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伴随着毒品犯罪在我国的出现、蔓延而逐步成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的,20世纪90年代以前,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隶属于包庇、窝藏罪,1990年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从包庇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为一罪。1997年的《刑法》在此基础上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其一是将法定刑档次由一个改为两个,并且最高刑由7年提高至10年;其二是缩小了法定“从重处罚”的主体范围,即将原来的主体范围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