎企业近年来由于在越南、泰国、韩国等地的全球产能布局,这必然导致事实上受到影响。 与美国一样,欧盟等其他国家实施“双反”调查的步伐也从未停止过,例如,2019年1月18日,我国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已经被欧盟委员会作出“双反”终裁,自2019年1月19日这个终裁就开始生效。

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试图从不完全契约理论 的新视角,结合“双反”贸易救济争端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国际贸易救济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禁而不止”的原因,滥用行为的防控,反倾销“替代国标准”和反补贴“外部基准”适用的规范,相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因应对策。具体而言,关于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动因的解释,本研究从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相关规则制定时的国际贸易规则所具有的不完全契约性质出发,将“双反”举措认定为在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规则进行最优契约安排之前,其目的是采取此类措施提前进行国际贸易利益的再平衡。不完全契约留下的缺口导致的“套牢(hold-up)”行为可以为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替代国标准”和“外部基准”的使用、“重复救济”的证明等问题作出解释。控制和规范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有必要借鉴不完全契约理论“GHM模型”,分析如何促进WTO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救济行为规范化,促使WTO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切实解决因“重复计算”和“双重救济”难以证明而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侧重不同事实上影响裁决结果不公平的状况。

从理论价值上看,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合理解释,本研究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新视角宏观上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政治经济背景及其与非市场经济规则、公共利益保护等范畴间的关系,微观上尝试解释不同案件中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并从不完全契约理论角度对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时有关“双(多)重调查,双(多)救济”“双(多)重调查,合并救济”“双(多)重调查,单一救济”等不同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就其应用价值而言,本研究重在分析我国如何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有效应对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以及我国如何根据“对等威慑”需要,在个案中考虑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合理并用于外国输入中国的产品,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为目标,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

具体而言,本研究拟从以下八章展开详细论述:

第一章,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概述。在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含义、形式及特征的基础上,对历史上若干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不同国家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频度和强度、程序规则上的差异、国内救济途径的作用以及这些国家公共利益团体态度,总结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争端的特点并预测其发展趋势,进而深入探讨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动因及影响。

第二章,国际贸易、投资及其贸易救济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思考。从不完全契约理论国际经济与法治价值的角度,分析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反倾销和反补贴并用的关联性。通过梳理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国际贸易、投资及争端解决的关系,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套牢(hold-up)”治理,探讨如何运用该理论对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问题进行规范。

第三章,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性质——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思考。从“双重救济”与“交叉累积评估”、上游补贴规范等层面评判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基础上,结合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实践中已经采用的“双(多)重调查,双(多)救济”“双(多)重调查,合并救济”“双(多)重调查,单一救济”等不同情形,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深度审视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性质。

第四章,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政策倾向——WTO规则不完全契约性质的影响力。从WTO规则不完全契约性质的影响力角度,结合WTO裁决的“中国诉美国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案”等案件,分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政策倾向,分析我国应对“双反”案件的相关策略和举措。

第五章,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的“双重”标准——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模型的评析。通过不完全契约理论“GHM模型”,结合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案件中反倾销“替代国标准”和反补贴“外部基准”的单独采用和同时采用所涉及的“重复计算”必然导致“双重救济”的分析,揭露美欧等国在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时频繁运用“非市场经济规则”,其实质属于对贸易救济权的滥用和异化。

第六章,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贸易救济滥用的防控——不完全契约之“套牢”治理视角。根据美国新近修正的反补贴法以及欧盟贸易救济规则最新修改,结合近年来若干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争端,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行为“禁而不止”的原因,探讨如何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套牢(hold up)”治理来防控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叠加滥用。

第七章,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国际争端的有效解决——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个案分析及启示。选取“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反补贴案”“中国诉美国特定产品反倾销反补贴案”“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等DSB裁决的典型案例,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争端解决的规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八章,中国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问题的思路与对策。分析研究利用多边谈判解决反倾销与反补贴并用规则的不完全性,推进与“双反”有关的国际契约自我实施机制的完善,警惕和防控“双反”与货币汇率问题挂钩的思路以及探讨高度重视程序规则和法律依据的选择,发挥DSB解决“双反”争端个案裁决结论的效用,健全个案高效磋商和有效谈判的体制机制等具体对策。

本研究系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8HQ029)成果,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研究生学习教材或本科生的参考读物,也可以作为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外经贸企业经营人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的参阅读本。由于学识、阅历和水平所限,书中错误和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学界同仁、实务界专家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anUpeIbRDsn6KuFDUruFvYTlOoO2SkT76+tZ49u3ovZVAjqHt5+1Z+YN1deib4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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