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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结论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席某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五、被告人余某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六、被告人翟某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七、被告人翟某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八、被告人舒某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九、被告人吴某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被告人席某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一、被告人祝某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二、被告人祝某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三、被告人余某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四、作案工具柴刀、大刀锯等依法予以没收。

十五、被告人吴某根、吴某华、舒某子、席某福、王某国、余某新、翟某生、翟某平、吴某亮、席某根、祝某生、祝某柏、余某发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五亩。 VS+mV8jODOcySj+6sJq42F4Ctn7O2XpcjNhOLfrND4zBglCaCC9AqT0taix88h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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