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1.占有毒品;
2.携有毒品;
3.藏有毒品;
4.其他方式控制毒品。
(一)“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认定:
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即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3.在其住处搜出天平、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等。
4.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
(二)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认定,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关“明知”予以认定【详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