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席某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五、被告人余某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六、被告人翟某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七、被告人翟某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八、被告人舒某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九、被告人吴某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被告人席某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祝某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二、被告人祝某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三、被告人余某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四、作案工具柴刀、大刀锯等依法予以没收。
十五、被告人吴某根、吴某华、舒某子、席某福、王某国、余某新、翟某生、翟某平、吴某亮、席某根、祝某生、祝某柏、余某发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五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