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及类读物,本着实务的精神,有必要提及一下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的分类:
根据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分为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一般把一些相对硬性毒品不容易上瘾的毒品叫作软性毒品;反之,容易上瘾的就称之为硬性毒品。
(1)“软性毒品”是指毒性相对较小、相对不容易成瘾,但同样可以起到毒品的致幻的效果,如大麻、鸦片、摇头丸类。
(2)“硬性毒品”是指毒性较强、容易上瘾的。其服食后会出现幻象,有快感,会引起生理上的依赖(或生理和心理双重依赖),也就是服食后会上瘾的毒品,如海洛因、可卡因等。不过,目前通常已经把冰毒或麻古 列为危害较高的硬性毒品。
在西方某些发达国家,与卖淫公开化、合法化一样,法律给予“软性毒品”非罪化。
我国法律没有从成瘾性上对毒品进行这样的分类,在日常宣传中为达到预防的效果也一律将所有毒品的危害以硬性毒品的后果呈现。很显然,这样的宣传欠缺科学性,有些硬性毒品成瘾性是软性毒品的1000倍!正确、科学地认识和区分软硬毒品很重要。如某人去酒吧吸了大麻以为这辈子完蛋了,回家等着传说的毒品折磨,几个月后突然发现没事,然后就会对国家宣传产生疑问,觉得毒品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接着就试了海洛因,那后果可想而知。
此外,在很多明星服用“软性毒品”新闻报道中没有出现宣传中吸食“硬性毒品”的恐怖场景及结果,让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大麻、摇头丸、冰毒片剂吃了也不会上瘾,对身体危害不大,以前在宣传里了解到的毒品危害是片面的,甚至是骗人的。这种认识完全错误。因为明星效应以及年轻人追星一族的盲目性,无论是对社会还是个人而言,这种危害往往更大。比如经常在地下酒吧和舞厅出现的摇头丸、K粉、麻古、冰(含有少量冰毒)之类的毒品,虽然叫作软性毒品,但是它们对中枢神经系统的破坏比海洛因和吗啡等更剧烈。长期服食“软性毒品”的人会出现活动过度、心悸、脑萎缩等症状,对体质差,特别是心脏、肾功能低下者,有致命危险。
虽然我国也意识到目前禁毒宣传过于简单粗暴,这几年在司法实务上已经区别对待,实行“毒品分级管制”。我们列举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之分,可以让读者科学认识不同毒品的品性及其危害程度。
诚如“瘾君子”都知道的一样,毒品给一个人的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对其家庭造成的影响都是极具毁灭性的。软性毒品与硬性毒品的区别无非在于,硬性毒品一开始就像清水,已经看到败家的结局;软性毒品,不如说像大雾,时间久了,结局也就清晰可见。
吸毒与毒品犯罪有扯不清的关系,吸毒伴随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又会导致吸毒蔓延,相互刺激并存。抑制毒品的扩散和蔓延,必须要对毒品犯罪进行持续不断地打击,认识和界定毒品犯罪才能更好地遏制犯罪分子。
1.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不仅为各国刑法所规制,同时也为国际公约所禁止,是一类兼具国内和跨国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因而其概念的外延相当广泛,它既是刑法学概念,也是犯罪学概念。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禁毒立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概念仍未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对毒品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外延涵盖了所有违反《1961年公约》和《1971年公约》之规定而进行的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与上述活动有关的行为。这一规定是全面而详细的,基本上囊括了所有毒品犯罪的行为方式。
因此,简单的界定毒品犯罪的概念就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共十一条二十七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2.毒品犯罪的成因
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分析有不同的犯罪成因。撇开个体因素,就毒品犯罪而言,其大环境的原因主要来自经济、文化、外来影响及互动:
首先,对于制、贩、运等毒品供给的犯罪行为最大的诱因就是巨额的利润刺激,同时巨大的吸毒人群也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在这些吸毒者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进行“以贩养吸”,同时加之法律惩处的不利等因素都构成毒品犯罪的诱因。
其次,亚文化带来的观念冲突成为毒品犯罪急剧上升的诱因。“人们的行为不同,他们在同一场合下的举止各异。场合和行为之间的媒体是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根据各自的价值观念确定自己的行为。”
最后,国际毒品犯罪的蔓延,毒品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使得毒品犯罪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每年毒品交易额达8000亿美元以上,毒品蔓延范围已扩展到五大洲的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毒品来源、毒品种类、毒品产量、吸毒人数持续增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国现行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十二个,分别为: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本书的章节也将围绕上述罪名逐章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