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其他类型的犯罪,我国刑法历来都是秉承国家对毒品犯罪分子采取严厉的高压态势,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也呈现了该特点:
1.从严处罚原则
(1)主要体现在对毒品犯罪规定能够适用死刑和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的零容忍模式。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将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此外,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不考虑数量的多少,均以犯罪论处,致使该罪的入罪门槛低。
(2)从严处罚原则还体现在毒品数量认定上不以纯度折算的刑罚。
(3)确立和保持了毒品犯罪特有的再犯从重处罚的制度。
2.经济处罚原则
刑法对毒品犯罪广泛适用财产刑,要么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要么单处罚金。在《武汉会议纪要》中也规定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追缴犯罪所得,没收犯罪财产孳息和犯罪工具,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没收财产的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罪名全面,法网比较严密,涵盖上中下游犯罪的防范与设置
首先,体现在对毒品犯罪的管制上,基本囊括了对毒品源、毒品流通和毒品消费终端的总体管制,虽然并没有对所有有关毒品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即存在不周延的情况,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
其次,法定刑幅度较大。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的刑种基本包括刑法全部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最后,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确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