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格】
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一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数量情形
1.鸦片一千克以上;
2.海洛因五十克以上;上述案例一就属于此种情形;
3.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4.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5.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6.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7.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8.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9.哌替啶(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10.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11.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12.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3.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4.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5.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6.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7.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8.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9.氯氮 、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20.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注意此处的武装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注意此处的“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2.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3.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上述案例三就属于此种情形;
4.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5.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6.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7.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8.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9.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10.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11.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12.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3.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4.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5.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6.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7.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8.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9.氯氮 、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20.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上述案例二就属于此种情形。